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從業的禁區:金融犯罪刑事法律解讀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5月

金融從業的禁區:金融犯罪刑事法律解讀

作者:郎勝 陳小雲 等
出版社:中國長安
出版日期:2009年09月01日
ISBN:7810755278
語言:繁體中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已於2006年6月29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於當日公布施行。《刑法修正案(六)》共21個條文,其中與金融密切相關的條文有12個。增加的條款包括騙取貸款等銀行信用的犯罪,金融機構違反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的犯罪,保險公司等特定機構違反國家規定運用公眾資金的犯罪,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忠實義務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犯罪。修改的條款包括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人賬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江罪,洗錢罪,公司、企業不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罪等。自19977年《刑法》施行以來,立法機關曾經先后對《刑法》進行過五次修訂,其中有的也涉及金融犯罪的內容。而這一次是對金融犯罪條款最集中的修訂,它反映了懲治金融犯罪,建立和諧金融秩序的客觀需求。 此次《刑法》金融犯罪條款修訂的突出特點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加大了對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更有力地保護了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金融機構屬於高風險的企業,同時它經營的是公眾資金。一旦被犯罪分子侵害,不僅金融機構本身受到損害,金融機構的客戶、投資人也會受到損害,嚴重的甚至可能引發區域性的金融風險。因此,世界各國都對金融領域的犯罪行為采取嚴厲打擊的手段,以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我國也非常重視對金融違法犯罪的懲治。雖然經濟領域的問題更多地應當通過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來解決,但是,對嚴重侵犯金融機構合法權益或給投資者、社會公眾造成巨大損失,不動用刑罰就不足以懲戒犯罪分子的金融犯罪行為,必須運用刑法手段進行打擊。《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正是體現了這個精神。二是,強化了對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刑事約束,加大了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我們不能不看到,有的金融犯罪行為是金融機構或其T作人員自身所為,它嚴重損害了投資者或社會公眾的合法利益。例如,一些金融機構特別是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利用受托人的優勢地位,在目前尚不規范的金融市場里,濫用權力,對委托人的財產違規操作,非法動用客戶資金及其他資產。還有一些非金融機構,通過控股和操縱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城市商業銀行或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非法挪用客戶存放在這些金融機構的資金、資金的利息收益和其他資產,為本公司提供非法融資,或從事各種經營活動。這類行為違反了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利益,動搖公眾刈金融機構受托理財的信任,同時擾亂了金融秩序,影響到社會穩定,迫使國家動用巨額資金收購個人債權,給國家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性極大。雖然有關監管部門采取了各種行政監管措施,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並要求金融機構健全內控機制和風險防范制度,甚至立法機關在很多民事、行政法律的「法律責任篇」中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由於刑事責任的缺失,仍然難以遏制嚴重金融違法行為多發的勢頭。針對這種情況,《刑法修正案(六)》通過增加新罪名、降低人罪條件等方式,明顯擴大了刑事懲治范圍,加大了金融機構違法經營和金融從業人員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條文解讀一、偽造貨幣罪二、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三、持有、使用假幣罪四、變造貨幣罪五、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六、高利轉貸罪七、騙取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罪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十一、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十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十三、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十四、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十五、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罪十六、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職務侵占罪、貪污罪十七、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受賄罪十八、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十九、挪用受托資產罪和違規運用公眾資產罪二十、違法發放貸款罪二十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二十二、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二十三、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二十四、逃匯罪二十五、洗錢罪二十六、集資詐騙罪二十七、貸款詐騙罪二十八、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二十九、信用證詐騙罪三十、信用卡詐騙罪三十一、有價證券詐騙罪三十二、保險詐騙罪三十三、公司、企業不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罪三十四、破產欺詐罪三十五、違背忠實義務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后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已於2006年6月29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於當日公布施行。《刑法修正案(六)》共21個條文,其中與金融密切相關的條文有12個。增加的條款包括騙取貸款等銀行信用的犯罪,金融機構違反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的犯罪,保險公司等特定機構違反國家規定運用公眾資金的犯罪,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忠實義務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犯罪。修改的條款包括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人賬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江罪,洗錢罪,公司、企業不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罪等。自19977年《刑法》施行以來,立法機關曾經先后對《刑法》進行過五次修訂,其中有的也涉及金融犯罪的內容。而這一次是對金融犯罪條款最集中的修訂,它反映了懲治金融犯罪,建立和諧金融秩序的客觀需求。 此次《刑法》金融犯罪條款修訂的突出特點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加大了對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更有力地保護了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金融機構屬於高風險的企業,同時它經營的是公眾資金。一旦被犯罪分子侵害,不僅金融機構本身受到損害,金融機構的客戶、投資人也會受到損害,嚴重的甚至可能引發區域性的金融風險。因此,世界各國都對金融領域的犯罪行為采取嚴厲打擊的手段,以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我國也非常重視對金融違法犯罪的懲治。雖然經濟領域的問題更多地應當通過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來解決,但是,對嚴重侵犯金融機構合法權益或給投資者、社會公眾造成巨大損失,不動用刑罰就不足以懲戒犯罪分子的金融犯罪行為,必須運用刑法手段進行打擊。《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正是體現了這個精神。二是,強化了對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刑事約束,加大了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我們不能不看到,有的金融犯罪行為是金融機構或其T作人員自身所為,它嚴重損害了投資者或社會公眾的合法利益。例如,一些金融機構特別是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利用受托人的優勢地位,在目前尚不規范的金融市場里,濫用權力,對委托人的財產違規操作,非法動用客戶資金及其他資產。還有一些非金融機構,通過控股和操縱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城市商業銀行或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非法挪用客戶存放在這些金融機構的資金、資金的利息收益和其他資產,為本公司提供非法融資,或從事各種經營活動。這類行為違反了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利益,動搖公眾刈金融機構受托理財的信任,同時擾亂了金融秩序,影響到社會穩定,迫使國家動用巨額資金收購個人債權,給國家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性極大。雖然有關監管部門采取了各種行政監管措施,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並要求金融機構健全內控機制和風險防范制度,甚至立法機關在很多民事、行政法律的「法律責任篇」中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由於刑事責任的缺失,仍然難以遏制嚴重金融違法行為多發的勢頭。針對這種情況,《刑法修正案(六)》通過增加新罪名、降低人罪條件等方式,明顯擴大了刑事懲治范圍,加大了金融機構違法經營和金融從業人員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 由於刑罰是最嚴厲的強制性法律制裁方法,能夠剝奪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因此,刑法關於金融犯罪的規定,實際上是為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划定了禁區。一旦觸及到這個禁區,就要受到刑事制裁,要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可以說,刑法是治理國家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也是金融業安全運行與發展的有力保障。因此,所有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從業人員都應當認真學習《刑法》有關金融犯罪的規定,准確領會刑法條文的立法精神。在學習的基礎上,一方面要學會用《刑法》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還要懂得用《刑法》來約束自身的行為.強化內控制度,避免自身或工作人員觸犯刑律。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在從事金融活動時,還負有向客戶宣傳刑法規定的義務,讓客戶了解哪些是金融活動中不能觸摸的高壓線,使客戶遠離金融犯罪。 我非常高興地看到,在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人民銀行、公安部、國資委、監察部、審計署、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十個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刑法修正案(六)》順利通過。值此之際,法工委刑法室、法制辦財金司和人民銀行條法司參加《刑法修正案(六)》起草工作的同志們又付出了辛勤勞動,把他們對金融犯罪刑事法律規定的研究成果編輯成書。希望這本書能為金融機構、金融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學習《刑法》,合法、安全地參與金融活動提供有益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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