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法新論(第三版)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6月

行政救濟法新論(第三版)

作者:蔡志方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07年11月01日
ISBN:9789866842498
語言:繁體中文

  本書以行政救濟之概念與體系、請願制度、行政訴訟制度及特種人員之行政救濟為論述範圍,內容除闡釋現有相關規定之意義外,並特別從相關制度之理論體系,解說現行法之真義與存在之缺失。對於實務與理論之發展趨勢,及其間之齟齬亦有所指陳,理論與實務兼顧。
  全新增修三版配合相關法規之修正、作者近年來相關研究心得與論著精華及學者之新著,全面調整原論述之深度與廣度。本版除增論訴訟費用、訴訟救助,特殊人員之行政救濟程序,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修正,重新調整論述內容外,各章節亦增列相關之實務判解及學說文獻,行政訴訟法之相關修正草案與行政訴訟費用法草案之部分重要規定,亦納入探討之範圍。
  為使讀者易於研讀行政救濟法,本書全新增修三版特別精心製作51組行政救濟相關概念與制度之表解圖,並羅列相關規定之條號、部分重要內容及作者相關論述之索引,願能給予讀者有按圖索驥之效果。

全新增修三版序
第一章 行政救濟之概念與體系第一節 行政救濟之概念∕ 1第一項 行政救濟之意義∕ 1第二項 行政救濟與積極行政及行政程序之關係∕ 2第三項 行政救濟之功能∕ 3第四項 行政救濟之理論基礎∕ 5第二節 行政救濟之種類∕ 6第一項 行政體系內與體系外之行政救濟∕ 6第二項 法制化與非法制化之行政救濟∕ 7第三項 憲法、法律規定之行政救濟與統一、明文規定 之行政救濟∕ 8第三節 完善之行政救濟制度的五大要求∕ 8第一項 正 確∕ 8第二項 實 現∕ 9第三項 完 整∕ 10第四項 經 濟∕ 10第五項 迅 速∕ 11
第二章 請願制度第一節 請願之概念∕ 13第一項 請願之意義∕ 13第二項 請願之功能∕ 13第三項 請願之法律性質∕ 14第二節 請願制度之規範基礎∕ 15第一項 憲法之規定∕ 15第二項 請願法之規定∕ 15第三項 其他法規之規定∕ 16第三節 我國請願制度之特色∕ 17第四節 我國請願制度之改革∕ 18
第三章 訴願制度第一節 訴願之概念∕ 19第一項 訴願之意義∕ 19第二項 訴願制度之規範基礎∕ 21第三項 訴願與請願及行政訴訟之關係∕ 22第一款 訴願與請願之關係∕ 22第二款 訴願與行政訴訟之關係∕ 23第四項 訴願之功能∕ 27第二節 訴願之主體與訴權∕ 28第一項 訴願人與訴權∕ 28第一款 被害者訴願∕ 30第二款 利害關係者訴願∕ 32第三款 民眾訴願∕ 34第二項 訴願相對人∕ 37第三項 參加人(=利害關係人)∕ 38第四項 代理人與輔佐人∕ 45第五項 證人與鑑定人∕ 47第六項 訴願管轄機關∕ 48第三節 訴願之原因及標的∕ 50第一項 訴願之原因∕ 51第二項 訴願之標的∕ 52第四節 訴願之種類∕ 54第一項 訴願種類之意義與作用∕ 54第二項 我國訴願之種類與規範模式∕ 55第五節 訴願之管轄∕ 56第一項 訴願管轄之概念、特色與作用∕ 56第二項 我國訴願管轄之認定基準與管轄不明時之處理∕ 57第三項 我國訴願管轄之種類∕ 59第一款 列舉管轄∕ 60第二款 比照管轄∕ 61第三款 共同處分之管轄∕ 62第四款 委託、委任與委辦事件之管轄∕ 65第五款 承受管轄∕ 66第六節 訴願之期限∕ 67第一項 訴願期限之意義與作用∕ 67第二項 訴願法所定之期限∕ 67第一款 始 期∕ 67第二款 終 期∕ 68第三項 特別法規定之期限∕ 69第四項 在途期間之扣除∕ 70第五項 視同期限內訴願及其要件∕ 72第六項 不可抗力遲誤期限與回復原狀∕ 74第七節 訴願程序之基本原則∕ 75第一項 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 75第二項 處分主義∕ 77第三項 辯論主義與陳述主義∕ 77第四項 先程序、後實體與程序從新、實體從舊∕ 79第五項 書面審理與言詞審理原則∕ 80第六項 一事不再理∕ 81第七項 更不利決定之禁止∕ 81第八項 公益優先原則∕ 83第九項 程序迅速性原則∕ 84第八節 訴願程序∕ 85第一項 訴願之提起、受理與效力∕ 85第一款 訴願之程式與訴願書之交付∕ 85第二款 訴願之受理與效力∕ 87第一目 受理之要件及其處理∕ 87第二目 繫屬效力∕ 91第三目 停止效力∕ 92第二項 訴願之審理∕ 98第一款 程序上之審理∕ 99第二款 實體上之審理∕103第一目 對一般事件之審查範圍∕107第二目 對地方自治事務之審查範圍∕108第三目 對違反作為義務事項之審查範圍∕108第四目 受理訴願機關審理範圍之限制∕109第三項 訴願程序之停止、承受與終結∕109第一款 訴願程序之停止∕109第二款 訴願之承受與程序之進行∕110第三款 訴願程序之終結∕111第四項 訴願之決定與效力∕111第一款 事實與法規狀態基準時∕112第二款 訴願案件之合併審議與決定∕113第三款 訴願案件之決定期限∕114第四款 訴願決定之種類∕115第五款 訴願決定書之格式∕117第六款 訴願決定書之送達與方式∕118第七款 訴願決定之效力∕119第五項 訴願決定之執行∕123第九節 對訴願決定之救濟方法∕123第一項 再 審∕123第二項 行政訴訟∕126第十節 訴願法之施行與過渡時期條款∕126
