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釋本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6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釋本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日期:2014年05月01日
ISBN:9787511861894
語言:繁體中文
售價:63元

介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2013年);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2014年)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適用提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第二條社會保險制度第三條制度方針第四條權利和義務第五條規划與財政支持第六條監督管理第七條職責分工第八條經辦機構第九條工會責任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第十條參保范圍和繳費第十一條制度模式和籌資方式第十二條繳費基數和比例第十三條財政責任第十四條個人賬戶養老金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的構成第十六條最低繳費年限和制度接轉第十七條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的待遇第十八條養老金調整機制第十九條轉移接續制度第二十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第二十一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第二十三條參保范圍和繳費第二十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第二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第二十六條待遇標准第二十七條退休后醫療保險待遇第二十八條支付范圍第二十九條醫療費用的直接結算第三十條不納入支付范圍第三十一條服務協議第三十二條轉移接續第四章工傷保險第三十三條參保范圍和繳費第三十四條費率確定第三十五條工傷保險費第三十六條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第三十七條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第三十八條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第四十條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第四十一條未繳費工傷處理第四十二條第三人造成工傷第四十三條停止享受待遇的情形第五章失業保險第四十四條參保范圍和繳費第四十五條領取待遇的條件第四十六條領取待遇的期限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標准第四十八條失業期間的醫療保險第四十九條失業期間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第五十條待遇領取程序第五十一條停止領取待遇的情形第五十二條失業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第六章生育保險第五十三條參保范圍和繳費第五十四條生育保險待遇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第五十六條生育津貼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第五十七條社會保險登記第五十八條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第五十九條社會保險費征收第六十條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第六十一條按時足額征收第六十二條社會保險費的核定第六十三條未按時足額繳納的行政處理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第六十四條基金財務管理和統籌層次第六十五條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責任第六十六條基金預算第六十七條基金預算、決算程序第六十八條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第六十九條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七十條基金信息公開第七十一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第七十二條經辦機構的設立和經費保障第七十三條經辦機構的管理制度和職責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權益記錄第七十五條信息系統建設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第七十六條人大監督第七十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監督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職責第八十條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監督第八十一條信息保密責任第八十二條對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第八十三條救濟途徑第十一章法律責任第八十四條不辦理登記的責任第八十五條不出具證明的責任第八十六條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責任第八十七條騙取基金支出的責任第八十八條騙取保險待遇的責任第八十九條經辦機構的責任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責任第九十一條侵占、挪用基金的責任第九十二條泄露信息的行政責任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責任第九十四條刑事責任第十二章附則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險第九十六條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第九十八條施行日期附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2011.6.29)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1.22)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2013.9.26)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2011.6.29)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2011.6.29)工傷保險條例(2010.12.20修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4.25)失業保險條例(1999.1.22)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201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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