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一年期團體保險 | 特定意外雙倍給付

意外傷害給付, 意外身故、失能(依條款【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保額5%~100%) (另特定意外身故及特定意外失能雙倍給付), 100萬元. 重症燒燙傷(保額35%). 癌症給付 ...關於寶祥商品專區團體保險聯絡我們友善連結|團體保險|GROUPINSURANCE首頁|團體保險|臺灣公路工會-540一年期團體保險540一年期團體保險我有興趣,請專人與我聯絡商品介紹商品說明投保說明申請理賠5大保障,守護家人的生活保險內容保障範圍投保金額(以計劃一15足歲以上為例)意外傷害給付意外身故、失能(依條款【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保額5%~100%)(另特定意外身故及特定意外失能雙倍給付)100萬元重症燒燙傷(保額35%)癌症給付癌症住院500元/每日癌症門診(每一保單年度以90日為限)500元/每日癌症手術住院手術:1萬元/次門診手術:2仟元/次重大疾病給付重大疾病(一次為限)3萬元身故給付疾病或意外身故、完全失能100萬元住院日額給付疾病或意外住院(最高365日)1,000元/每日入住加護病房(同次事故最高14日)意外傷害骨折未住院津貼(依條款約定計算理賠金額)險種名稱給付項目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註新光人壽團體傷害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重症燒燙傷保險金87.08.07臺財保第872440216號函辦理109.09.02依109.07.08金管保壽字第1090423012號函修正※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無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新光人壽團體特定傷害附加條款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重症燒燙傷保險金87.08.07臺財保第872440216號函辦理109.09.02依109.07.08金管保壽字第1090423012號函修正※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無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新光人壽珍愛團體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癌症身故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108.05.08新壽商開字第1080000083號函備查※等待期30日●本專案無「癌症身故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之給付新光人壽團體健康保險重大疾病保險金附加條款(甲型)重大疾病保險金102.05.01新壽商開字第1020000128號函備查109.01.01依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疾病等待期90日新光人壽新團體定期壽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97.06.30新壽商開字第0133號函備查109.09.02依109.07.08金管保壽字第1090423012號函修正 新光人壽守護團體健康保險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100.08.01新壽商開字第1000000216號函備查109.01.01依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疾病等待期30日(註)新光人壽團體健康保險加護病房保險金附加條款加護病房保險金100.08.01新壽商開字第1000000220號函備查109.01.01依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疾病等待期30日(註)新光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保險金附加條款骨折未住院保險金100.08.01新壽商開字第1000000224號函備查109.01.01依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註:本契約所稱「疾病」是指被保險人自生效日起經過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1.個別被保險人續保者;2.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為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之疾病者。

本簡介僅供參考,各項給付條件之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之規定。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10人以下:不超過33%(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

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不超過28%(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

50人(含)以上:由契約雙方洽訂;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新光人壽服務據點(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或網站(網址:www.skl.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資訊公開說明請查詢新光人壽全球網際網路網址:www.skl.com.tw,或逕至新光人壽全國各分公司電腦查詢、下載。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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