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法題型破解(7版)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7月

債法題型破解(7版)

作者:張璐
出版社:學稔
出版日期:2021年01月01日
ISBN:9789865260071
語言:繁體中文
售價:675元

本書特色

  1.本題關鍵字──培養爭點敏銳度
  本書在體例上延續原有的「本題關鍵字」的設計,試圖將每題重要的關鍵字句各自應該對應到何種法律上爭點以表格呈現,使讀者能夠由本書培養基本的對於題目所述法律事實的反應能力。

  2.審題意識──透析題目及層次鋪陳
  審題意識部分,以較為口語的方式說明,協助同學學習應如何審題。由教學者及應考者的角度出發,教導同學面對題目時,如何分析題目,以及決定下筆的結構。

  3.參考擬答──簡潔扼要的文字輸出
  本書於答題內容上力求文字的精確與簡潔,以便能供讀者模擬如何在時間的限制下,簡要的表達出答題的內容。以一個受有時間限制的答題者以及快速閱卷的閱卷者的角度來觀察、寫作答題的內容。

  4.Tips and Warnings──疑難索解
  Warnings及Tips是筆者基於過去教學積累的經驗,預先針對同學常有的問題所撰寫的討論,希望發揮有如參加讀書會一樣的功效。可能是提供另外一種書寫模式,也可能是說明何以不應採某種思考方向,希望能夠與各位讀者達到更進一步的溝通。

作者簡介

張璐

  台大法律系法學組及法研所民事法組
  公費留學考試民事法組榜首暨榜尾
  律師
  史特拉斯堡大學比較私法研究型碩士(Mention:Très bien)
  史特拉斯堡大學博士班

  學習法律是一件有趣而複雜的事,得以從中思考、檢視各種社會建制的合理性。雖然學習民事法,不過顯然是個比較激進的人XDD 是PTT上站次數近4000次的鄉民、酸民跟暴民。

  民事法的學習,只要掌握了基本原則,以及該原則體現在規範中的價值判斷及風險分配,整體言之──規範政策選擇的問題,法律的圖像就會清晰起來,不再是微枝末節的要件背誦及條文操作。

  在20幾歲的尾巴迷上了跑步,享受跑步幾乎不受限於時間及場地的自在感以及跑步時獨自一人的思考空間。儘管籤運不佳,沒能抽中去年說好的東京馬拉松,但仍會持續跑下去。畢竟,人生嘛。

