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M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附加條款 | 刑事訴訟險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 ... 商品名稱38、38M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附加條款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103.04.14富保業字第1030000539號函備查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103.04.14 承保內容商品核准文號:103.04.14富保業字第1030000539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涉及(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刑事責任因而發生之律師費用,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發生本附加條款承保事故,除(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或(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刑事責任外,同時涉及肇事逃逸或遺棄罪或其他刑事責任者,不負賠償責任。
前項被保險人經法院判決確定除(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或(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外,無其他刑事責任者,本公司仍負賠償之責。
保單條款保單條款附加費用率35%回前頁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涉及(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刑事責任因而發生之律師費用,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發生本附加條款承保事故,除(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或(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刑事責任外,同時涉及肇事逃逸或遺棄罪或其他刑事責任者,不負賠償責任。
前項被保險人經法院判決確定除(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或(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外,無其他刑事責任者,本公司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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