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中債權人利益衡平制度研究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5月

公司重整中債權人利益衡平制度研究

作者:李震東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
出版日期:2015年08月01日
ISBN:9787562060161
語言:繁體中文
售價:177元

破產重整制度作為破產法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改變了傳統的破產法以債權債務清理為中心的模式,向以企業拯救、重建為核心,並進行債務清理的雙軌制模式演化。儘管如此,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在破產重整法律制度中仍具有重要的地位。破產重整制度要實現維持企業延續,通過再建保持發展,促進經濟繁榮的特殊優勢,難以脫離眾多債權人的支持。只有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新投資人之間建立起利益與共關係,才能共同致力於拯救企業的目的。李震東編著的這本《公司重整中債權人利益衡平制度研究》分為五章,以債權人利益保護為視角,致力於我國破產重整中各項制度的建立與健全。
 
第一章論述破產重整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地位。債權人作為重整法律關係中的重要一極,其利益應當得到衡平保護。債權人保護的基本要求是債權人在破產重整中獲得的清償不得低於從債務人破產清算中獲得的清償。與此同時,債權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在破產重整中,同樣應當受到重視。
 
第二章闡述了破產重整制度中債權人的權利及其合理限制。債權人在重整程式中應享有必要的權利,同時也要對債權人的權利予以必要的限制。關於債權人申請重整權的規制,不應僅簡單地賦予債權人申請權,還應當從有權申請的債權人的性質、數量、主觀意圖、申請的時間等方面加以規定與完善。清算與重整程式的轉換應存在雙向機制,我國應賦予債權人程式轉換的申請權。在債權人會議分組對重整計畫草案進行表決時,如果重整計畫草案對普通債權作出不同調整的,由管理人劃分相應的表決組,報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組織各組對重整計畫草案進行表決。現行“自動停止”制度不能有效地對債權人的“清償競賽”進行制約,當對債務人重整的申請遞交法院時起,“自動停止”制度就應當發生法律效力;在規定限制擔保債權人行使擔保權的同時,也應規定對擔保債權人給予必要的保護,以債權人在擔保物上的擔保權益不受損害為限;在特殊的情況下,也要避免因“自動停止”制度對更高的利益產生損害。在重整程式中,債權人的代位權應受到限制;應允許包括債權人在內的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重整計畫草案;同時,要為新融資的債權給予必要的保障。
 
第三章探討了破產管理人運營機制。破產管理人作為法律為實現破產程式目的而設定的履行法定職能的法定機構,其享有包括經營權與聘任權、破產重整人事權、重整計畫草案的制定權等權利。同時,其應當堅守注意義務與誠信義務、接受監督的義務以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破產管理人基於其專業技能和“善良管理人”的義務,發現困境企業確實沒有重整的希望或者根本不能適用破產重整程式時,應賦予其申請程式轉換的權利;在緊急狀態下,法律賦予破產管理人就重整事務向第三人進行委託的權利能夠保證破產重整活動的高效進行與開展;同時,也應對破產管理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作出合理的限制;當債務人不能再進行自行管理的情況下,應及時轉換為管理人管理的模式。
 
第四章研究了破產重整程式中債務人及其關聯方的規制問題。關於在破產重整程式中對債務人及其股東、關聯企業進行規制,以合理地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問題,首先應當對債務人的自行管理權進行規範。同時,只有在債務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法院才能依法審查決定是否准許。行使自行管理權時,債務人應當合理地對財產進行使用和處分。當債務人不適合繼續擔任重整經營人職務時,法院應當及時予以更換。債務人負責制定重整計畫草案時,為平衡各方利益,實現重整價值目標,應採取協商機制,允許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參與到草案的制定中,以確保其可行性。重整計畫草案的制定應符合公正性和可行性這兩個標準,應具備的內容也應當進一步明細化。現行法律沒有對關聯企業的合併重整問題作出規定,但實務案例已經表明對此規制的迫切性。重整中對出資人權益調整並不僅僅只有“削減”的途徑,還包括限制出資人分配利潤的權利、限制出資人申購增發股份的權利、要求出資人增加註冊資本或承擔更多的義務等方式。
 