答題技巧說明‧1
基本解題思維‧15
本書前言‧19

Chapter1 契約法
第一節 契約法總論‧1-3
壹、契約之成立及其有效性‧1-7
題型 1-1-1 行為能力及要式性1【94司法官第1題第2小題】‧1-7
題型 1-1-2 行為能力及要式性2【103政大財經法組第2題】‧1-8
題型 1-1-3 意思表示瑕疵1【97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等第2題】‧1-11
題型 1-1-4 意思表示瑕疵2【筆者自擬】‧1-19
題型 1-1-5 意思表示瑕疵3【91司法官第1題】‧1-23
題型 1-1-6 契約與公序良俗【98台大B卷第1題】‧1-28
題型 1-1-7 契約與公序良俗及強制禁止規定【101政大民法組第3題】‧1-33
題型 1-1-8 契約與強制禁止規定【106北大民法組第1題】‧1-36
貳、契約之主體&債之相對性‧1-43
題型 1-1-9 契約之相對人1【102政大財經法組第1題】‧1-43
題型 1-1-10 契約之相對人2【96司法官第1題】‧1-45 2
題型 1-1-11 債之關係相對性【98台大A卷第1題】‧1-49
題型 1-1-12 債之相對性與抗辯延伸【105台大B卷第2題】‧1-53
參、契約之履行內容‧1-68
題型 1-1-13 給付義務群1【101台大B卷第1題】‧1-68
題型 1-1-14 給付義務群2【100律師第6題第1小題】‧1-74
題型 1 - 1 - 1 5 給付義務群3【96東吳E組第4題】‧1-77
題型 1-1-16 情事變更原則1【106東吳民法組第2題】‧1-83
題型 1-1-17 情事變更原則2【108台大B卷第2題】‧1-88
肆、債務不履行及受領遲延‧1-94
題型 1-1-18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1【96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1-94
題型 1-1-19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2【109台大B卷第1題】‧1-97
題型 1-1-20 借名登記、代償請求、交易替代利益、公同共有債權 之行使【107台大A卷第1題】‧1-102
題型 1-1-21 代償請求權時效【108司律民法1第1題第2小題】‧1-108
題型 1-1-22 種類之債與給付不能【104司法官(民法)第1題】‧1-115
題型 1-1-23 受領遲延【100律師第1題】‧1-120
伍、契約之定性及時效(契約權利行使之障礙)‧1-131
題型 1-1-24 混合契約、契約定性與法人侵權【104律師(民法)第1題】‧1-131
第二節 契約法各論‧1-142
壹、買賣契約‧1-142
題型 1-2-1 物之瑕疵擔保【94律師第3題】‧1-142
題型 1-2-2 物之瑕疵與凶宅【101北大第4題】‧1-148
題型 1-2-3 租賃契約與兇宅【105司法官第1題】‧1-152
題型 1-2-4 物之瑕疵擔保與利益第三人契約【93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1-158
題型 1-2-5 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改編89律師第1題】‧1-161
題型 1-2-6 物之瑕疵擔保權利主張時點【92司法官第2題】‧1-1723
題型 1-2-7 債權買賣之權利瑕疵擔保【100台大A卷第1題】‧1-176
題型 1-2-8 他地清償之危險移轉時點【98司法官第1題】‧1-181
貳、取得使用權之契約‧1-184
一、租賃‧1-184
題型 1-2-9 受任人物之交付義務、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服務責任、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106律師第1題】‧1-184
題型 1-2-10 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與押租金【99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1-193
題型 1-2-11 租賃契約與處分權限【99司法官第1題】‧1-198
題型 1-2-12 租賃物保管責任【93律師第2題】‧1-202
題型 1-2-13 租賃物保管責任與凶宅【筆者自擬,改編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3號判決】‧1-206
題型 1-2-14 承租人保管責任與凶宅【104台大A卷第1題】‧1-210
二、房屋對於基地之使用權問題類型‧1-219
題型 1-2-15 使用借貸之物權化1【94東吳A組第3題】‧1-219
題型 1-2-16 使用借貸之物權化2【94台大第3題】‧1-228
題型 1-2-17 使用借貸物權化─民法第425條之類推適用【99台大B卷第2題】‧1-231
題型 1-2-18 物權關係中債之約定對第三人之效力【104司法官(民法)第2題】‧1-236
參、承攬‧1-243
題型 1-2-19 承攬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101律師第1題】‧1-243
題型 1-2-20 買賣、承攬之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97台大A卷第1題】‧1-249
題型 1-2-21 承攬工作物瑕疵發見期間【97律師第4題】‧1-256
題型 1-2-22 民法第511條之損害賠償範圍【107司法官第2題第3小題】‧1-261
題型 1-2-23 承攬人之強制意定性抵押權【99四等書記官第3題】‧1-264
題型 1-2-24 區分所有建物與承攬人之強制意定抵押權【筆者自擬】‧1-266
Try again【106檢察事務官第4題】‧1-2704
肆、擔保性質之契約‧1-271
題型 1-2-25 違約金酌減【96律師第1題】‧1-271
題型 1-2-26 履約保證金及立即照付條款【105台大B卷第1題】‧1-274
題型 1-2-27 人事保證【92律師第2題】‧1-282
伍、合夥‧1-287
題型 1-2-28 合夥與無權處分【101司法官第6題第2、3小題】‧1-287
題型 1-2-29 合夥之侵權責任【102司法官第1題】‧1-292
陸、其他無名契約及各種綜合契約題型‧1-298
題型 1-2-30 合建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解釋【95司法官第4題改編】‧1-298
題型 1-2-31 預約與損害賠償【101台大A卷第1題】‧1-304

Chapter2 無因管理
題型 2-1 本人意思違反公序良俗之無因管理1【94律師第4題】‧2-3
題型 2-2 本人意思違反公序良俗之無因管理2【96司法官第4題】‧2-3
題型 2-3 不法管理之利益及費用償還【筆者自擬】‧2-4

Chapter3 侵權責任
壹、人格權之侵害1‧3-4
題型 3-1 人格權侵害之不法性1【92律師第1題】‧3-4
題型 3-2 人格權侵害之不法性2【97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3-6
題型 3-3 人格權侵害之不法性與行政法規【筆者自擬,改編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3-8
貳、人格權之侵害2─醫療糾紛類型‧3-11
題型 3-4 一般侵權與自主流產決定權【93四等書記官第2題】‧3-11
題型 3-5 損害與存活機會喪失【96東吳A、C組第2題】‧3-16
題型 3-6 醫療過失責任分配及舉證【108司律民法2第2題】‧3-21
參、身分法益侵害‧3-30
題型 3-7 強制性交與身分法益侵害【106司法官第1題】‧3-30
題型 3-8 徵信不實、與有過失、身分法益侵害、無權占用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107律師第1題】‧3-39
肆、車禍紛爭類型‧3-47
題型 3-9 車禍與因果關係1【102律師第1題】‧3-47
題型 3-10 車禍與因果關係2【98律師第4題】‧3-50
題型 3-11 車禍與法定代理人責任【103律師第1題】‧3-54
題型 3-12 僱用關係與執行職務1【95律師第2題】‧3-61
題型 3-13 僱用關係與執行職務2【99司法官第2題】‧3-63
題型 3-14 靠行與損害賠償範圍【94司法官第2題】‧3-66
題型 3-15 靠行與僱用關係【109司律民法1第2題】‧3-68
題型 3-16 借牌登記與僱用人侵權責任【105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第2題】‧3-80
題型 3-17 車禍與運送人責任、附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1【97律師第3題】‧3-83
題型 3-18 車禍與運送人責任、附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2【93司法官第2題】‧3-91
題型 3-19 車禍與勞動能力減損、保險給付【96律師第3題】‧3-95
伍、其他題型‧3-100
題型 3-20 過失侵權責任保護法益問題【100台大B卷第1題】‧3-100
題型 3-21 事實上處分權與過失侵權責任保護法益【109司律民法1第1題】‧3-109
題型 3-22 新興之僱用人侵權責任類型【97東吳E組第2題】‧3-115
題型 3-23 盜賣證券╱執行職務與信賴說【105律師(民法、民訴)第3題第1小題】‧3-120
題型 3-24 合作經營與僱用關係【筆者自擬,改編自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18號判決】‧3-126
題型 3-25 工作物所有人及民法商品製造人責任【98司法官第2題】‧3-131
題型 3-26 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99台大B卷第1題】‧3-134
題型 3-27 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之保護法益及保護主體【106台大B卷第1題】‧3-139
題型 3-28 侵權責任、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契約與侵權責任競合【106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3-145
題型 3-29 物上請求權、無權占有、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責任之競合【107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3-151

