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5月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作者:江朝國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06年10月01日
ISBN:9789867279606
語言:繁體中文

  儘管汽機車的使用為現代社會帶來無數的便利性,然而也由於肇事率的大幅提高,導致台灣地區每年平均三千人以上的死亡人數,及數千人的受傷人數,對社會及個人的影響甚為重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民國八十七年施行以來,不僅使車禍受難者得到應有的保障與協助,更在某種程度上免除我們對於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恐懼。惟,該法施行多年以來,不論是制度的建構以及實務的運作方面,多有未盡周詳及有待檢討之處。因此,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修正公告後之本法,乃有大幅度之修正,並總計五十三條條文。惟,相關著作卻仍付之闕如。
  是以本書再版後的內容,除對舊法相關規定及立法理由予以保留外,對於新修正通過後本法之解釋及適用,一方面徵引相關理論、蒐集有關法令與立法例,用以說明本法之適用以及未來的展望,另一方面更對於實務過去累積之判決提供詳盡的分析,以期讀者能充分掌握最新的法院見解及實務運作方式,使本書除可供學術研究外,更是實務界參考不可或缺的書籍之一。而具體案例的說明與解答,也可供你、我日常生活中遭遇相關問題時,直接索驥參考之依據。

預防意外,用心管理生命/蕭萬長
再版序自序緒論壹、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重要性/ 3貳、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演進與評析/ 14一、依公路法建立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 14二、公路法相關規定與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之評析/ 15適用保險法責任保險之規定無法直接保護受害人/ 15歸責原則因汽車使用用途而異造成不合理現象/ 17營業車採行保險與保證雙軌制不足保護受害人/ 18承保範圍狹隘形成保障漏洞/ 18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過程/ 19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修正經過/ 21
本論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法之立法目的)壹、修法理由/ 27貳、舊法第一條規定及立法說明/ 27一、舊法第一條規定/ 27二、舊法第一條規定立法說明/ 27參、評析/ 28◆案例/ 28◆問題之提出/ 28◆理論體系之再建構/ 29強制汽車保險之立法模式簡介/ 29無過失保險制度之緣起/ 30責任保險法制之緣起/ 31本法之立法模式/ 33修正條文之檢討/ 3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障範圍/ 35汽車交通事故所致之損害/ 36本法應保障之範圍/ 37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任意性責任保險之關係/ 38◆案例解說/ 41肆、結論/ 42
第二條(法律之適用)壹、修法理由/ 43貳、舊法第二條規定及立法說明/ 43一、舊法第二條規定/ 43二、舊法第二條規定立法說明/ 43參、評析/ 44◆案例/ 44◆問題之提出/ 44◆理論體系之再建構/ 44本法之性質/ 44法條結構/ 45本法之特別法地位/ 45修法後所衍生之問題/ 45法律明確性原則/ 46多餘而不必要之修正/ 46衍生問題/ 46保險契約關係各種義務違反效果之適用-以危險增加相關義務為主/ 48保險契約關係義務群之法律性質及其違反效果/ 48義務種類與性質/ 48違反效果/ 50危險增加相關義務之性質及其違反效果/ 52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 54本法危險增加相關理論之再建構/ 55不健全保險關係對受害人直接請求權之影響/ 56不健全保險關係與保險人之給付義務/ 56不健全保險關係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中受害人直接請求權之行使/ 57不健全保險關係中保險人之求償權/ 58本保險中危險增加相關義務之法律效果與對受害人直接請求權之影響/ 59立法例之檢視/ 59本法之規定/ 60保險人可否解除、終止契約及應否負賠償之責/ 60保險人可否對被保險人求償/ 61小結 立法建議/ 62◆案例解說/ 63肆、結論/ 63第三條(主管機關)壹、修法理由/ 65貳、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及立法說明/ 