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 土地抵稅

(一)納稅義務人出具未辦妥國有登記前,經政府公告徵收時,其徵收補償地價由辦理機關具領之切結書正本。

(二)如坐落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資料。

(三 ...視窗切換/最新消息招標資訊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其他機關招標資訊委外招標資訊招標行事曆開標結果實況線上申辦線上申辦線上查詢便民服務占用業務專區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專區國有土地綠美化效益價金試算單位面積換算各種申請書表(含填寫範例)之下載機關服務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國有公用財產園地法令查詢主動公開資訊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已分回尚待處理建物資訊公示送達承租人(或其繼承人)公職人員及關係人利益衝突迴避公開及查詢平臺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媒合平台看屋專區廉政園地:::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公布修正日期:108-04-29首頁> 法令查詢> 行政規則> 條列式行政規則> 所有條文  接收保管-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公布修正日期:(108-04-29)第1點為管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實物(以下簡稱抵稅實物),並加強有關機關間之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民眾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審核准駁,屬稽徵機關權責,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辦理機關)負責辦理抵稅實物之接管及處理。

第3點稽徵機關受理抵稅案件,抵稅實物為不動產者,辦理機關應配合辦理會勘及提供管理處分意見。

稽徵機關核准抵稅之案件,應將抵稅實物明細及轉帳通知書送辦理機關。

抵稅實物為不動產者,稽徵機關應再加附下列文件:(一)納稅義務人出具未辦妥國有登記前,經政府公告徵收時,其徵收補償地價由辦理機關具領之切結書正本。

(二)如坐落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資料。

(三)如涉有租賃或共有分管協議者,應檢附相關契約文件,倘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法定租賃關係者,應一併告知。

(四)勘查現況相關資料及照片圖檔。

抵稅實物之價額超過應納稅額,超額部分以分割方式處理者,應由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協調分割之位置,並由納稅義務人辦妥分割登記。

第4點抵稅實物為不動產物權者,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抵繳證明文件,送交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洽辦理機關於登記申請書用印,並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於申請書註明「免繕發權利書狀」,俟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後,送登記機關申辦繼承及權利移轉登記。

辦理機關於接獲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檢送辦畢國有登記之謄本或登記機關駁回通知書後,通知稽徵機關。

第5點不動產物權以外之抵稅實物,需辦理過戶手續時,辦理機關應憑稽徵機關核准抵繳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手續,辦理結果應通知稽徵機關。

第6點抵稅實物接管作業流程如附件一,屬下列情形者,稽徵機關應辦理點交:(一)動產:附相關證明文件清點移交。

(二)房屋:實地點交。

(三)權利:附相關證明文件清點移交;其屬債權者,應一併提供債務人最近一年居住處所、戶籍資料及財產清冊,並載明債權到期日。

第7點抵稅實物經辦理機關完成接管後,應依國有財產法及有關規定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

其有下列情形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動產:發現於抵稅前即遭污染或棄置廢棄物,及其他影響核抵之情事,應立即通知稽徵機關處理或撤銷抵稅案件。

(二)有價證券:1、上市、上櫃及興櫃:由辦理機關委託適當機構出售。

2、未上市、未上櫃:由辦理機關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

3、政府公債:按期兌領本息。

(三)有限公司出資額:由辦理機關取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轉讓同意書後公開標售。

(四)債權:由辦理機關於清償期屆至時,向債務人求償;無法求償時,通知稽徵機關。

(五)權利:由辦理機關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委託適當機構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8點抵稅實物處分價格之核計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動產、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價證券:1、上市、上櫃及興櫃:(1)依出售當時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交易價格。

(2)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出售,如原接管股票已全數出售,於接管後即予出售,其價格依本目(1)規定辦理。

2、未上市、未上櫃:(1)第一次標售時,每股標售底價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每股抵稅金額計算。

未標脫者,得降價二成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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