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降低人事成本英文

八、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營利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包括: ... 有關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攤計,不符合交易常規者,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視 ... 二)減輕風險之能力,指有能力採行預期會影響風險結果之措施,包含降低​不 ... 其為英文者,得於稽徵機關要求提示中文譯本之書面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EN修正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法規類別:行政>財政部>賦稅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準則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或損益攤計之交易,應符合營業常規,以正確計算相關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

前項營利事業從事交易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營利事業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依法進行調查,並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與其子公司相互間,及該等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國內、外其他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有關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攤計之交易,應符合交易常規。

前項公司從事交易時,有以不合交易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依法進行調查,並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或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報經各該規定之主管機關核准,按交易常規予以調整。

第3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所稱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指營利事業相互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額,達該另一營利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由相同之人持有或控制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各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營利事業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比為最高且達百分之十以上。

四、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

五、營利事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營利事業,派任於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合計達該另一營利事業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

六、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與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七、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與該總機構或該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其他分支機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總機構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與該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分支機構。

八、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營利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包括:(一)營利事業指派人員擔任另一營利事業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之職位。

(二)非金融機構之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之資金融通金額或背書保證金額達該另一營利事業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

(三)營利事業之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營利事業購進之原物料、商品,其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金額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營利事業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九、營利事業與其他營利事業簽訂合資或聯合經營契約。

十、其他足資證明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情形。

第4條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關係企業:指營利事業相互間有前條所定從屬或控制關係者。

二、關係人:指前款關係企業或有下列情形之人:(一)營利事業與受其捐贈金額達平衡表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之財團法人。

(二)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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