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年金給付(乙型)(「保證期間」)共通性條款示範內容 | 年金給付

該利率不得高於年金開始給付生效日當月之保險金年金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七、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以年金方式給付 ...保險金年金給付(乙型)(「保證期間」)共通性條款示範內容金管會104.2.16金管保壽字第10302132001號函訂定 名詞定義第○條本契約約定保險金年金給付者,名詞定義如下:一、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每○(月、季、半年、年)○(初、末)應給付予受益人年金金額之換算依據。

二、保證期間:指不論受益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保證期間至少十年),由要保人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時選擇。

三、年金給付年度:指第一給付年度及其後每滿一年之給付年度。

第一給付年度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算,每滿一年後則為下一給付年度。

四、年金給付年度週年日:指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每屆滿一年後與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相當之日。

若當年該月無相當日者,以該月之末日為保單週年日。

五、保險金年金宣告利率:指本公司宣告並用以計算每期應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

宣告利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於本公司網站公告。

六、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該利率不得高於年金開始給付生效日當月之保險金年金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七、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以年金方式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

但該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日(不得高於十五日)。

年金金額的計算第○條本公司於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以指定保險金按各受益人當時之年齡及性別,依當時年金給付適用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第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為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前項所稱「調整係數」係指(1+前一年金給付年度週年日當月保險金年金宣告利率)除以(1+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年度週年日,依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年金給付年度週年日計算調整係數時,前述所稱前一年金給付年度週年日為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保險金給付第○條本契約○○保險金的指定保險金,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提出申請以年金方式給付。

本公司自保險事故發生日起,將指定保險金依第○條約定方式計算年金金額。

本公司應於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按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至受益人身故為止。

但受益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應以身故當時之年金金額,採計算年金金額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計算至保證期間屆滿尚未給付之年金金額一次貼現給付予其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領取年金期間內身故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年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第○條計算保險金年金給付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元或第一年金給付年度每○(月、季、半年、年)給付之年金金額低於○○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保險金年金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保險金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失蹤處理第○條受益人在年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尚未支領之保證期間年金由本公司按第○條約定方式計算給付予其法定繼承人外,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

但於日後發現受益人生還時,法定繼承人應歸還所領取之金額,本公司應依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予受益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年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者,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年金給付之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第○條受益人於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申領之年金餘額,其法定繼承人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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