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 | toyota維修估價

TOYOTA 售後零件保證與車輛維修定型化契約. ... 維修廠擔保基本常用維修項目主要零配件價格、服務費、拖吊費等各項費用不超過其揭示於維修 ... 估價不得收費。

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第一條 收費標準維修廠擔保基本常用維修項目主要零配件價格、服務費、拖吊費等各項費用不超過其揭示於維修場所之價格。

估價不得收費。

如有拆裝或使用檢查診斷設備,其費用得另行約定,但不得超過原廠拆裝費用標準。

維修廠應提供消費者查詢維修所需零配件價格之管道。

第二條 發現其他維修項目或超過預定維修費用時之告知義務維修廠於維修中發現另有其他維修項目待修或超過預定維修費用時,除其費用未超過預定維修費用8%者,維修廠於進行維修或繼續維修前,應即先行將該項目及預定維修費用告知消費者,由消費者確認是否進行維修,其有保險者,並應通知保險公司。

但因不可歸責於維修廠事由致無法與消費者確認是否同意追加項目及費用因而遲延交車時,維修廠不負遲延給付責任。

第三條 零配件之指定維修車輛有更換零配件之必要時,除另有約定外,維修廠應以正廠零配件更換。

如正廠零配件缺貨,可由維修廠代買、消費者付費。

更換之零配件,經消費者選定後,非經消費者同意,維修廠不得變更之。

維修廠未經同意變更選定之零配件為維修時,消費者得請求維修廠回復原狀;無法回復原狀者,消費者無支付費用之義務;消費者因此而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第一項所稱正廠零配件,係指汽車製造商自行或委託他人生產,且由製造商以其名義供應之新品或再生品零配件。

更換之零配件,除另有約定者外,應為有效年限之新品或再生品,並不得為盜贓遺失物。

第四條 自備零配件維修維修廠應消費者要求,以消費者自備零配件或油料維修者,應於維修書件或其他經雙方同意之文件中加註自備零配件或油料明細,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

因該零配件或油料之瑕疵所致消費者之損害,維修廠不負擔保及賠償之責任。

但因維修廠安裝不當所致之瑕疵或明知零配件、油料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消費者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維修品質之擔保維修廠擔保其完成之維修工作,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第六條 擔保責任:瑕疵之修補汽車維修工作有瑕疵而非修補費用過鉅或不能修補者,消費者得定相當期限,請求維修廠修補之。

維修廠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修補者,消費者得自行修補或委請其他汽車維修廠修補,並向維修廠請求償還修補所必要之費用,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費用。

但瑕疵非重要者,不得解除契約。

修補費用過鉅或不能修補者,維修廠得拒絕修補,消費者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費用。

第七條 維修保證書及保固除外責任維修廠完成維修工作交車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規定交付保證書,並保證車輛使用之有費零件(輪胎及例行性保養需更換之消耗性零件除外1)於正常操作情形下,自交車之日起1年或行駛2萬公里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不致發生與維修時同一之故障。

如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者,維修廠應免費負責修復。

但因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車輛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者,維修廠不負保證責任:零配件經維修廠提供保固者,已逾保固期。

消費者自備零配件或油料維修,經維修廠告知該零配件或油料有安全性疑慮或瑕疵,仍要求維修廠使用或維修廠已盡一般注意義務仍未發現該零配件、油料有安全性疑慮或瑕疵者。

消費者於車輛原始出廠設計之外所為非原廠之加裝、改裝。

其餘本牌就售後零件規範之保證外事項2。

前項保證書內容得記載於維修廠出具之維修書件或其他經雙方同意之文件。

第八條 維修項目之檢測或路試消費者於維修完成後交車前,得要求維修廠就維修項目進行檢測或路試,以確認是否完全修復,維修廠不得拒絕。

第九條 給付遲延維修廠已開始維修工作但逾交車時間尚未完成者,消費者得定30日之期間催告維修廠完成維修工作。

維修廠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於給付已完成之維修項目之費用後取回維修車輛。

前項情形,消費者得請求維修廠賠償因未完成維修工作所生之損害。

逾期交車維修廠應提供代步車或按日補償消費者交通費用(不低於同等級車之租車費用之50%)或其他補償。

第十條 受領遲延、留置權及車輛停放處所消費者未清償其應負擔之實際維修費用者,維修廠得留置車輛。

前項情形,消費者經維修廠通知給付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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