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資銀行跨境業務:涉外授信‧跨境擔保‧上海自貿區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11月

中國外資銀行跨境業務:涉外授信‧跨境擔保‧上海自貿區

作者: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版社:聯經
出版日期:2015年01月30日
ISBN:9789570845136
語言:繁體中文
售價:288元

立足中國‧金融服務
人民幣國際化,是不可阻擋的趨勢,
境內外自由流通的人民幣更是大勢所趨,
如何掌握跨境業務,提升跨境業務的效益,
是決定外資銀行在中國市場競爭力的核心關鍵。

  《中國外資銀行跨境業務》專為兩類讀者量身設計,一是在中國的外資銀行及相關金融從業人員,探討如何利用中國官方全新人民幣跨境政策,提升外資銀行在中國的業務競爭力;其次則是針對在中國已有投資的外商,其中負責融資或資金調度的財務主管,如何藉由本書理解外資銀行利用人民幣跨境新規,達到為企業資金進出中國靈活又合法途徑的目的。

  富蘭德林以本身具備律師、會計師、證券公司牌照的特殊優勢,及為數十家台資銀行提供涉及中國外匯、法律、財稅服務的紮實經驗,以實務角度,從「涉外授信、跨境擔保、上海自貿區」三大議題切入外資銀行在中國的跨境業務問題,並以「法律實務、跨境擔保、外匯、上海自貿區、銀行會計與稅務」五個章節一百篇專題貫穿本書,協助讀者打開全新的視野,重新思考外資銀行與外商在這波人民幣跨境開放及資本項下逐步解除管制的浪潮中,進行正確的定位。

  人民幣國際化已是不可阻擋的趨勢,境內外自由流通的人民幣更是大勢所趨,如何掌握跨境業務,提升跨境業務的效益,將是決定外資銀行在中國市場競爭力的核心關鍵。

作者簡介

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定位於精品投行(Boutique Investment Banking),和從事「經紀、自營、承銷」三大業務的傳統券商不同,是目前台灣唯一專注於「承銷」業務的證券公司,除了協助台商股票上市,從資本市場進行融資外,「富蘭德林(中國)股權基金有限公司」進一步扮演投資銀行中的創投(風險投資,Venture Captial)角色,為企業提供融資規劃,解決企業資金問題。

  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蘭德林(中國)股權基金有限公司、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上海富蘭德林會計師事務所,皆為富蘭德林事業群旗下成員,是目前唯一在「上海主板、深圳中小板、深圳創業板、北京新三板、回台F-上市、回台F-上櫃」六個板塊皆有成功經驗的台灣團隊,客戶除了涵蓋台灣1/4上市上櫃公司外,在台資銀行領域中,包含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兆豐銀行、合作金庫、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土地銀行、玉山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富邦華一銀行等,也是由富蘭德林團隊提供涉及中國大陸的法律財稅服務。

  富蘭德林2007年─2015年輔導上市成功實例:
  1 2007年8月 深圳中小板  上海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2 2010年8月 深圳中小板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2010年12月 深圳中小板  蘇州寶馨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 2011年4月 回台F-上櫃  昆山聯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5 2011年9月 深圳創業板  昆山新萊潔淨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 2011年12月 回台F-上市  基勝工業(上海)有限公司
  7 2012年4月 上海主板  怡球金屬資源再生(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8 2012年9月 回台F-上櫃  鮮活果汁工業(昆山)有限公司
  9 2013年12月 回台F-上市  浙江東明不銹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10 2014年1月 深圳創業板  鼎捷軟件股份有限公司(鼎新ERP)
  11 2014年1月  北京新三板  艾艾精密工業輸送系統(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12 2014年8月  北京新三板  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2015年1月  北京新三板  信音電子(蘇州)股份有限公司
  14 2015年1月  北京新三板  南京阿法貝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導讀
讀者服務
第一篇 法律實務
【1】 中國銀行貸款資金用途的限制及與臺灣的比較
【2】 中國銀行貸款常用支付方式及與臺灣的比較
【3】 中國企業為他人擔保效力分析及與臺灣的比較

第二篇 跨境擔保
【24】 跨境擔保外匯新規解析
【25】 匯發[2013]29號文定義的內保外貸概念
【26】 匯發[2013]29號文定義的外保內貸概念

第三篇 外匯
【46】 公司法修訂與外匯實務落差
【47】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開立規定
【48】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銀行審核要點

第四篇 上海自貿區
【66】 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解析
【67】 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借款解析
【68】 從臺灣法令角度解讀上海自貿區22號文

第五篇 銀行會計、稅務
【84】 同業業務會計處理及其對撥備和資本的影響
【85】 貸款利息收入稅務分析
【86】 呆賬準備金的會計處理

中國銀行貸款資金用途的限制及與臺灣的比較中國相關法律對於貸款資金用途作了明確的限制,例如:《商業銀行法》規定,貸前要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進行嚴格審核,訂立借款合同時要明確「借款用途」。在受理借款人申請時,要嚴格審核「借款用途」是否符合銀行的信貸政策和國家產業政策,貸後要追蹤信貸資金的使用情況,重點關注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必須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並且貸款不能用於證券、期貨、股權投資及房地產開發,以及套取貸款牟取非法收入等政策明令禁止的用途。《個人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固定資產貸款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為了防止借款人將貸款用於法律禁止或將貸款挪做他用,貸款機構對於借款人貸款用途的監管控制形式包括:1. 貸前風險評價與審批:例如對包括貸款用途在內的貸款申請進行全面審查;審查借款合同中貸款用途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合同書之類的相關貸款用途證明等。2. 貸中審核:例如要求借款人提供專款專用的發票,或使用委託支付的方式追蹤貸款資金使用流向。3. 貸後管理:例如通過定期檢查、帳戶分析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用途等。4. 責任追究:對於借款人違反貸款用途限制性規定或將貸款挪做他用,貸款人可加收利息,情節嚴重的,可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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