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 法定傳染病確診補償

三、子女教育費用:子女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前項第一款法定繼承人申請領受之順序、數人領受之方式、經死亡者預立遺囑指定領受及領受權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EN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法規類別:行政>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目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因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指公、私立醫療機構、警察或消防機關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之人員或受委託之自然人,因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感染第五類傳染病造成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

前項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之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者,得不予補助。

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發生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情事,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本辦法規定予以補助。

第3條本辦法之補助種類如下:一、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傷病給付。

二、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身心障礙給付。

三、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死亡給付。

四、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子女教育費用給付。

第4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補助上限如下:一、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傷病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身心障礙者:(一)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中度身心障礙: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輕度身心障礙:新臺幣二百六十五萬元。

三、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死亡者: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一項補助上限,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視第五類傳染病之特性及嚴重度,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以公告調整之。

第5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子女教育費用,以學費及雜費為限,依下列規定補助之:一、就讀於國內學校之未成年子女,核實補助;其成年時仍在學校就讀者,於取得學位或學業中輟前,亦同。

二、就讀於國外學校之子女,比照前款規定補助之。

但其額度,以國內相當層級類似性質科系平均額度為限。

第6條本辦法各補助費之請求權人如下:一、死亡給付:死者之法定繼承人。

二、身心障礙或傷病給付: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三、子女教育費用:子女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前項第一款法定繼承人申請領受之順序、數人領受之方式、經死亡者預立遺囑指定領受及領受權之喪失,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請求權人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費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其服務單位核轉:一、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傷病:(一)醫院出具感染第五類傳染病之診斷證明書。

(二)相關單位出具係因執行防治工作致感染第五類傳染病之證明文件。

(三)主管機關確認罹患第五類傳染病報告。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身心障礙:(一)前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身心障礙證明。

三、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死亡:(一)第一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醫院出具死亡原因為感染第五類傳染病之證明文件。

(三)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四)全戶戶籍謄本(應能檢視與死亡者之遺族關係)。

四、子女教育費用:(一)第一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身心障礙證明或醫院出具死亡原因為感染第五類傳染病之證明文件。

(三)學生證影本及繳費單據。

第7-1條請求權人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補助費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其服務單位核轉:一、發生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情事致傷病:(一)檢察官起訴書、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或法院判決書。

但經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保護處分者,得以法院裁定書代之。

(二)醫院出具之傷病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發生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情事致身心障礙:(一)前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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