65一、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65二、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說明/ 65參、評析/ 66◆問題之提出/ 66◆理論體系之再建構/ 66本保險之監督結構/ 66主管機關抉擇之探討/ 68主管機關之變遷/ 69肆、結論/ 70第四條(主管機關之資料調閱權)壹、修法理由/ 71貳、舊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及立法說明/ 71一、舊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71二、舊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立法說明/ 71參、評析/ 72◆問題之提出/ 72◆理論體系之再建構/ 72本條之立法緣起/ 72本條規定之探討/ 72要求提供資料之對象範圍擴大/ 73相關資料提供項目之界定/ 74肆、結論/ 75第五條(汽車之定義)壹、修法理由/ 76貳、舊法第三條規定及立法說明/ 77一、舊法第三條規定/ 77二、舊法第三條規定立法說明/ 77參、評析/ 77◆案例/ 77◆問題之提出/ 77◆理論體系之再建構/ 78強制投保之汽車種類所應考量之因素/ 78與本法之政策目標相配合/ 78與公路監理作業可相結合/ 79宜考量社會及經濟因素/ 79無須強制投保之特殊情形/ 79危險性低/ 80賠償能力不虞匱乏/ 80各因素間之相互關係/ 82本法規定/ 82本法所稱之汽車/ 82區分「應訂立本保險契約」及「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必要性探討/ 84形成特別補償基金之更不公平現象/ 85小結/ 86主管機關公告之觀察/ 87主管機關公告之分析/ 87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 87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90特定非依軌道行駛具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 92授權主管機關公告之妥適性/ 93無須強制投保之缺漏/ 93危險性低之車種/ 93賠償能力不虞匱乏之汽車保有人/ 94◆案例解說/ 96肆、結論/ 97第六條(投保義務人及契約有效性之維持)壹、修法理由/ 99貳、舊法第四條、第十四條規定及立法說明/100一、舊法規定/100舊法第四條規定/100舊法第十四條規定/100二、舊法規定立法說明/101舊法第四條規定立法說明/101舊法第十四條規定立法說明/101參、評析/101◆案例/101◆問題之提出/103◆理論體系之再建構/103汽車交通事故損害填補之保險必要性賠償責任擔保單軌制與雙軌制之優劣比較/103本法投保義務人規定之檢視/105投保義務人之立法衡量因素/105憲法之比例原則/105強制汽車保險法制之採擷/105汽車交通事故歸責原理與歸責主體之契合/106公路監理作業之配合/106各取決因素間之利益衡量及其與違反效果之關係/108本法之投保義務人/110應訂立本保險契約汽車之所有人/110應訂立本保險契約汽車之使用人或管理人/112小結/113維持契約有效性之義務/114規範必要性/114再行投保義務之商榷/114◆案例解說/115肆、結論/116第七條(請求權人請求保險賠償給付或補償之權利基礎)壹、修法理由/117貳、舊法第五條規定及立法說明/117一、舊法第五條規定/117二、舊法第五條規定立法說明/118參、評析/118◆案例/118◆問題之提出/118◆理論體系之再建構/119汽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歸責原因之構築/119過失推定主義/119危險責任主義/119修法前我國法制之檢討/121民法與公路法之規定/121舊法第五條之規定/122本書見解/123強制汽車保險法制之探討/124無過失保險制度概論/124危險責任保險法制概論/127汽車交通事故危險責任體系之建構/127危險責任之由來/127危險責任之歸責原因/128危險責任之意義與實證條文之特徵/128A.特殊危險/129B.最高金額限制/129C.無慰撫金之規定/129D.特殊免責事由/130汽車交通事故危險責任之歸類/130汽車交通事故危險責任之賠償責任主體/130A.一般侵權行為之責任主體/131B.危險責任之責任主體/131C.汽車交通事故危險責任之賠償責任主體/131立法例之介紹/131保有人之範圍/132汽車交通事故危險責任與強制保險之關係/133本法體制之採擷/134受害人之法益應予優先保護/134保險財務之考量/135肇事責任之反應/135注意義務降低之防免/136與社會安全體系之關係/136相關修正理由之檢討/137過失相抵之探討/138過失相抵之相關概念/139過失相抵原則之根據/139過失相抵中過失之意義與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時之賠償減免標準/140危險責任與過失相抵/140過失相抵對保險賠償及保險財務之影響/141直接請求權之探討/142直接請求權規定之變動/142責任保險中立法賦予直接請求權之可行性/143否定說/144肯定說/144小結/144直接請求權的性質/144法定之債務共同承擔說/145保險法上之構造說/145外國立法例/145