第五章探討了重整程式中的司法保障機制。法院在重整程式中的司法干預,是對公共利益和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應然選擇。法院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是從整體性及從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予以考慮的,是一種符合重整價值的平衡保護。法院在行使程式主導權時,應掌握善意標準和重整前景標準,建立審查輔助機制。關於法院的重整事務決定權,包括管理人的選任與更換權、重整計畫(草案)的批准權、對債權人會議的干預權等。在特定情形下,法院有權行使司法干預權限制債權人會議的私人自治,但也設立了允許債權人覆議的制度,立法充分考慮到了破產重整效率、債權人利益保護和限制的微妙平衡。

李震東

廣東省清遠市人。法學博士。參加工作至今長期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先後發表論文十餘篇,並參編民商事審判專著三本。主要研究方向為破產審判理論及實務研究,曾參與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案的審理,並先後參與了廣東法院系統審理的多家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及大型民企的破產清算及重整案件的審判指導工作。現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民二庭副庭長。

內容摘要
導論
一、國內研究現狀
二、選題的背景和意義

第一章 債權人在破產重整制度中的地位
第一節 債權人利益的衡平保護:歷史的回歸
一、美國立法的變遷
二、歐洲國家立法的特徵
三、亞洲代表性立法的考察
四、經濟變遷與債權人利益保護范式
第二節 破產重整制度對債權人保護的優勢
一、破產重整制度的固有價值
二、破產重整與民商法其他制度的比較優勢
三、三位一體的綜合比較優勢
第三節 債權人利益衡平保護的意涵
一、利益博弈中的債權人利益保護
二、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原則
小結

第二章 債權人的權利與限制
第一節 債權人重整申請權
一、我國債權人申請權的現狀與問題:以案例為樣本的分析
二、比較法上的解決思路
三、完善我國債權人申請權的基本構想
第二節 債權人重整程式轉換權
一、程式轉換的範圍與債權人程式轉換權
二、決定程式轉換的基本因素
三、完善我國程式轉換權的思路
第三節 債權人表決與受償機制
一、分組表決與債權分類
二、各類債權的受償順位
三、司法實踐疑難問題產生的思考
第四節 債權人權利限制:自動停止制度
一、我國自動停止制度現狀與瑕疵
二、域外立法的經驗借鑒
三、完善我國自動停止制度的路徑
第五節 與債權人利益相關的其他問題
一、債權人應成為重整計畫的制定主體
二、對新融資債權人的特別保障
小結

第三章 利益衡平的管理人運作機制
第一節 利益兼顧的管理人運作要素
一、管理人基本品格的要求
二、合理的管理人產生與更換制度
三、利益與共的繼續營業機制
第二節 債權人視角下的管理人權利
一、經營權與聘任權
二、對待履行合同的處理
三、監督權
四、重整計畫草案的制定權
五、撤銷權與追回權
六、特別追回權
七、補繳出資請求權
八、重整人事權
九、融資的權利
第三節 利益平衡機制的管理人義務
一、注意義務與誠信義務
二、接受監督的義務
三、管理人義務違反之後果
第四節 利益相關的管理人制度完善
一、授予管理人重整程式轉換的建議權
二、授予管理人在緊急狀態下的委託權
三、規範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四、有條件授予管理人取代債務人的權利
小結

第四章 債務人及其關聯方的合理規制
第一節 自行管理之必要規制
一、自行管理權的取得
二、自行管理的條件
三、財產的合理使用與處分
四、自行管理的撤銷
第二節 制定完善重整計畫草案之要求
一、重整計畫草案制定的協商機制
二、重整計畫草案的制定原則及其細化
第三節 關聯企業合併重整制度之構建
一、立法缺失及司法困惑
二、關聯企業合併重整的比較法範例
三、關聯企業合併重整的制度優勢
四、我國關聯企業合併重整制度的建構思路
第四節 出資人與高管權利限制與調整
一、出資人權益的限制
二、出資人組表決機制的完善
三、高管轉讓股權的條件
小結

第五章 積極的司法運作機制
第一節 司法干預的利弊剖析
一、司法干預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可能性
二、司法干預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雙重性
三、司法干預原則的正當性
第二節 積極的中立協調者與裁判者
一、程式主導權
二、重整事務的決定權
三、監督權
小結

結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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