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語言與權力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6月

法律、語言與權力

作者:[美]約翰‧M.康利 威廉‧M.歐巴爾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日期:2007年10月01日
ISBN:9787503675317
語言:繁體中文

本書的法律與語言研究試圖將兩者結合起來,正如其作者所言,“顯而易見,克服這兩個領域的弱點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將它們各自的優點結合起來。”這樣做的結果對雙方都有利,“社會語言學從法律與社會對誰在何時得到什麼這一問題的關注中受益,而法律與社會也能夠借助社會語言學加深對他們是如何獲得它的這一問題的理解。”這種聯合是可能的,因為“這兩個學科對階級、種族、人種和性別等方面的社會分化現象已經有共同的關注。”而且,由于實施中的法幾乎完全由語言事件(審判、調解、協商、律師會談等)構成,因此這種交叉聯合的前景十分廣闊。而目前,沒有什麼比去研究語言與正義、平等問題,通過法律語言(話語)分析提示法律權力的運行軌跡及其與各種非正義、不平等現實之間的關系更合乎邏輯,更有理由成為兩大領域的交叉地。本書算得上是這一交界的拓荒者。

主編的話 廖美珍 《法律語言學譯叢》中文版序言 勞倫斯‧M.索蘭 法律權力運動的語言面相——《法律、語言與權力》導讀(代譯序) 第二版前言 前言 轉寫慣例說明 第一章 法律政治學懷話語科學 我們為何寫作本書 基本概念:語言、話語與權力 法律與語言研究的起源 社會語言學 法律與社會 孤立領域的短處 結論:聯合關注 第二章 強奸受害者的再次受害 強奸與權力 會話分析的原則 對強奸案審判的會話分析 沉默 問題形式 主題管理 評說 證人獲取知識的能力 它真的是關于強奸案的嗎? 性的雙重約束 性史 結論:強奸與話語權力 第三章 調解語言 調解會議是怎樣的? 恢復禮貌 調解的結構 調解的首先秩序 小結 調解的宏觀話語 調解的微觀話語 結論:調解人的偏見是有系統的嗎? 第四章 談及父權制 性別與平等 法庭談話中的語體變異 軟弱無力與父權制 法律敘述的邏輯 規則導向型敘述 關系型敘述 結論:正義的另一種圖景 第五章 爭端的自然史 認定、指責和主張 一種以語言為基礎的認定和指責模式 主張過程 當爭端到達法律系統時會發生什麼? 小額索賠法院中的轉化 律師辦公室中的轉化 對轉化的反思 結論:邁向一種爭端的自然史 第六章 跨文化視野下的法律話語 詢問胡里族(Huli)婦女 高德曼(Goldman)論意外 動詞形式與意外 主動格 Weyewa人對關系的修補 結論:法律人類學沒有抓住要點嗎? 第七章 歷史視野下的法律話語 檔案資料中的性別與權力 赦免的分配 情感與法律 16世紀法國的法律與社會 羅馬帝國的家庭法和家庭實踐 結論:法律話語的永恆性 第八章 結論 法律語言來自何處? 學會爭論 律師怎樣學會法律話語? 比較法律話語 解構法律改革 法律世界中的社會語言學 法律與社會,法律與語言 第九章 語言意識形態與法律 定義術語 語言意識形態研究的重要性 法律情境下語言意識形態的力量 美國法庭上的語言意識形態 肯尼亞離婚法庭上的語言意識形態 第十章 法律語言學 關于專家證人的法律 定義法律語言學 在法律中追尋語言學的腳印 伊麗莎白‧洛夫塔斯與目擊者證詞:專業知識的享用問題 羅杰‧夏伊的語言戰:所有權與計劃設定問題 法律語言學與權力 前行:一種語言學驅動的法律語言學 注釋 參考書目 索引 譯後記

我很榮幸有機會為這套翻譯從書作一個簡單介紹。語言與法律研究多年以來主要關注的是英語國家中的普通法法律制度,然而,現在已經成為世界範圍內十分關注的領域,其研究涉及世界範圍內的各種法律和語言語境中的語言與法律的關系問題。法律出版社和叢書的主編廖美珍教授和蘇金智教授努力將一批數目可觀的英語菱翻譯成中文,以饗中國學者,只會進一步推動這一日新月異的研究領域的發展。 翻譯本身就表明了這一項目的重要性。之所以要有翻譯,是因為不同文化和國家的人使用不同的語言,無法進行交際。但是,除非人們之間擁有大量超越這些語言差異的共同點,否則翻譯是徒勞的。正是因為我用英語表達的思想對你來說是有意義的,因此,一旦我的這些思想用中文表達,我們才有可能進行交流。我們之間的差異使得翻譯成為必要,然而,我們之間的相似點才使得翻譯成為可能。翻譯這套叢書的成功告訴我們︰我們有很多共同之處。同樣地,當我們跨文化研究語言與法律時,我們可以看出其間的關系在哪些方面是具有普遍意義的—不論是哪種法律制度,也不論使用哪種語言,哪些方面更多地是發球某一特定法律制度的特征的副產品。 更具體地說,當我們想問通過跨語言和文化來研究語言與法律的關系能獲得什麼是,就會出現三個一般性問題︰ 1.語言研究能給我們法治的可能性和和局限性方面提供什麼啟示? 2.研究不同法律語境中的語言使用如何有助于我們了解法律機構的運作? 3.在法律制度中引入語言學家的見解如何做到既幫助改善法律制度的運作方式,又有助于弘揚污染價值?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一種法律制度的目的最起碼是清楚地說明一個社會的義務和預期,以便每個人都能平等地行動。至于規則是泛泛地還是細致地規定,則要看規則所寄予的法律秩序和文化是什麼樣子。然而,一種法律制度如何規定其規則,看似一個政治決定,實則受到語言的限制,因為不同的語言能使規則的規定達到理想的明確和具體的程度是不一樣的。以美國法律為例,19世紀的法律規定干涉郵件投遞是一種犯罪。如果一個當地警察逮捕了被懷疑犯了謀殺罪的郵遞員,而這個郵遞員當時正在農村投遞郵件,這樣,警察就干涉了郵件的投遞。那麼在這種情形上,上述法律是否適用呢?法庭會明智地說,這一法律在這種情形中當然不應該適用,也從未有在這種情形中適用的意圖。 然而,法律的語言卻似乎非常符合這種情形。這表明我們在依法法理社會中依賴于語言的程度可能有某些限制。但是不依賴法律語言又有風險,即法律將不會公平地租用,因為法律何時適用、何時不適用法律部分地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這個問題並不局限于英語社會,當然也不是普通法的結果,因為它源于刑法典中法規無意識的解釋廣度。對法典的解釋在羅馬法的法律制度中起著更重要的作用。這一問題具有普遍意義,因為這是我們在頭腦中組織諸如“干涉郵件的投遞”這樣的語言表述方式的一種結果,而這種表述的可能的解釋範圍要比立法者所期望的範圍廣泛一些。我們如何概念化這個世界,我們如何使用詞匯來表達那些概念,既屬于語言學範疇,也屬于語言心理學範疇。通過了解這些過程,不論我們談論犯罪和懲罰,還是談論支配商業生活的法律,我們都可以在法律全法預期的精確程度方面達成共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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