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年金保險費率相關規範(傳統型) | 有關傳統型年金保險費率計算可使用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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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險商品審查時,送審公司應檢附計算保險費所用預定危險發生率之依據等相關資料。

二、預定利率年金保險計算保險費率所依據之利率不得低於年息四厘,高於年息一分。

送審年金保險商品時,送審公司應檢附計算費率所用之預定利率之依據等相關資料。

三、預定附加費用率躉繳者: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費之五%。

繳費期間未滿十年者: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費之八‧五%。

繳費期間未滿十五年者: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費之九‧五%。

繳費期間滿十五年者: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費之十一%。

送審年金保險商品時,送審公司應檢附計算費率所用預定附加費用率之依據等相關資料。

四、責任準備金(一)提存方式: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以平衡準備金制為原則。

(二)發生率:應提存之最低責任準備金應以年金生命表死亡率之一00%為基礎計算。

(三)預定利率:計算年金保險保費預定利率、前一日曆年度之十二個月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與中央信託局第四行庫每月初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減一碼後之利率,與年息五‧七五厘,三者之最小值。

當前四家行庫利率走低時,該預定利率大於前一日曆年度之十二個月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與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每月初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時,應調整新契約責任準備金提存之預定利率。

當前四家行庫利率走高時,該預定利率小於或等於前一日曆年度之十二個月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與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每月初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減二碼時,得調整新契約責任準備金提存之預定利率。

五、解約金(一)保單價值準備金:1.計算方式:平衡制。

2.預定發生率:採與計算保費相同之死亡率。

3.預定利率:計算保費之利率。

(二)解約金之計算:1.年金開始給付前之解約金不得低於依下列計算公式所得之金額: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KK=0.92+0.08Xt,當t≦t:保單經過年度數─10K=0.96+0.04Xt,躉繳件─10K=1,當t≧102.年金保險保單辦理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應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一次支付之保險費(即不扣除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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