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型基金法律制度研究︰以基金治理結構為核心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7月

公司型基金法律制度研究︰以基金治理結構為核心

作者:江翔宇
出版社:上海人民
出版日期:2011年10月01日
ISBN:9787208101449
語言:繁體中文

《公司型基金法律制度研究——以基金治理結構為核心》由江翔宇著,研究思路是以公司型基金的治理結構為中心而展開對公司型基金的法律制度研究。首先基于對公司型基金認識的分歧,對公司型基金概念、特征、價值等進行分析並比較公司型基金在國外發展的現狀和原因;其次以美國共同基金的運行實踐為基礎,分析公司型基金的基本法律關系;第三對公司型基金法律關系的主體基金公司(委托人)(以基金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為研究重點)、受托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進行研究,分析公司型基金制度的核心架構及本質特征;最後提出我國公司型基金制度的具體構建建議。 江翔字,法學博士,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法律合規部董事,中國法學會會員、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理事,主要研究領域為金融法方向,主持或參與多項金融法課題研究,並在國內期刊和報紙上發表金融法論文3O余篇。

序 導言 第一章 公司型基金概述 第一節 投資基金概述 一、基金的概念和分類 二、投資基金的概念 三、投資基金的法律主體地位分析 四、投資基金的分類 五、我國投資基金立法模式評析 第二節 公司型基金概述 一、公司型基金的概念與特征 二、公司型基金的分類 三、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的比較 第三節 我國引入公司型基金的必要性 一、我國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現實要求 二、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實踐中存在突出的弊端 三、公司型基金相對契約型基金具有制度優勢 四、我國引入公司型基金的主要障礙 第二章 國外公司型基金發展的考察和借鑒 第一節 公司型基金在國外的發展分析 一、公司型基金在美國的發展 二、公司型基金在英國的發展 三、公司型基金在日本的發展 四、公司型基金在法國的發展 五、公司型基金在德國的發展 六、公司型基金在盧森堡的發展 第二節 國外發展公司型基金的原因分析 一、英國引入公司型基金的原因分析 二、日本發展公司型基金的原因分析 三、美國對公司型基金取舍的原因分析 第三節 國外公司型基金發展經驗對我國的啟示與借鑒意義 一、國外公司型基金發展的共同原因 二、各國公司型基金立法主要模式比較 三、我國公司型基金制度設計的價值 第三章 公司型基金法律關系研究 第一節 公司型基金法律關系的實質 第二節 以美國共同基金為對象的公司型基金運行分析 第三節 公司和信托的結合——公司型基金法律關系的定位 一、公司型基金法律關系不僅指基金公司內部的法律關系 二、基金公司是公司型基金的關鍵設計 三、公司型基金法律關系是公司法律關系和信托法律關系的結合 四、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公司之間為公司股權法律關系 五、基金公司與基金管理入、基金托管人之間為信托法律關系 六、公司型基金與廣義上的商業信托 第四章 基金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研究 第一節 基金公司之特殊設計——獨立董事制度為核心 一、基金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完整性 二、基金公司股東大會及股東投票權之虛置 三、基金公司董事會設計之特殊性 第二節 獨立董事的功能 一、基金公司的內部利益沖突 二、基金公司外部的利益沖突 三、獨立董事的核心功能和主要權力 第三節 獨立董事制度發展進程 一、獨立董事制度產生原因 二、獨立董事制度的立法進程 第四節 獨立董事制度的實踐及質疑 一、獨立董事“獨立性”的立法界定 二、對獨立董事的若干質疑 三、對獨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支持 第五章 公司型基金受托人研究 第一節 契約型基金受托人簡述 一、受托人之核心法律地位 二、受托人模式之分離論與統一論 三、我國之共同受托人模式 第二節 公司型基金受托人之概述 一、公司型基金受托人的信賴義務 二、公司型基金受托人的範圍 第三節 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受托人之比較 一、托管人職能之重大不同 二、受托人權利的收縮使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關系更為平衡 三、受托人範圍不同 第六章 我國公司型基金治理結構的制度構建 第一節 我國公司型基金制度的立法模式 一、我國公司型基金制度構建的法律基礎 二、我國公司型基金立法模式 第二節 我國公司型基金制度構建之若干原則性建議 一、基金公司股東大會作用發揮的機制設計 二、基金公司股東訴訟機制設計 三、基金公司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設計 四、公司型基金托管人的職責設計 五、基金管理人的聲譽約束機制 結論 參考文獻 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附錄2︰《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附錄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後記

