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注解與配套(第三版)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7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注解與配套(第三版)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編
出版社:中國法制
出版日期:2014年09月01日
ISBN:9787509355060
語言:繁體中文

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1日實施以來,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對推進國家法制建設進程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國家賠償法在實施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主要是:賠償程序的規定不夠具體,對賠償義務機關約束不夠細化,有的機關對應予賠償的案件故意拖延不予賠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有的地方賠償經費保障不到位,賠償金支付機制不盡合理;賠償項目的規定難以適應變化了的情況;此外,刑事賠償范圍的規定也不夠明確,實施中存在不同認識。這些問題不同程度地阻礙了賠償請求人及時有效地獲得國家賠償。為了完善國家賠償制度,2010年4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其中第十九條第三項引用的刑事訴訟法條文作出修改。2010年修改的亮點主要有:(一)對違法歸責原則的廢除;(二)拓寬了國家賠償的范圍;(三)完善了國家賠償程序;(四)提高賠償標准,明確精神損害賠償。由於新的國家賠償法修改幅度較大,原有的許多國家賠償配套規定都不再適用,主要有以下兩方面:一是,確認違法程序的取消,導致其他規定中關於確認程序的規定相應失效。二是,新法在確定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時,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案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哪一個階段、哪一個機關最后作出的侵犯受害人合法權益的決定,該機關即為賠償義務機關。這一原則就導致刑事賠償義務機關不會再有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情形出現,也因此而導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不再適用。

適用導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第二條【依法賠償】1國家賠償法修訂后國家賠償構成要件有哪些2如何正確理解「國家機關」的含義3如何正確理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含義4如何正確理解「損害」事實發生5如何理解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歸責原則6公安局110接到報警后不作為是否可以要求行政賠償第二章行政賠償第一節賠償范圍第三條【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范圍】7違法拘留的含義是什麼8什麼是行政強制措施9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表現形式有哪些10如何理解本條新增的「唆使、放縱」的含義11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故意毆打公民並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受害人應請求行政賠償還是民事賠償12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違法開槍並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受害人能否獲得國家賠償13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14什麼是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四條【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范圍】15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表現形式有哪些16違法扣押的財產因自然原因損壞的,能否請求國家賠償17因違法扣押營業執照導致經營者停產停業的,應當賠償哪些損失18如何理解本條修訂后的「征收、征用」1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有哪些20行政機關不考慮車上財產安全而執行暫扣車輛決定的,是否屬於濫用職權第五條【行政侵權中的免責情形】21區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公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通常要綜合考慮哪些因素22對企業名稱相同的裁決,國家是否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第六條【行政賠償請求人】23如何確定已死亡的受害公民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24法人的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不發生轉移的情形有哪些第七條【行政賠償義務機關】25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包括哪些情況第八條【經過行政復議的賠償義務機關】26行政復議后的賠償義務機關如何確定第三節賠償程序第九條【賠償請求人要求行政賠償的途徑】27在行政復議程序中一並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復議機關應當如何處理28在行政訴訟中一並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第十條【行政賠償的共同賠償義務機關】29如何正確認定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第十一條【根據損害提出數項賠償要求】第十二條【賠償請求人遞交賠償申請書】第十三條【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30賠償義務機關可否以協議書或者調解書形式結案處理賠償案件31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可否口頭簡單通知賠償請求人第十四條【賠償請求人向法院提起訴訟】32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起訴期限如何起算第十五條【舉證責任】第十六條【行政追償】33行政追償人和被追償人都有哪些第三章刑事賠償第一節賠償范圍第十七條【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范圍】34刑事賠償與行政賠償的區別35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的區別36刑事拘留賠償的認定37逮捕賠償的認定38刑事審判賠償的認定39公民被判數罪,經再審改判為一罪,能否請求國家賠償40本條第4項中「造成」的理解第十八條【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范圍】41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42再審改判無罪,但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能否請求國家賠償43對於人民法院違法查封且未盡保管義務造成的損害,能否請求國家賠償第十九條【刑事賠償免責情形】44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還有哪些45依照刑法第17、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包括哪些46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包括哪些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第二十條【刑事賠償請求人】第二十一條【刑事賠償義務機關】47申請人提出刑事賠償請求時,應當提交哪些主要證據48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事項達成協議,是否應制作賠償決定書並交代訴權第三節賠償程序第二十二條【刑事賠償的提出和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49刑事賠償程序可分為哪幾個階段50刑事賠償復議與行政復議的區別第二十三條【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決定的作出】51復議機關未盡告知義務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申請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否受理第二十四條【刑事賠償復議申請的提出】52提起刑事賠償復議的情形有哪幾種第二十五條【刑事賠償復議的處理和對復議決定的救濟】第二十六條【舉證責任分配】第二十七條【賠償委員會辦理案件程序】53書面審查主要針對哪些內容54賠償委員會審理程序中應當中止審理或終結審理的情形有哪些第二十八條【賠償委員會辦理案件期限】55如何理解申請延長審限的案件類別第二十九條【賠償委員會的組成】56賠償決定作出后是否需過一段時間再生效第三十條【賠償委員會重新審查程序】57如何理解本條第2款中的「依法作出決定」第三十一條【刑事賠償的追償】第四章賠償方式和計算標准第三十二條【賠償方式】58國家賠償為什麼以金錢賠償為主59采用返還財產方式進行國家賠償,需要具備什麼條件60什麼情況下采用恢復原狀的賠償方式第三十三條【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標准】61如何理解「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第三十四條【生命健康權的國家賠償標准】62如何准確理解致傷的國家賠償標准63如何准確理解致殘的國家賠償標准64如何准確理解致死的國家賠償標准65受害人因看守所民警實施體罰而引發心臟病去世的,應當怎樣賠償第三十五條【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標准】66精神損害賠償的要點有哪些第三十六條【財產權的國家賠償標准】67直接損失主要包括哪些情形68因人民法院執行對象錯誤造成的財產損失,人民法院應當怎樣賠償第三十七條【國家賠償費用】69哪些費用屬於國家賠償費用70賠償請求人如何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71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申請如何處理第五章其他規定第三十八條【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7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是否應當為受害人恢復名譽第三十九條【國家賠償請求時效】73國家賠償請求時效的起算點如何計算第四十條【對等原則】第六章附則第四十一條【不得收費和征稅】74國家賠償為什麼不征稅第四十二條【施行時間】配套法規綜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規定糾正原生效的賠償委員會決定應如何適用人身自由賠償標准問題的批復(2014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201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國家賠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2011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2014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賠償金計算標准的通知(2014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修改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案由的規定(201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2012年1月13日)行政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09年8月27日)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2014年4月7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實施辦法(2011年1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賠償辦法(2003年3月24日)民航行政機關行政賠償辦法(200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997年4月29日)刑事賠償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2007年9月26日)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1998年8月26日)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2010年11月22日)司法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9月16日)賠償方式和計算標准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2011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國家統計局《關於對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問題的復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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