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發給重大傷病證明,以免除其醫療費用部分負擔 | 重大傷病卡期限查詢

精彩電子報回顧精彩醫療爭審報導回顧  第18期電子報出刊日期:2007/11/15出刊頻率:每月發行 ★電子報 ★醫療爭議審議報導期刊■英文版 ★電子報 ★醫療爭議審議報導期刊 系列30 強調專業與民眾盡責的「膝關節炎人工關節置換治療品質改善方案」.pdf 衛生企劃人員之教育訓練對自我效能的影響及其相關因素之探討.pdf 以實證醫學探討鎮靜劑在小兒加護病房之使用.pdf 西醫基層診所異常申報內外痔完全切除術爭議案例.pdf 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藥物事件之分析.pdf           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全民健保為重大傷病疾患長期治療需要,特發給重大傷病證明,以免除其醫療費用部分負擔;但這張證明並非永久適用,最近即有不少被保險人持重大傷病證明就醫,被醫院要求繳納醫療費用部分負擔,才發現重大傷病證明也有時效。

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強調,若疏忽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逾時未續申請,將被取消免部分負擔優惠;患有符合健保規定之重大傷病者,千萬不要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最近衛生署全民健保爭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健保爭審委員會)即受理一因重大傷病證明失去時效的申訴案件:36歲的陳先生因意外造成頭部外傷、腦出血,手術後即呈昏迷狀態,經診斷為「頭部外傷併腦內出血、腓距骨骨折ISS >16」,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醫師為陳先生做了氣管切開,以維持呼吸道通暢。

這種病況須長期臥床且容易引發併發症,因而醫院協助家屬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使免除其醫療費用的部分負擔支出。

陳先生後來成為植物人狀態,父母因已年邁無力承擔長期照顧重擔,只好將陳先生安置在安養院。

期間,陳先生陸續因感冒、發燒與外傷,持重大傷病證明到醫院就醫。

一次,陳先生又因肺炎就醫,這次醫院卻要求繳納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家屬在與繳費櫃台爭論許久才發現,原來重大傷病證明竟然有「有效期限」。

陳先生家屬後來向健保爭審委員會申請審議,認為在重大傷病證明效期內使用時,醫院及健保局都未索取部分負擔費用,也從未有人提醒他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到了,必須申請重大傷病證明續發;如今卻因而要繳部分負擔費用,無異於「二度傷害」!健保爭審委員會審議認為,陳先生住院原因並無法證明屬於原來領重大傷病證明所登記的病名:「頭部外傷」相關治療;即使醫療專業認為頭部外傷後昏迷狀態,容易產生感染、肺炎等許多併發症,而從寬認定陳先生之肺炎屬於延續之併發症;但陳先生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已逾有效期限,仍不符合重大傷病免部分負擔規定,健保局複審結果並無不當,陳先生家屬申請核退重大傷病部分負擔審議乙案,予以駁回。

目前健保有關重大傷病證明的有效期限規定,依衛生署94年12月21日公告修正的「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共包含30項疾病,各項疾病證明有效期限各有3個月、1年、3年、5年及永久之分。

在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應自行到醫療院所申請相關文件,重新向健保局申請續發;特約醫院、診所亦得彙總這些文件,代被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服務。

自93年12月1日起,健保IC卡已登錄重大傷病相關的疾病代碼、有效期限起始日、有效期限終止日等資料,患者或家屬只要牢記:一、自己的重大傷病證明有沒有「有效期限」、有期限的話,何時到期?二、到期前須主動申請續發,如果過期未申請續發,依規定即無法享有免除自行負擔費用權益。

健保局提醒,一般醫療院所均設有讀卡機,定期在醫療院所追蹤治療者,院所多會協助患者注意重大傷病證明期限;至於當次就醫是否可免繳部分負擔費用?則須經醫師診斷當次就醫確屬重大傷病或其相關治療,才可以免除部分負擔。

另外,健保局各分局、聯絡辦公室及聯合門診中心均設有「公共資訊服務站」,或鄉(鎮、市、區)公所的健保IC卡讀卡機,可更新及查詢健保IC卡個人資料;民眾也可透過這些設備和服務,確實掌握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

註:相關網站1.重大傷病相關規定查詢:(健保局/民眾服務/就醫權益/民眾就醫須知/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表及重大傷病證明卡申請、換發注意事項)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menu=1&menu_id=6&webdata_id=3962.健保IC卡讀卡機設置地點查詢:(健保局/民眾服務/就醫權益/健保IC卡服務/讀卡機設置地點)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menu=1&menu_id=6&webdata_id=5483.民眾就醫指引手冊:(衛生署/衛教視窗/民眾就醫指引手冊)http://www.doh.gov.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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