德國立法例/145日本立法例/145小結/145本條規定之檢討/146本條規定之定位/147未明危險責任主體之內涵/149過失相抵問題未加考量/150不解直接請求權之性質/153◆案例解說/154肆、結論/154第八條(經營本保險之保險業)壹、修法理由/156貳、舊法第七條規定及立法說明/156一、舊法第七條規定/156二、舊法第七條規定立法說明/157參、評析/157◆問題之提出/157◆理論體系之再建構/157經營主體之抉擇/157公辦公營贊成及反對意見/158公辦公營的贊成意見/158公辦公營的反對意見/158公辦民營贊成及反對意見/158公辦民營的贊成意見/158公辦民營的反對意見/159本書見解/159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之簡介/159保險業申請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160保險業申請許可應檢附文件/160廢止許可事由/161其他應遵行事項/161肆、結論/161第九條(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定義)壹、修法理由/162貳、舊法第八條規定及立法說明/162一、舊法第八條規定/162二、舊法第八條規定立法說明/163參、評析/163◆案例/163◆問題之提出/164◆理論體系之再建構/165被保險人之概念/165任意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165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166保障受害人立法目的之貫徹/166外國立法例之實踐/167舊法之被保險人範圍/168新法規定對被保險人範圍之衝擊/168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168經要保人同意者/169◆案例解說/171肆、結論/172第十條(加害人及受害人之定義)壹、修法理由/173貳、舊法第九條規定及立法說明/173一、舊法第九條規定/173二、舊法第九條規定立法說明/173參、評析/174◆案例/174◆問題之提出/174◆理論體系之再建構/174加害人定義之檢討/174加害人概念於本法之原意/174與被保險人定義範圍之不同/175加害人定義之不妥/176受害人定義之檢討/177人身侵權行為之受害人/177受害人之概念/177受害人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177人身侵權行為責任保險之受害人/177本法受害人之規定/178車內之人/179自損事故之駕駛人/179A.立法過程所產生之疑義/179B.法條文義之解釋/180C.規範體系上之解釋/180D.施行細則之觀察/181E.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之參照/181F.小結/181情誼共乘(Gefalligkeitsfahrt)之人/182車外之人/183小結/183◆案例解說/184肆、結論/184第十一條(請求權人之定義及範圍)壹、修法理由/185貳、舊法第十條規定及立法說明/186一、舊法第十條規定/186二、舊法第十條規定立法說明/187參、評析/187◆案例/187◆問題之提出/188◆理論體系之再建構/188「受益人」概念於本保險之商榷/188受益人概念之源起/188舊法誤用受益人概念之缺失/189受益人用語之不當/189混淆責任保險和傷害保險/189與直接請求權之意旨相衝突/190舊法第十條之檢討/192直接受害人體傷時之受益人/192直接受害人死亡時之受益人/192特別補償基金/193刪除「受益人」規定之肯定/19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賠償對象/194因汽車交通事故成立民法侵權責任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195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195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195小結/19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賠償對象/196受害人/197被保險人/197新法規範模式之分析/198規範緣由之探討/198修法小組修法說明之檢視/198新法修正理由之檢討/200規範模式之思考方向/202支出殯葬費之人與特別補償基金/204主管機關公告之妥當性/206實務上之見解/206殯葬費項目及金額參考表之妥當性/207殯葬費項目之分析/208殯葬費金額之分析/209總額限定/209單項限額/210◆案例解說/211肆、結論/212第十二條(被保險汽車之定義)壹、修法理由/213貳、舊法第十一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14一、舊法第十一條規定/214二、舊法第十一條規定立法說明/214參、評析/214◆案例/214◆問題之提出/215◆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15界定被保險汽車範圍之實益/215界定標準之探討/215