第四章 行政訴訟制度第一節 行政訴訟制度之規範基礎與特質∕129第一項 行政訴訟制度之規範基礎∕130第二項 行政訴訟制度之特質∕132第二節 行政訴訟之功能∕134第三節 行政訴訟審判權∕139第一項 行政訴訟審判權範圍之界定方法∕139第一款 概括條款及其基準∕139第二款 列舉條款∕141第二項 行政訴訟審判權與民、刑訴訟審判權∕141第三項 一般行政訴訟審判權與特別行政訴訟審判權∕144第四項 行政訴訟審判權與憲法訴訟審判權∕145第五項 審判權之衝突∕146第四節 行政法院之管轄權∕147第一項 管轄權在行政訴訟上之意義與功能∕147第二項 管轄權之種類∕148第一款 事物管轄權∕148第二款 功能管轄權∕149第三款 地域管轄權∕150第三項 審判籍∕150第四項 管轄權恆定∕154第五項 管轄權競合∕154第六項 指定管轄∕155第七項 管轄錯誤或欠缺管轄權之效果與移轉管轄∕156第五節 行政訴訟之主體與訴權∕157第一項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157第一款 當事人之認定∕157第二款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159第三款 原 告∕160第四款 被 告∕160第二項 訴訟權能∕163第一款 被害者訴訟∕164第二款 利害關係者訴訟∕165第三款 民眾訴訟∕167第三項 訴訟行為能力∕172第四項 多數當事人之訴訟∕173第一款 當事人之選定與指定∕176第二款 訴訟參加∕178第三款 告知訴訟∕182第五項 參加人∕183第六項 代理人及輔佐人∕184第七項 行政法院∕186第六節 行政訴訟之原因與標的∕192第一項 行政訴訟之原因∕192第二項 行政訴訟之標的∕193第七節 行政訴訟之種類∕197第一項 意義與作用∕197第二項 種 類∕197第一款 撤銷訴訟∕199第二款 確認訴訟與繼續性確認訴訟∕203第三款 給付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206第四款 特別之訴訟種類∕211第一目 競爭者訴訟∕211第二目 鄰人訴訟∕212第三目 其他第三人訴訟∕213第四目 團體訴訟∕213第五目 地方自治法人訴訟∕214第六目 會員訴訟∕214第七目 公會訴訟∕214第三項 各種訴訟種類之關係∕215第四項 規範模式∕221第八節 先行程序與行政訴訟∕225第一項 訴願前置主義與抗告訴訟之關係∕226第二項 訴願前置與確認請求先行之功能與問題∕227第三項 違背先行程序之法律效果∕227第九節 行政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228第一項 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229第二項 職權調查主義與依法行政∕230第三項 處分主義與依法行政∕232第四項 辯論主義與法定聽審原則∕232第五項 集中審理主義∕234第六項 書面審理與言詞審理主義∕234第七項 公開主義∕235第八項 直接審理原則∕236第九項 自由心證主義、確信原則與理由說明之原則∕236第十項 訴外裁判之禁止與更不利變更之禁止∕238第十一項 訴訟經濟原則∕239第十二項 訴訟程序迅速性原則∕239第十節 起訴期限∕240第一項 始期與終期∕241第二項 在途期間之扣除∕245第三項 視同期限內起訴及其條件∕246第四項 不可抗力致遲誤期限與回復原狀∕247第十一節 訴訟費用∕248第一項 訴訟費用之意義與種類∕248第二項 訴訟費用之負擔∕252第三項 訴訟費用之擔保∕254第四項 訴訟費用之裁判∕255第五項 訴訟費用額之確定∕256第十二節 訴訟救助∕257第一項 訴訟救助之意義∕257第二項 訴訟救助之要件∕257第三項 聲請訴訟救助之程序∕258第四項 訴訟救助之效力∕259第五項 訴訟救助之失效與訴訟費用之徵收∕259第十三節 起 訴∕260第一項 方 式∕260第二項 受理與效力∕269第一款 繫屬效力∕270第二款 法院管轄恆定∕270第三款 當事人恆定∕271第四款 禁止重複起訴∕272第五款 停止效力與暫行權利保護∕272第六款 中斷實體法上請求權時效之進行∕278第三項 訴之變更(追加、替換與合併)與反訴∕279第一款 訴之變更∕279第二款 反 訴∕282第十四節 行政訴訟之審理∕284第一項 程序上之審理∕285第二項 實體上之審理∕304第一款 言詞辯論之範圍、準備、進行與筆錄∕304第二款 證據調查與辯論∕307第一目 證據調查程序∕307第二目 證據方法∕310第三目 舉證責任之分配∕316第四目 證據保全∕321第三款 被告之防禦、不爭執、認諾、自白與缺席∕321第四款 和 解∕322第五款 