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海外多倍型) | 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第2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海外多倍型)公發布日:民國91年12月06日發文字號:台財保字第0910751616號法規體系:保險局/人身保險目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第1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使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2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一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第3條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非以購票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航空器具者。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造成被保險人傷害因而致成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第4條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行車等競賽或表演。

第5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時日為準。

保險單上所載時日以中原標準時間為準。

在前項所定保險期間內,不論被保險人是否處於旅行狀態,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均依本契約負保險責任。

第6條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預定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抵達之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而延遲抵達者,本保險自動延長有效期間至被保險人乘客身分終止時為止,但最長以二十四小時為限。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航空器具,如遭到劫持時,本保險自動延長有效期間至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之狀況時為止。

第7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下列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1.被保險人在國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按保險金額(100%)給付。

2.被保險人自出國之日起算三個月內在國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按保險金額二倍(200%)給付。

3.被保險人自出國之日起算超過三個月在國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按保險金額一倍半(150%)給付。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稱「出國」,指自被保險人通過中華民國出境海關關口之時起至進入中華民國入境海關關口之時為止。

第8條訂立本契約時,如被保險人為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仍依照身故保險金之金額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總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就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葬喪費用保險金之責,但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且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總和(含本保險約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訂限額時,本公司就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順序,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上限為止。

如要保人向他保險公司之要保時間與本契約相同或無法區分先後時,本公司按主管機關所訂之限額扣除要保時間在前之保險契約應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後之餘額,依與他保險公司之保險金額比例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9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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