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二代健保以股利所得為補充保險費財源之法制問題研析 | 股票獲利二代健保

按我國102年1月1日施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針對保險對象之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等6項所得(或收入)扣繳補充保險費。

惟,我國二代健保對於證券投資獲利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研究成果法案評估專題研究兩岸研究聯合研究議題研析委員登入專題研究Facebooktwitterprintenvelope:::首頁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研究成果專題研究二代健保以股利所得為補充保險費財源之法制問題研析撰成日期:102年12月更新日期:102年12月1日資料類別:專題研究作者:謝碧珠編號:A01168按我國102年1月1日施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針對保險對象之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等6項所得(或收入)扣繳補充保險費。

惟,我國二代健保對於證券投資獲利未納入費基,卻將股票股利以面額10元設算扣取補充保險費。

對於股票股利補充保險費扣繳範圍與執行模式是否具備公平性與可行性?民間團體認為股票股利因為未實現所以造成不公平,另基於考量國內經濟情況,亦希望股票股利部分不要扣繳。

另有謂:「一千萬元扣費上限…,以鴻02012年10月每股平均市場價格在新台幣87元水準,持有一萬張鴻0股票總價值與持有十萬張鴻0股票總價值相差新台幣78.3億元,並無法符合垂直公平的定義。

」準此,相關政策仍有深入研討空間。

爰針對相關問題提出探討,以供委員問政或修法之參考。

據統計,102年1月至8月來自股利之補充健保費約為42億元,實為健保之重要財源。

然而,股票股利面額與時價之差異頗大,不同公司間股價之差異亦然,以致保險人股票股利之補充保險費實質費率之差異亦頗大,而股票股利面額既非時價,且不同公司股價差異甚大,依面額扣取補充保險費,難謂符合平等及垂直公平原則,亦難謂適法。

加以從會計、經濟實質及量能付費原則探討股票股利與證券交易所得之本質,顯見股票股利之實現須至標的股票及獲配之股票出售時,始可得實質所得或損失(證券交易損益)之結果,以之為費基始合量能付費原則。

否則逕依股票股利面值為扣繳,致使股東萬一投資到一家經營不善之公司,不但虧了錢,尚且要負擔更多補充保險費,難謂符合量能付費原則。

其次,扣繳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以外財產型態之所得及收入豁免扣繳補充保險費,逾越母法授權範圍,有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之虞,應予以修正,以求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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