情事變遷∕323第三項 裁 判∕324第一款 意義與要件∕324第二款 種 類∕325第三款 作成、宣示與送達∕326第四款 不同訴訟種類之判決程式∕328第五款 事實與法規狀態之基準時∕330第六款 效力與既判力∕333第十五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333第一項 訴訟程序中止之特質與效果∕334第二項 程序之中斷∕334第三項 程序之中止∕335第四項 程序之休止∕336第十六節 訴訟程序之終結∕337第一項 訴訟程序終結之原因與效果∕337第二項 撤回訴訟∕337第三項 訴訟上和解∕338第一款 性 質∕339第二款 要 件∕339第三款 瑕疵與繼續審判∕340第四款 第三人之參加和解∕341第四項 主要爭訟事件之了結∕341第五項 終局判決∕341第十七節 保全程序∕342第一項 假扣押∕342第一款 要 件∕342第二款 管轄與裁定∕343第三款 撤銷與損害賠償∕344第二項 假處分∕344第一款 種 類∕345第二款 保全處分之要件∕345第三款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345第四款 程 序∕346第五款 除外事項∕346第十八節 簡易訴訟程序∕349第一項 適用之事項∕350第二項 適用之程序∕352第十九節 對裁判之救濟∕356第一項 上 訴∕357第一款 概 說∕357第二款 要 件∕358第三款 審 理∕362第二項 抗 告∕365第一款 概 說∕365第二款 相關規定∕366第三項 再 審∕367第一款 事 由∕367第二款 期間與程式∕369第三款 管轄及審理∕370第四款 判 決∕370第五款 準再審∕371第四項 重新審理∕371第一款 意 義∕371第二款 期間與程式∕371第三款 審判方式∕372第二十節 執 行∕372第一項 概 說∕372第二項 執行名義∕373第三項 執行機關∕374第四項 執行方法∕374第五項 執行程序∕375
第五章 特殊人員之行政救濟程序第一節 公務員之行政救濟程序∕377第一項 總 說∕377第一款 公務人員保障法總則∕378第一目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地位∕378第二目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主體∕379第三目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範圍∕381第四目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程序種類∕382第五目 更不利益變更之禁止原則∕383第六目 報復措施之禁止∕383第七目 確保公正之迴避原則∕383第八目 保訓會之調查等權∕384第二款 公務人員之實體保障∕384第三款 公務人員之程序保障∕391第二項 申訴與再申訴∕391第一款 申訴與再申訴之程序標的∕391第二款 申訴與再申訴之當事人∕392第三款 申訴與再申訴之提起期限∕392第四款 申訴與再申訴之程式∕393第五款 申訴與再申訴之決定與期限∕393第六款 再申訴之調處程序∕395第三項 復 審∕397第一款 復審之程序標的∕398第二款 復審之當事人∕399第三款 復審之提起期限∕400第四款 復審之提起程式∕401第五款 復審之決定與期限∕402第六款 復審之再審議∕404第四項 執 行∕405第五項 行政訴訟∕406第六項 公務員懲戒之再審議∕407第二節 教師之行政救濟程序∕409第一項 申訴與再申訴∕412第二項 訴 願∕416第三項 行政訴訟∕417第三節 學生之行政救濟程序∕419第一項 學生之法律地位與行政救濟之適用∕419第二項 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學生之行政救濟程序∕421第三項 學生行政救濟之內部程序與外部程序∕422第四節 軍人之行政救濟程序∕423第一項 軍人之法律地位與行政救濟之適用∕423第二項 軍人行政救濟之內部程序與外部程序∕424第五節 犯罪被害人之行政救濟程序∕428第一項 申請補償之原因、申請權人與程序∕428第一款 申請補償之原因∕428第二款 申請權人及可得申請之範圍∕430第三款 申請之程序∕432第四款 決定之程序∕433第二項 覆議程序∕434第一款 覆審之程序標的∕434第二款 覆審申請人∕435第三款 覆審之申請期限與申請程式∕435第四款 覆審之機關∕436第五款 覆審之決定與期限∕436第三項 行政訴訟∕439
