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 興櫃股票

本中心於每一營業日交易時間內發現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一般板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漲或跌至前一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暫停其交易至當日交易時間 ...回首頁‧加入最愛‧RSS訂閱即時法規訊息法規體系查詢法規名稱查詢綜合查詢英文法規查詢詞彙查詢中英法規對照表首頁/法規資訊字級:小中大法規資訊法規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公布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沿革資訊: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551461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63條,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1號函)異動條文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興櫃股票之櫃檯買賣,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興櫃股票,係指發行人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以下簡稱興櫃股票審查準則)規定申請登錄一般板及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之普通股票。

本辦法所稱推薦證券商,係指符合興櫃股票審查準則規定之資格要件,並依興櫃股票審查準則規定推薦發行人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或於興櫃股票開始櫃檯買賣後始加入推薦,且依本辦法規定對其推薦之興櫃一般板股票(以下簡稱一般板股票)負報價及應買應賣等義務之證券商;或對其推薦之興櫃戰略新板股票(以下簡稱戰略新板股票)提供流動量買賣申報之證券商(以下簡稱流動量提供者)。

本辦法所稱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係指本中心所建置供推薦證券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在其營業處所透過電腦連線申報一般板股票買賣資料,並提供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點選成交之電腦議價交易系統。

前項所稱提供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點選成交,係包括到價之委託申報由電腦輔助自動點選成交及未到價之委託申報由推薦證券商自行點選成交。

第四條一般板股票之櫃檯買賣,得採經紀或自營方式,以議價方法為之,其買賣雙方至少有一方須為該一般板股票之推薦證券商。

前項所稱經紀方式,指證券經紀商接受客戶委託,將委託資料依規定格式輸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買賣;或按客戶指示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在推薦證券商營業處所與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買賣。

第一項所稱自營方式,指推薦證券商使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自行與證券經紀商或他證券自營商所為之議價買賣;或推薦證券商在其營業處所自行與客戶議價買賣。

第五條推薦證券商在其營業處所自行與其客戶議價買賣一般板股票時,得依客戶信用狀況,對客戶預收買進之價金或賣出之一般板股票。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一般板股票時,經評估客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得對客戶預收買進之價金或賣出之一般板股票。

第五條之一經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核准或完成登記之華僑及外國人買賣一般板公司股票,如該股票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投資比例上限者,應透過本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為之。

經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核准或完成登記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一般板公司股票及以該股票為轉換或交換標的之有價證券總額超過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所訂比例者,本中心應停止各華僑及外國人對該股票之買入。

第六條一般板股票之櫃檯買賣應以現款現貨為之,不得為信用交易。

第七條推薦證券商應自行訂定一般板股票議價買賣之內部作業辦法,作為執行一般板股票議價買賣作業之依循。

前項內部作業辦法應行記載事項由本中心訂定之。

推薦證券商訂定第一項之內部作業辦法,應經董事長核定後向本中心申報,修正時亦同。

有關推薦證券商辦理一般板股票議價買賣業務情形之考核要點由本中心另訂之。

第八條證券商經營一般板股票議價買賣業務,應依誠實及信用原則。

各證券商營業處所或所屬網站不得與違法從事仲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之網站連結或策略聯盟,變相為其招攬客戶或媒介客戶與其交易。

第九條一般板股票之櫃檯買賣,其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但本中心認為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

第十條使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進行報價之證券商,以各該一般板股票之推薦證券商為限。

推薦證券商依本辦法規定使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所為之報價,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本中心規章另有訂定外,一律為確定報價。

前項所稱確定報價,謂推薦證券商應按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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