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資銀行中國大陸債權確保實務:法院判例26-50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11月

台資銀行中國大陸債權確保實務:法院判例26-50

作者: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版社:聯經
出版日期:2017年03月15日
ISBN:9789570849042
語言:繁體中文
售價:432元

  繼出版第一本法院判例後,「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再針對與台資銀行大陸業務有關的票據糾紛、信用證糾紛、保理合同、侵權糾紛、訴訟程序、執行程序等相關法院判例,進行歸納與分析,希望協助台資銀行能有更全面的角度深入大陸業務,並降低業務開發過程中的各類授信風險。

  與之前相同,《台資銀行中國大陸債權確保實務:法院判例26-50》針對每個判例進行實務評析,透過系統性的描述,使台資銀行精確掌握判例背後的法律重點,同時感謝華東政法大學與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對《台資銀行中國大陸債權確保實務:法院判例26-50》一書的協助,期待本書能真正達到降低台資銀行大陸授信風險的目的。
 

作者簡介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是由台資銀行從業人員與富蘭德林共同發起設立,經台灣內政部核准登記的民間社團組織,目的在為台資銀行派駐大陸的從業人員,或在台灣從事與大陸相關業務的銀行人員,提供一個法律、財稅、外匯等眾多研究,以及促進不同台資銀行間業務交流的專業平台,使台資銀行大陸業務從業人員及時、有效地掌握大陸金融環境變化,確保在最低風險下安全且有效地開發大陸銀行業務。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為達到專業交流的協會宗旨,將持續以出書、講座、論壇等不同形式,為台資銀行在大陸業務推廣所遭遇的各類專業問題進行探討,期盼透過所有人共同的努力,為台資銀行在中國大陸的發展,尋求更多、更安全的商機。

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蘭德林」定位於精品投資銀行(Boutique Investment Banking),為台商提供輔導上市和PE投資(私募基金)兩大價值,富蘭德林證券除了是台灣唯一只從事IPO業務,聚焦在台商F股上市櫃的證券公司外,「富蘭德林」設立於上海的投資銀行團隊,更已成功投資並輔導了八家台商在A股掛牌,在目前23家台資企業大陸上市中占近1/3比例。

  富蘭德林2007年-2016年輔導台商成功上市實例
  1 2007年8月 上海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小板
  2 2010年8月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小板
  3 2010年12月 蘇州寶馨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小板
  4 2011年4月 昆山聯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回台F-上櫃
  5 2011年9月 昆山新萊潔淨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創業板
  6 2011年12月 基勝工業(上海)有限公司  回台F-上市
  7 2012年4月 怡球金屬資源再生(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8 2012年9月 鮮活果汁工業(昆山)有限公司  回台F-上櫃
  9 2013年12月 浙江東明不鏽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F-上市
  10 2014年1月 鼎捷軟件股份有限公司(鼎新ERP)  深圳創業板
  11 2014年1月 艾艾精密工業輸送系統(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2 2014年8月 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3 2015年1月 信音電子(蘇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4 2015年4月 南京阿法貝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5 2015年5月 聯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轉上市
  16 2015年12月 三汰控股(開曼)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F-上櫃
  17 2016年3月 鮮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轉上市
  18 2016年6月 哈森商貿(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19 2016年10月 優德精密工業(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創業板
  20 2016年12月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蘇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導讀

第五篇 票據糾紛
【案例 26】 司法凍結措施對票據權利的影響
【案例 27】 除權判決被撤銷後的票據效力
【案例 28】 對破產的票據付款人行使追索權
【案例 29】 授信額度轉用對保證合同的影響
【案例 30】 票據背書瑕疵的法律問題

第六篇 (備用)信用證糾紛
【案例 31】 備用信用證擔保履約時定存利息損失、額度安排費等問題
【案例 32】 跟單信用證下提單質押的效力
【案例 33】 信用證獨立性下的銀行審單義務
【案例 34】 預留印鑒在信用證開證時的作用
【案例 35】 信用證欺詐案件中止支付信用證的除外情形

第七篇 保理合同
【案例 36】 保理業務中銀行審查基礎交易的重點
【案例 37】 債務人無對應性付款不構成對銀行的有效抗辯
【案例 38】 保理業務中債權轉讓須及時通知債務人
【案例 39】 未來應收帳款轉讓的合規性分析

第八篇 侵權糾紛
【案例 40】 銀行發送電子廣告信息不構成侵權
【案例 41】 付款銀行和貼現銀行對共同侵權責任的分擔

第九篇 訴訟程序
【案例 42】 約定管轄權效力
【案例 43】 銀行申請查封不特定物時應注意重點
【案例 44】 債權公告催收對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案例 45】 「一事不再理」的認定

第十篇 執行程序
【案例 46】 評估不是法院執行凍結股票的必要程序
【案例 47】 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時清償順序的確定
【案例 48】 先後查封中涉及股權收益的處置問題
【案例 49】 銀行對凍結的開證保證金仍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例 50】 抵押權與租賃權衝突的法律問題
 

【案例 26】 司法凍結措施對票據權利的影響 渣打銀行廣州分行訴民生銀行廣州分行票據損害責任糾紛案評析 案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金民終字第1551號 【摘要】 當司法機關在執行公務過程中要求付款銀行凍結系爭匯票項下款項,付款銀行有義務協助司法機關的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無須對司法機關的凍結要求做實質審查。銀行協助司法機關實施凍結行為是法定義務,故不應對凍結期間遲延付款給持票人造成的利息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9日,廣州鉉澈貿易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已由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分行(以下簡稱「渣打銀行廣州分行」)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交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廣州分行」)申請貼現。該匯票的出票金額為500萬元,出票日期和到期日分別為2012年10月18日和2013年1月18日。同日,民生銀行廣州分行在審核後向廣州鉉澈貿易有限公司發放了貼現款492,037.5元。在本案中,民生銀行廣州分行提供廣州鉉澈貿易有限公司(賣方)與深圳市普和實業有限公司(買方)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和賣方的《承諾函》。上述《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廣州啟潤實業有限公司,收款人為唐山瑞豐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該匯票經四次連續背書轉讓,被背書人依次為廣東省燃料公司、深圳市普和實業有限公司、廣州鉉澈貿易有限公司、民生銀行廣州分行。 2012年11月20日,廈門市公安局向渣打銀行廣州分行送達《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要求渣打銀行廣州分行從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5月19日凍結上述匯票項下的金額500萬元。該通知書記載的犯罪嫌疑人為梁某。在本案中,渣打銀行廣州分行表示民生銀行廣州分行辦理上述匯票貼現時向其查詢,其已做查覆並因此而有票據被查詢的紀錄,其在接受公安機關的凍結事項後將情況告知了民生銀行廣州分行。上述匯票到期後,民生銀行廣州分行向渣打銀行廣州分行提示付款。渣打銀行廣州分行於2013年1月14日以「該票被廈門市公安局凍結,暫未收到解凍通知」為由退票,拒絕付款。2013年5月20日,渣打銀行廣州分行在廈門市公安局上述凍結期限屆滿後未再續凍情況下,向民生銀行廣州分行解付了票款500萬元並收取了上述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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