第六章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之沿革與展望第一節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之沿革∕441第二節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之展望∕445第三節 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之我見∕447附 錄一、行政救濟各項概念與制度表解圖∕465(一) 行政救濟之概念∕465(二) 行政救濟之功能∕466(三) 行政救濟之思想基礎∕466(四) 行政救濟之種類∕467(五) 訴願之主體∕468(六) 適格之訴願主體∕469(七) 訴願之原因∕469(八) 訴願之標的∕470(九) 訴願之種類∕471(十) 訴願之管轄∕471(十一) 訴願之期限∕474(十二) 訴願之基本原則∕476(十三) 訴願程序整體流程∕479(十四) 訴願之提起與程式∕480(十五) 訴願之受理及受理後所生效力∕481(十六) 訴願之審理程序∕481(十七) 訴願審理程序之停止、承受∕482(十八) 訴願審理程序之終結∕483(十九) 訴願決定之效力∕483(二十) 對於訴願決定之救濟∕484(二十一) 對於訴願逾期未為決定之救濟∕485(二十二) 行政訴訟審判法院系統∕485(二十三) 行政訴訟之審判權∕485(二十四) 行政訴訟之管轄權∕486(二十五) 行政訴訟之主體∕488(二十六) 行政訴訟適格之當事人∕490(二十七) 行政訴訟之原因∕492(二十八) 行政訴訟之標的∕492(二十九) 行政訴訟之種類∕493(三十) 行政訴訟基本原則∕494(三十一) 當前我國行政訴訟程序之原則∕494(三十二) 起訴之期限∕496(三十三) 行政爭訟整體程序∕498(三十四) 起訴之方式∕499(三十五) 起訴之效力∕499(三十六) 訴之變更(追加、替換與合併)與反訴∕499(三十七) 行政訴訟程序上審理∕501(三十八) 行政訴訟實體上審理∕503(三十九) 訴訟程序之停止∕505(四十) 訴訟程序之終結∕505(四十一) 暫行權利保護∕506(四十二) 保全程序∕506(四十三) 簡易訴訟程序∕507(四十四) 上 訴∕508(四十五) 抗 告∕509(四十六) 再 審∕510(四十七) 重新審理∕510(四十八) 行政訴訟之執行∕511(四十九) 強制執行法規定之執行方法∕514(五十) 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執行方法∕515(五十一) 行政訴訟執行之異議∕515二、參考文獻∕517三、事項索引∕525


  本書全新修訂再版刊於2001年8月,轉眼間六年已屆。其間與本書主題有關之公務人員保障法、教師法、大學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公務人員協會法等,均有不同幅度之修正。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訴訟費用法亦分別著手修訂與制定。因此,本次修訂,除特別納入作者近年來相關研究心得與論著精華,增加論述之深度與廣度以外,行政訴訟部分,特別增論訴訟費用與訴訟救助二節,對甫於今年6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7月 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3721號令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部分修正及增訂條文(第49、98~100、103、104、107、276條條文;並增訂第12之1~12之4、98之1~98之6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同年7月31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0960016 048號函發布定自96年8月15日施行)、司法院與部分立法委員研擬修正之條文,並予以適度介紹與探討。
  對於特殊人員之行政救濟程序部分,除特別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新修正,重新調整其論述內容外,各節亦增列相關之實務判決,以增加其實用性。此外,與本書論述有關之學術論著及實務判解,有如雨後春筍,具有參考價值者不少,本書亦均予斟酌,以合時宜。前版若干誤植及見解尚有不夠周延之處,亦於此次修訂時一併改善。另事項索引亦配合旁碼之重編,擇要改列其內容(事項索引,此次改採作者首創之「國語通常讀音聲序排列法」(Method of Mandarin Normal Accent Ranging; MOMNAR),為當前最簡便、最省時之中文索引檢索法,敬請讀者使用及指教)。又為使讀者易於建立行政救濟之體系,特附錄行政救濟各項概念與制度表解圖共51組,希望對於讀者有所幫助。在此,特別感謝先進同道之指正與讀者之採用與賜教,並希望繼續給予指正,無任感激。本次大幅度全新增修,荷承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乙組楊馥菱及法律系碩士班李婉菱同學、元照出版公司編輯部全體同仁鼎力協助,使本書日臻完美,特此誌謝!
蔡志方 謹識 2007年9月於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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