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11月

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作者:吳宏耀 等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出版日期:2010年01月01日
ISBN:9787811397994
語言:繁體中文

這是一套關於美國憲法刑事訴訟的判例集。本判例集收錄的判例都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在刑事訴訟憲法化歷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經典判例。在美國,這些判例素有「大判例」的美譽,是美國憲法刑事訴訟的基本骨架和支撐。我們的目的是通過對這些判例的翻譯與評論,深化對美國憲法刑事訴訟各項具體制度的 理解。 在判例的選擇上,我們的標准是:該判例或者標志著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立場的重大轉折,或者體現了關於某重大問題的基本立場,或者明確了某重要法則在具體案件中的適用。 在翻譯方法上,與美國法學院的Casebook不同,本叢書翻譯的是未經刪節整理過的判決全文,以期可以直觀地展現英美判例法的真實面貌。 該叢書第一輯是關於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的判例,分為三卷:搜查與扣押、令狀原則的例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探尋憲法規制下的搜查扣押制度(前言) 致謝非法證據排除規則1.排除規則的確立:威克斯案1.1 案件信息1.2 判決正文2.拒絕適用於各州:沃爾夫案2.1 案件信息2.2 判決正文3.開始適用於各州:馬普案3.1 案件信息3.2 判決正文4.美方評論5.中方評論6.閱讀文獻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之例外1.善意例外:利昂案1.1 案件信息1.2 判決正文2.美方評論3.中方評論4.閱讀文獻「毒樹之果」規則及其例外1.「毒樹之果」規則的確立:納多恩案1.1 案件信息1.2 判決正文2.「毒樹之果」規則的發展:王森案2.1 案件信息2.2 判決正文3.「獨立來源」的例外:默里案3.1 案件信息3.2 判決正文4.「最終必然發現的例外」:尼克斯案4.1 案件信息4.2 判決正文5.美方評論6.中方評論7.閱讀文獻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未卜命運1.哈得孫案 1.1 案件信息1.2 判決正文2.中方評論3.閱讀文獻附錄一:專業術語中英文對照附錄二:美國最高法院歷任大法官表

執業律師期間因見司法之弊而興起出去讀書的念頭,求教於台灣大學的老師,他們在得知我對刑事訴訟法有興趣後,幾乎都要我去美國深造,雖然他們都是留學德國的學者。美國的刑事訴訟法是舉世聞名的,對其他國家的影響也極為深遠。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重新改寫刑事訴訟法,幾乎是完全移植美國法;德國被稱為歐陸法系的代表國家,其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及學術論著,也經常引用美國刑事訴訟相關判決;近來新興的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中,更不時看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蹤跡。 在美國讀書時,雖然對刑事訴訟法最有興趣,卻發現這是最難掌握的一門課。第一個原因是歐陸法與英美法的訓練不同,歐陸法以法條直接教授學生,英美法卻要學生自己從判決中推演法律內涵。歐陸法之法律體系嚴謹、結構清楚,一套法律條文就是一個圓融完整的生命體,鮮難發現有矛盾或疏漏之處;美國沒有一套全國性的刑事訴訟法典,法律的主要內容由無數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編織而成。這些判決先敘述事實及程序經過,然後是雙方當事人爭辯之理由,最後是大多數大法官對此案的法律意見,經常是長篇大論、深人而翔實地闡述其得出結論之理由,有時自英國普通法源起開始講起,有時從美國立憲的時代背景切人,有時又詳列各州對此議題的歧見。在大多數意見後,又常附有所謂的協同大法官意見、反對大法官意見,而這些意見有時甚至比多數意見更長或更重要。一個判決通常只代表一部法律『但一個判決卻常占據好幾頁的教科書。我與許多來自歐陸法系的同學,常抱怨美國人為何如此迂回,為何不直截了當說明法律到底為何。一個判決就如此龐大,要研讀全部放在一起的一堆判決,常如迷失在浩瀚的林海間,既不見樹,也不見林。 第二個原因是觀念與思想的截然不同。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正當防衛不罰,幾乎是人類社會所共通的。在美國讀其刑法時,只能說輕松裕如,有如以英文復習台灣的「刑法」。然而,讀其刑事訴訟法時,卻如未曾接觸過法律之門外漢,美國刑事訴訟的觀念與思想,對於當時極為封閉的台灣,只能說太先進了,常為聞所未聞,甚至是匪夷所思,也因此頗難掌握其精髓與脈絡。 在美國綳緊神經准備期末考試時,驚見日本人竟然有已經翻譯成日文的美國教科書,在羨慕與感嘆之余,也興起將來一定要出版一本中文版的美國刑事訴訟法的念頭。幾年前我在台灣與大陸出版的《美國刑事訴訟法》,就是希望以後的學子不要再像我一樣辛苦了。但比起我的書,這套「美國憲法刑事訴訟經典判例叢書」又遠勝於我,更有助於讀者。 我的書雖然可以使讀者直接、快速明了美國刑事訴訟法之梗概,但從某種程度上而言,我的書又有太多的「缺漏」與「偏見」。「缺漏」者,乃因要維持我論述的主旨與文氣,許多判決的相關內容、重要協同意見或反對意見,我只能概略論述、點到為止,甚至於完全割舍;「偏見」者,乃因由我挑選判決,由我詮釋判決主要意旨,其中難免有太多「我」的成分,或許未能呈現客觀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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