Chapter4 不當得利
題型 4-1 無權占有與不當得利【100律師第6題第2小題】‧4-4
題型 4-2 公用地役、無權占有與不當得利【103台大B卷第1題】‧4-8
題型 4-3 違法轉租與不當得利【101政大民法組第2題】‧4-14
題型 4-4 無權占有、無權出租他人之物之不當得利【104司法官(民法、民訴)第3題第2小題】‧4-19
題型 4-5 扶養義務與不當得利、未成年利得人善意惡意之認定【109司律民法2第2題第3小題】‧4-22
題型 4-6 涉外不當得利請求之準據法、直接不當得利請求【107司法官第2題第1、2小題】‧4-25
題型 4-7 民法第183條之類推適用1【95四等書記官第1題】‧4-28
題型 4-8 民法第183條之類推適用2【89司法官第2題】‧4-32

Chapter5 債之移轉、消滅、保全及擔保
題型 5-1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權處分與債權讓與【105律師第1題】‧5-3
題型 5-2 表見債權讓與【97司法官第2題】‧5-8
題型 5-3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善意取得、詐欺【105檢察事務官第3題】‧5-13
題型 5-4 對債權準占有人為清償【筆者自擬,改編自最高法 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88號判決】‧5-16
題型 5-5 債權準占有人、僱用關係、無權占有【107律師第2題】‧5-20
題型 5-6 利害第三人清償【101司法官第1題】‧5-30
題型 5-7 新債清償【94台大第2題】‧5-36
題型 5-8 債權人代位權與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權【102律師第6題第2、5小題】‧5-40
題型 5-9 代位權與懲罰性違約金【103司法官(民法)第1題】‧5-44
題型 5-10 撤銷訴權【104律師(民法、民訴)第3題第2小題】‧5-49
題型 5-11 信託讓與擔保【103司法官(民法、民訴)第3題第2小題】‧5-53

 

七版序

  本次改版除新增國家考試試題外,另外在多處補充最高法院109年度判決,並對於若干擬答或說明的內容依新近判決見解進行修改、補充。改動之處星散於各題細微之處,難以具體標明。希望本書能對讀者發揮助益,不致淪為作者個人的瘋人囈語。

  À ma grand-mère, à qui je dois mon enfance heureuse.
 
張璐
2020/11/25 芬園

【109司律民法(一)第2題】靠行與僱用關係 甲司機受僱於A貨運公司(下稱公司)駕駛貨櫃車,其所駕駛之貨櫃車靠行登記在B通運公司(下稱B公司)名下。某日,乙違規變換車道,後方駕車之甲因疏於注意前方狀況,煞車不及而撞擊丙所駕駛之小客車,致丙重傷死亡。丙之妻丁、母戊、成年之子己及庚於事發後,向甲、乙、A公司、B公司請求賠償下列損害:共同支出之喪葬費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丙所有之小客車價值減損150萬元、每人各100萬元之慰撫金。其後,丁、戊、己及庚與甲及乙就賠償金額成立和解,甲同意支付120萬元,乙同意支付300萬元,丁、戊、己及庚保留對其他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拋棄對甲及乙之其餘請求。經查,甲、乙之過失責任比例,甲應負20%,乙為80%。試問: (一)A公司及B公司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5分) (二)丁、戊、己及庚應依何種法律關係請求甲及乙支付和解金?(25分) (三)甲及乙均已依約支付和解金後,丁、戊、己及庚得否另向A公司及B公司請求損害賠償?(35分) 【關鍵概念】 僱用關係、和解之性質、連帶債務人一人和解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之效力 【試題分析】 一、        僱用關係之認定標準─事實上僱用關係:A公司及B公司有無損害賠償責任,涉及其是否應依民法第188條就甲之行為負僱用人連帶責任。關鍵在於「僱用關係」之認定標準。實務穩定見解以「事實上僱用關係」為判準,凡在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該他人從事一定勞務,受其監督指示者均屬之。甲受僱於A貨運公司,A為甲之僱用人無疑義。至於B雖僅為甲靠行之車行,但向來實務亦認為其與靠行司機間存在僱用關係。由此引發可供思考的問題是,是否可能存在複數僱用人?各位可參考附註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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