投資基金是用市場化的方式籌集資金,並以資產組合形式進行投資、獲取收益的一種資金集合投資的金融工具。投資基金也是資本市場中重要的機構投資人。 隨著我國投資基金市場不斷成長與繁榮,基金法制愈發受到重視。上世紀90年代末,九屆全國人大即提出了制定《投資基金法》的任務,但是在立法過程中,受當時對基金認識與實踐的限制,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是否需要明確其法律地位、如何規範其運行,難以形成共識,于是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通過的基金立法,成了僅規範公開募集並投資于上市證券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該法自2004年6月實施以來,有效促進了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也促進了對投資基金認識的深化。但基金立法已不能適應日益發展的需要,各界紛紛提出了修改的要求。主要問題有︰ 一是如何加強對基金投資者的保護?實踐中存在投資者代表缺位的問題,基金持有人大會流于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制約機制並未形成,不利于維護投資者利益;合格投資者制度也有待建立。 二是基金法的調整範圍是否包含私募基金?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確實存在著諸如投資對象、信息披露和監管強度等方面的一些差異,但這些差異說到底是發行方式與運作模式方面的差異,而不是法律性質上的根本區別,也不應成為統一立法調整的障礙所在。 三是基金的組織形式和基金管理人的組織形式如何協調?基金的組織形式除了契約型之外,是否可以采取公司型以及有限合伙型?‘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是有限合伙企業?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金融機構是否可以擔當投資基金的管理人? 四是基金的監管如何體現基金獨立和風險隔離的性質?防範利益沖突是基金投資限制的重點;而抵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是監管的重心。對公募與私募基金、投向證券和投向股權的基金,在監管包括信息披露方面要體現有所區別。 這些問題都需要在理論上深入研究,為立法提出依據。江翔宇博士的著作就是基金法理論研究的成果之一,特別是本書研究的對象是目前國內較少研究的公司型基金法律制度。 在美國,基金即為投資公司,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與《投資顧問法》實際是作為美國投資基金業的基本法律而被廣泛適用。在金融海嘯席卷全球的情勢下,美國許多投資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紛紛陷入危機;而美國的資產管理公司,特別是獨立的、不依附于其他金融公司的投資公司,卻沒有受到很大的沖擊,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美國投資基金領域里有一個統一有效的法律體系和監管機制。 鑒于我國基金業發展的需要,以及解決契約型基金運行中出現問題的需要,江博士的公司型基金制度的研究成果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實踐價值。綜觀全書,其主要特點是︰ 1.對公司型基金的基礎法理有較為深入的認識。通過對美、英、法、德、日等國的公司型基金發展的考察對比,對公司型基金的性質、治理結構與運行原理作了較詳盡的揭示,為借鑒吸收、研究與實踐公司型基金奠定了基礎。 2.對公司型基金的法律關系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作者認為公司型基金法律關系不能理解為基金公司內部法律關系,而是基金持有人、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公司型基金的法律關系本質上應當是公司法律關系和信托法律關系的結合。 3.對基金獨立董事制度進行了辯證分析。作者認為公司型基金的核心設計、作用機制和運行關鍵是獨立董事制度,而基金公司的存在是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的重大不同。由于公司型基金中的獨立董事制度和契約型基金中的獨立董事制度有本質區別,作者還對這一制度的具體設計進行了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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