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榜模板:民總、債法(二版)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7月

上榜模板:民總、債法(二版)

作者:林葳
出版社:學稔
出版日期:2020年10月15日
ISBN:9789865532833
語言:繁體中文
售價:490元

  適用類科

  地政士、民間公證人,高普考及各類(身心、地方、關務、司法、警察、原民、鐵路、移民)三四等特考之: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地政、關稅法務、家事調查官、公證人、執行官、司事官、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警察法制、運輸營業

 

本書特色

 

  本書定位為一本體系解題書,而本書的編排,係以民法體系為骨幹,並以國考熱門考點為主要內文,更重要的,也是本書與其他書籍不同之處在於「答題模板」。答題模板是將民法中重要的爭點,化繁為簡,精準點出並以簡練之方式呈現,讓各位能直接運用在答題上。就此,本書收錄近年之考古題作為示範,希望藉由這個答題模板,讓各位考生可以念得進去,寫得出來。


作者簡介

 

林葳

 

  律師高考及格

  高考法制及格

  政大法研所

  政大法律系

 

原著/一芳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高考法制及格

  政大法研所民法組

  政大法律系

 

民總編
Chapter 1 權利主體與客體
Section 1 權利主體‧1-3
壹、自然人‧1-3
貳、法人‧1-13

Section 2 權利客體‧1-18
壹、不動產與動產‧1-18
貳、主物與從物‧1-19
參、天然孳息‧1-20

Chapter 2 法律行為
Section 1 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2-3
壹、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2-3
貳、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2-3

Section 2 法律行為之種類‧2-11
壹、負擔行為‧2-11
貳、處分行為‧2-11

Chapter 3 行為能力
Section 1 完全行為能力‧3-3
壹、行為能力之定義‧3-3
貳、完全行為能力人‧3-3
參、輔助宣告‧3-5

Section 2 限制行為能力‧3-15
壹、不必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法律行為‧3-15
貳、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法律行為‧3-17

Section 3 無行為能力‧3-38

Chapter 4 意思表示
Section 1 意思表示之生效‧4-3
壹、無相對人之意思表示‧4-3
貳、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4-3

Section 2 意思表示之瑕疵‧4-8
壹、意思表示不一致‧4-8
貳、意思表示不自由‧4-25

Chapter 5 代理
Section 1 有權代理‧5-3
壹、代理之要件‧5-3
貳、代理之法律效果‧5-6

Section 2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5-17
壹、自己代理‧5-17
貳、雙方代理‧5-17

Section 3 無權代理‧5-23
壹、狹義無權代理‧5-23
貳、表見代理‧5-25

Chapter 6 消滅時效
壹、消滅時效之意義‧6-3
貳、消滅時效之客體‧6-3
參、消滅時效之期間‧6-5
肆、消滅時效之起算‧6-6
伍、時效中斷與不完成‧6-7
陸、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6-18

債法編
第一部分 債編總則
Chapter 7 緒論
Section 1 債之基本原則‧7-3
壹、債權平等原則‧7-3
貳、債權相對性原則‧7-3

Section 2 縱看債編體系‧7-7

Chapter 8 債之發生
Section 1 前言‧8-3

Section 2 契約‧8-4
壹、契約之成立‧8-4
貳、契約之義務‧8-12
參、懸賞廣告‧8-16
肆、定型化契約‧8-20

Section 3 締約上之過失‧8-26
壹、概說‧8-26
貳、適用問題‧8-26
參、損害賠償‧8-27

Section 4 無因管理‧8-31
壹、概說‧8-31
貳、要件‧8-31
參、類型‧8-31

Section 5 不當得利‧8-41
壹、概說‧8-41
貳、體系‧8-41
參、類型‧8-42
肆、返還客體‧8-60
伍、返還範圍‧8-61
陸、第三人之不當得利返還‧8-65

Section 6 侵權行為‧8-72
壹、概說‧8-72
貳、體系‧8-73
參、一般之侵權責任‧8-73
肆、特殊之侵權責任‧8-82
伍、侵權行為之賠償方法與範圍‧8-105
陸、人格權之侵權責任‧8-119
柒、消滅時效‧8-129

Chapter 9 債之效力
Section 1 前言‧9-3

Section 2 履行輔助人‧9-4
壹、概說‧9-4
貳、要件‧9-4
參、類推第224條之情形‧9-6

Section 3 給付不能‧9-7
壹、概說‧9-7
貳、自始給付不能‧9-8
參、嗣後給付不能‧9-11
專 題 代償請求權之其他爭議‧9-12

Section 4 給付遲延‧9-30
壹、概說‧9-30
貳、要件‧9-30
參、法律效果‧9-31
肆、受領遲延‧9-37

Section 5 不完全給付‧9-42
壹、概說‧9-42
貳、要件‧9-42
參、法律效果‧9-43
肆、拒絕給付之定位‧9-44

Section 6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9-46
壹、概說‧9-46
貳、損害賠償之範圍‧9-46
參、讓與請求權‧9-47
肆、違約金‧9-48

Chapter 10 第三人契約
Section 1 第三人利益契約‧10-3
壹、概說‧10-3
貳、類型‧10-3
參、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約之法律關係‧10-4

Section 2 第三人負擔契約‧10-14
壹、意義‧10-14
貳、債務人之責任‧10-14

Chapter 11 債之移轉
Section 1 債權讓與‧11-3
壹、概說‧11-3
貳、意義‧11-3
參、要件‧11-3
肆、債權讓與之效力‧11-4
伍、債權雙重讓與‧11-9

