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放心專案-機車險 | 富邦超額責任險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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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保險公司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並同意產、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保險公司就本人之個人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範圍內,有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本公司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

其他未盡詳細事項,依保單條款辦理。

※如需參考其他相關商品資訊,可查閱本公司網站或洽服務人員辦理。

※本人(要保人)已審閱並暸解貴公司所提供之投保須知及依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

※本人已了解各類車體損失保險商品之內容差異。

二、本公司聲明事項:■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要保書所列強制險相關欄位,僅為提醒保戶維持強制險之有效性及檢視保障之完整性。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訂定仍須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辦理。

【要/被保險人投保須知】一、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二、貴客戶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一)權利行使: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並致生損害時,應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與投保商品契約條款之約定與程序通知及向本公司申請理賠。

(二)契約變更:保險契約之一切通知除經雙方同意得以其他方式為之者外,雙方當事人均應以書面送達對方最後所留之住址。

保險契約之任何變更,非經雙方同意且經本公司簽批者不生效力。

保險契約條款有停效約定者,本公司於契約停效期間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三)契約解除及終止:1.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2.保險契約得經要保人通知而終止之,自終止之書面送達保險人之翌日起,保險契約失其效力;另契約若約定須經抵押權人同意始得變更或終止保險者,從其約定。

(四)本公司對於保險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本公司依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保險費率收取保險費,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相關法令、契約條款之約定及承保之責任,向請求權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賠償之義務。

(五)本公司各類保險商品之重要內容,皆已登載於保單條款並以紅色或顯著字體列印,貴客戶可向本公司索取條款審閱,或於本公司網站(富邦產險/公開資訊/保險商品)進行瀏覽。

(六)貴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貴客戶除繳交保險費外,無需繳交其他費用及違約金。

(七)本公司保險商品悉依保險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法受有財產/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八)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對於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得以書面或電話向本公司要求解釋或申訴,或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訴。

【要/被保險人確認事項】一、要/被保險人已充分告知基本資料。

二、要/被保險人已瞭解投保條件、投保目的及需求程度,並將交由本公司核保人員進行相關核保程序。

三、要/被保險人已瞭解所交保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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