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研究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11月

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研究

作者:黃伯青
出版社:上海人民
出版日期:2011年10月01日
ISBN:9787208102217
語言:繁體中文

這本《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研究》由黃伯青著。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過程中,一事不再理原則主要體現的是對合作方刑事司法管轄權的限制,而這種限制是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基礎和相互信任的體現。 《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研究》側重從刑事管轄權沖突與協調的角度,研究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國與國之間、國家與國際刑事審判機構之間、國際刑事審判機構之間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中的體現和作用,從理論和實踐層面發現並總結一般規律和規則,研究可能的變通和例外情形。對實踐中發生的諸多案例,結合國際刑法理論,進行了透徹剖析,提出了相關的立法建議。 全書既有對實踐的反思和總結,又不乏理論上的創新和突破。

第一章 導論 一、命題的提出 二、用語之厘清 三、研究的現狀及價值 第二章 一事不再理原則概述 第一節 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概念 一、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概念和特征 二、與相關概念的關系 第二節 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歷史沿革 一、早期的歷史起源 二、當代世界的發展概況 第三節 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中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立法演進 一、早期適用範疇之考量 二、國內立法的規定 三、國際條約的體現 四、是否構成國際習慣 第四節 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中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確立依據 一、現實依據 二、法理依據 第五節 兩種不同的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比較 一、兩者的相似 二、兩者的差異 第六節 小結 第三章 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國家間的適用 第一節 國家間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實質及評析 一、國家間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實質 二、外國刑事判決效力的立法概述及評析 第二節 國家間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立法現狀 一、引渡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刑事司法協助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刑事訴訟移管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四、承認與執行外國刑事判決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五、歐洲逮捕令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第三節 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國家間的實踐及存在問題 一、國家間的實踐 二、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國家間適用存在的具體問題 第四節 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國家間適用的完善 一、微觀角度 二、宏觀角度 第五節 小結 第四章 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國際刑事審判機構中的適用 第一節 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國際軍事法庭中的適用 一、紐倫堡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概覽 二、“一事再理”的案例 第二節 一事不再理原則在特設國際刑事審判機構中的適用 一、前南斯拉夫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概覽 二、並行管轄權且國際刑事法庭管轄權優先 三、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立法體現及其具體適用 四、關于復審程序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 五、國際刑事法庭結束歷史使命後的問題 六、一事不再理原則對國家與特設國際刑事法庭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影響 第三節 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常設性國際刑事審判機構中的適用 一、國際刑事法院的概述 二、國際刑事法院的補充性管轄權 三、《羅馬規約》關于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規定 四、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具體適用 五、評析 第四節 一事不再理原則在混合型國際刑事審判機構中的適用 一、混合型國際刑事審判機構的成立背景 二、混合型國際刑事審判機構的管轄權及一事不再理原則 第五節 國際刑事審判機構間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國際刑事審判機構存在管轄權競合 二、解決問題的思路 第六節 小結 第五章 一事不再理原則在中國的適用狀況 第一節 一事不再理原則在中國的現狀 一、一事不再理原則在中國的立法現狀 二、一事不再理原則在中國的實踐及評析 三、一事不再理原則在中國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第二節 區際刑事司法合作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一事不再理原則在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合作中的現狀 二、一事不再理原則在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合作中確立的依據及意義 三、一事不再理原則在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合作中的完善及具體運用 第三節 小結 結束語 附錄1 國際公約有關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條文 附錄2 一事不再理原則在我國立法條款(建議) 附錄3 外國刑事判決效力的國內(地區)立法 參考文獻 後記