Section 2 債務承擔‧11-14
壹、概說‧11-14
貳、類型‧11-14

Chapter 12 債之保全與抗辯權
Section 1 前言‧12-3

Section 2 抗辯權‧12-4
壹、同時履行抗辯權‧12-4
貳、不安抗辯權‧12-7

Section 3 代位權‧12-8
壹、意義‧12-8
貳、要件‧12-8
參、行使方法‧12-9
肆、法律效果‧12-9

Section 4 撤銷權‧12-13
壹、意義‧12-13
貳、要件‧12-13
參、法律效果‧12-15
肆、除斥期間‧12-16

Chapter 13 債之消滅
Section 1 前言‧13-3

Section 2 清償‧13-4
壹、意義‧13-4
貳、要件‧13-4

債法編
第二部分 債編各論
Chapter 14 緒論

Chapter 15 買賣契約
Section 1 前言‧15-3

Section 2 買賣契約之效力‧15-4
壹、出賣人之義務‧15-4
專 題 買受人物之瑕疵擔保權利之行使時點‧15-10
貳、買受人之義務‧15-21

Section 3 危險負擔‧15-25
壹、概說‧15-25
貳、危險負擔之原則‧15-25

Chapter 16 贈與契約
Section 1 贈與契約之成立‧16-3
壹、依據‧16-3
貳、撤銷權‧16-3

Section 2 贈與契約之效力‧16-4
壹、受贈人之給付請求權‧16-4
貳、債務不履行‧16-4
參、瑕疵擔保責任‧16-5

Chapter 17 租賃契約
Section 1 租賃契約之成立‧17-3

Section 2 租賃契約之效力‧17-4
壹、契約雙方之義務‧17-4
貳、債務不履行‧17-5
參、瑕疵擔保責任‧17-10
肆、債之保全‧17-10
伍、契約主體之變更‧17-12
陸、轉租‧17-21
柒、法定默示更新‧17-26

Chapter 18 承攬契約
Section 1 承攬契約之成立‧18-3

Section 2 承攬契約之效力‧18-4
壹、契約雙方之義務‧18-4
貳、債務不履行‧18-7
參、瑕疵擔保責任‧18-22
肆、危險負擔‧18-27

Section 3 承攬契約之消滅‧18-29
壹、法定終止‧18-29
貳、任意終止‧18-29

Chapter 19 委任契約
Section 1 委任契約之成立‧19-3

Section 2 委任契約之效力‧19-4
壹、契約雙方之義務‧19-4
貳、債務不履行‧19-6

Section 3 委任契約之消滅‧19-10
壹、法定終止‧19-10
貳、意定終止‧19-10

專論 借名登記契約
Section 1 借名登記契約之成立‧M-3

Section 2 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M-4
壹、內部效力‧M-4
貳、外部效力‧M-5


二版序

 

  一版作者一芳目前在水深火熱之中,本次改版就先由我來代勞啦~

 

  本版次是以一版內容為基礎,更新107年地特到109年高普考的題目,但為了不讓本書變成小胖子,在選題上排除了考點與原有題目重複性過高的,及一些個案改編、再出現機率較低的題目,希望考生們閱讀本書所花費的時間都有回報,多留些時間睡覺、食療、運動,在考前調整好狀態,有健康的身心靈才能威力大增、臨危不亂,這也是我取筆名隱含的小小願望~

 

  準備考試的過程,心情難免忐忑,但回想自己想要的是什麼,原本一路走來的原因又為何,便又有了堅持下去的信心與勇氣,不管你所追求的是一生志業,或只是踏上另一個跳板,都請相信自己這次一定會上榜,暫時把腦容量出借給各種爭點和實務見解好不好~最後,希望翻閱本書的你/妳,都能迅速脫離國考人生,將青春時光還給自己,預祝各位金榜題名。

 

林葳

2020年9月

 

Chapter 4 意思表示 Section1  意思表示之生效 壹、無相對人之意思表示 「無相對人」之意思表示,於其意思表示成立(發出)之同時發生效力, 即表意人作成表示行為,將其內心之意思表示於外時發生效力,係採「表示主義」,例如:甲丟棄其背包,其拋棄動產所有權之意思表示,於其作成拋棄行為時發生效力。惟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例如:民法第1199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貳、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 「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何時生效,須再區分為「對話」意思表示或「非對話」意思表示,此項區分係以意思表示能否直接溝通為標準,前者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能直接為意思表示,如:打電話;後者指表意人與相對人僅能間接地表示其意思,例如:書信、傳真、電子郵件。 一、對話意思表示 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之意思表示,於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係採「了解主義」。所謂了解,係指依通常情形,客觀上可能了解而言。例如:聽不懂英文的婆婆於大賣場工作,老闆對之以英文為解僱之意思表示,不生效力。 二、非對話意思表示 1 生效  民法第95條第1項本文規定,非對話之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 發生效力,係採「達到主義」。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使相對人居於隨時可了解之地位,非謂須使相對人取得占有,故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之居住所或營業所者,即為達到,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問相對人之閱讀與否。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仍於「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95 Ⅱ)。 2 撤回  關於非對話意思表示之撤回,其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方生撤回之效力,即原意思表示不發生效力;撤回之通知「較後」到達者,則不生撤回之效力,原意思表示仍生效(民§95 I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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