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交易 | 股票信用交易帳戶

投資人從事買賣股票的投資,除了可以運用自有資金操作外,也可以選擇以「融資」或「融券」信用交易來從事投資,但是,從事信用交易投資買賣股票之前,必需先在證券商營業 ...信用交易如何開立信用帳戶? 投資人從事買賣股票的投資,除了可以運用自有資金操作外,也可以選擇以「融資」或「融券」信用交易來從事投資,但是,從事信用交易投資買賣股票之前,必需先在證券商營業櫃台申請開立信用帳戶,經過審核後,就能利用融資融券來買進或賣出股票了。

第一次申請開立信用交易帳戶時,投資人需符合下列幾項開戶條件內容包括:(1)須為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

(2)須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達十筆以上,累積成交金額達所申請之融資額度百分之五十,其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未滿一年者亦同。

(3)最近一年內所得及各種財產合計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百分之三十。

但申請融資額度五十萬元以下者,得免附所得或各種財產之證明文件。

申請開立信用帳戶的投資人,其所提出的財產證明必須是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同時需附上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或繳稅稅單、最近一個月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以及持有有價證券之證明。

融資融券期限為半年,到期時得展延一次,如果您符合上述的規定,您就可以申辦信用交易帳戶,以融資融券來從事股票投資了,但若三年內帳戶內無交易此信用帳戶將會被註銷。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  上櫃股票轉上市,融資不必辦理清償?為鼓勵上櫃公司轉上市,擴大集中交易市場規模,減低對投資人之影響,證期會90年5月15日修正發布之「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將舊制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後,尚需經「六個月」觀察期始取得融資融券交易資格之規定放寬,即轉上市後,除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無庸再經六個月之觀察期。

換言之,若投資人買進之上櫃股票若無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該股票轉上市之日起即可融資賣出,毋庸於轉上市前即先辦理現金償還或融資賣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 林先生係某上市股票公司之投資人,唯因公司派涉及不法交易,造成股票違約交割後即無量跌停,原本希望能夠透過股東會前融券最後回補日之規定,股價能獲得初步的支撐,不料融券戶卻利用第一手股票可借戶賣出的規定,進行場外借券,致該股票遲遲無法打開跌停,故向投資人保護中心申訴,請問目前證券交易所是否有新的規定可以規範?按融券賣出股票者可採融券買進或現券償還的方式,辦理還券了結;其中如以現券償還方式者,其借戶還券之作業規定,則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交所)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台證(87)交字第04205號函所載,客戶已融券者一律禁止以非第一手股票方式辦理還券了結。

關於第一手股票之定義,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包括未曾轉讓之記名股票,及已轉讓並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登記後,第一次轉讓之記名股票;惟證交所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就前揭營業細則之規定作限縮之修正。

有關融券賣出者其還券方式雖可採融券買進或現券償還等方式還券,惟採現券償還者若係以他人第一手股票還券,其兩者間現股之轉讓究屬借券抑或買賣,雖事涉當事人自有財產之處分範圍,然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已明定,上市有價證券禁止場外交易;是以採他人第一手股票還券者,無論其現股轉讓方式為何,均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禁止場外交易之規定。

為落實市場管理,避免投資人存有規避法令之心態,主管機關刻正研擬修正相關規定。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 張先生融資買股票,因股票大跌,其擔保維持率不足120%,自辦融資融券之證券商在該日下午表示,張先生應立刻補足融資差額,否則第二日即將處分擔保品(俗稱斷頭),以還清融資金額,請問證券商作法有何根據?依照「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相關規定:融資擔保維持率不足120%時,證券商應即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補繳融資自備款差額。

若委託人在第一次被通知追繳時,如果未繳足全部差額,或只繳到高於整戶擔保維持率120%以上但低於證金公司或自辦融資融券證券商規定之擔保維持率(一般為166%),則將視同第一次的追繳通知並未取消,只要下一次又低於120%時,而投資人當日下午沒有自動去補足差額,則證券商不須要通知,次日即可處分(斷頭),但有些證券商仍會以電話提醒投資人。

因此,若張先生之前曾經受證券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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