2005年11月我率領中國代表團赴馬德里,與西班牙代表團就簽訂《中國和西班牙移管被判刑人條約》進行談判。在談判對案的起草以及談判的進行當中,最讓我感到沉重的是如何處理ne bis in idem(一事不再理)條款問題。 被判刑人移管是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形式之一,是指一締約國將在本國被判處監禁刑的另一締約國國民移交給其國籍所屬國,並在該後一締約國監獄內繼續執行前一締約國法院科處的刑罰,就其實質而言,這是相互承認和執行刑事判決的具體方式。既然是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執行國就應當充分尊重判刑國的判決,賦予這一判決以與本國刑事判決相同的效力,執行國不能未經判刑國同意而對原來的判決進行改判,也不能就同一行為對被判刑人重新進行審判。 但在當時,我國法律在涉外刑事司法方面尚無明確的關于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規定,唯一存在的是《刑法》第10條,即︰“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這一條款是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精神?在相互承認和執行刑事判決問題上是否需要對我國《刑法》第10條的規定作出必要的補充? 中國談判代表團由分別來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外交部的法律專家組成,這些專家對法律的基本原則有著深刻的認知和理解。在中國談判代表團所有成員的共同努力與協作下,我們順利地解決了這個法律問題。《中國和西班牙移管被判刑人條約》在相互承認和執行刑事判決問題上最終確立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第10條第1款明確規定︰“對于被移管的被判刑人,執行國將根據本國法律繼續執行判刑國判處的刑罰,並且不再對判刑國據以判刑的同一罪行重新進行審判。” 2006年6月29日我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順利地批準了《中國和西班牙移管被判刑人條約》。這是一個值得紀念的日子,從這一天開始,中國法律工作者可以理直氣壯地證明︰一事不再理已經成為中國刑事法律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它不僅適用于國內刑事司法領域,而且也適用于涉外刑事司法領域。 這並不是一次偶然的發展。在我國隨後締結的一些雙邊被判刑人移管條約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又通過一些新的形式得到表述。例如,《中國和葡萄牙移管被判刑人條約》第lo條第2款和第11條第l款分別規定︰在對被判刑人實行移管後,執行方“應當受判刑方判決關于事實的認定的約束”;“只有判刑方有權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中國和澳大利亞移管被判刑人條約》第12條第l款規定︰“接收方在接收被判刑人後,應按照移交方確定的刑罰性質和期限繼續執行刑罰,如同該刑罰系由接收方判定一樣。”這些都是對一事不再理原則準確而巧妙的新表述。 實際上,在《中國和西班牙移管被判刑人條約》締結之前,一事不再理原則就已經體現在了我國的涉外刑事法制當中。從1993年起,我國對外締結的雙邊引渡條約就開始將一事不再理原則列為拒絕引渡請求的理由,我國2000年《引渡法》也確認了這一拒絕引渡的理由。即使是我國《刑法》第10條,其實也在一定程度上含有一事不再理的精神,因為它明確宣布“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任何原則的適用都不是絕對的,都需要與其他原則的適用相互協調,都應當允許存在某些例外和變通的情形。隨著我國涉外刑事法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刑法》第lO條這一體現著相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條款可能會逐漸退居二線,但仍需予以保留,它將會與其他更加開放、更加科學的法律條款共同組成調整我國涉外刑事案件司法管轄的規範體系。 懷著這樣一種信念,我特別關注我所指導的博士生黃伯青選擇的博士論文題目《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研究》。 伯青經過努力完成了博士論文並且順利地通過了答辯。這篇博士論文選擇了一個正確的切人點,從國際刑事合作的角度論證一事不再理原則在我國刑事法制中的存在及其重要意義;采用比較研究的方法,考察和分析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中的基石作用;在論述一事不再理原則在我國涉外法制中的發展和適用問題時,還特別就該原則在區際法律沖突和司法合作中的適用發表了自己的學術見解。 欣聞伯青的博士論文經過補充和潤色即將正式出版,為師自當放下其他事情寫幾句學術感慨之言。我相信這部專著能讓讀者領略到一項古老原則在世界和中國刑事法制中所體現出的勃勃生機。我也希望已經走人人民法院大門的伯青能夠像當年中國談判代表團中那些司法界同事們一樣,以自己的睿智、勇氣和責任感為祖國法制建設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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