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215正視保險契約非要式契約之本質/215條文邏輯上之誤謬/216要保書所載之汽車/216保險證記載之汽車/217被保險汽車之範圍/217◆案例解說/218肆、結論/219第十三條(汽車交通事故之定義)壹、修法理由/220貳、舊法第十二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20一、舊法第十二條規定/220二、舊法第十二條規定立法說明/220參、評析/221◆案例/221◆問題之提出/222◆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22汽車交通事故範圍之界定目的/222本條汽車利用態樣之評析/223避免適用範圍及於第一人保險/225汽車交通事故之地域限制/225◆案例解說/227肆、結論/228第十四條(消滅時效)壹、修法理由/230貳、舊法第十三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30一、舊法第十三條規定/230二、舊法第十三條規定立法說明/231參、評析/231◆案例/231◆問題之提出/232◆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32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232短期消滅時效之規範意涵/232直接請求權之性質/232規範意涵/233短期消滅時效之起算點/234時效停止進行制度之引入/235規範目的可能無法貫徹/236規範實效不大/236本法暫先給付制度已足提供基本保障/237與短期時效制度自相矛盾/237所慮情況並不多見/237保障受害人目的之重新思考/238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制定目的/238小結/238突破相對效力之檢討/239無充分之說理/239時效切割適用之弊病/240對被保險人私法地位之影響/240補償請求權之時效起算/241◆案例解說/242肆、結論/243第十五條(保險人通知續保之義務)壹、增訂理由/244貳、評析/244◆案例/244◆問題之提出/245◆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45因應保險終期之道/245本條規範之探討/245規範緣由/245前提要件之規範意旨探求/246通知續保義務課予之妥適性分析/247從保險人之角度/247從要保人之角度/247從受害人之角度/247於保險終期之問題上仍待改進/248◆案例解說/248參、結論/249
第二章保險契約第十六條(一車一保險原則及本保險與交通監理作業之結合)壹、修法理由/253貳、舊法第十五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54一、舊法第十五條規定/254二、舊法第十五條規定立法說明/254參、評析/254◆案例/254◆問題之提出/255◆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55與交通監理制度之配合/255落實投保義務/256配合保險證之制度/256檢討:新法仍忽略保險證等相關得提供有效配合之制度/257一車一保險原則之規範重心/257「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之探討/258保險契約為不要式契約/260保險法相關規定之解釋/260新法刪除「要保書」規定之肯定/260◆案例解說/261肆、結論/262第十七條(重要事項之據實說明義務)壹、修法理由/263貳、舊法第十六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63一、舊法第十六條規定/263二、舊法第十六條規定立法說明/264參、評析/264◆案例/264◆問題之提出/264◆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65據實說明義務於本法適用之考量/265應據實說明事項之列舉規定/265保險人之詢問方式/267據實說明義務之主體/267◆案例解說/267肆、結論/268第十八條(拒保事由;擬制承保)壹、修法理由/269貳、舊法第十七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69一、舊法第十七條規定/269二、舊法第十七條規定立法說明/270參、評析/270◆案例/270◆問題之提出/271◆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71法定得拒保事由之探討/271未交付保險費/271違反據實說明義務/272保險人之拒保方式/273核保期間/274◆案例解說/274肆、結論/275第十九條(保險條款文書、保險證及保險標章之交付義務)壹、修法理由/276貳、舊法第十八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77一、舊法第十八條規定/277二、舊法第十八條規定立法說明/277參、評析/277◆案例/277◆問題之提出/277◆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78保險證與交通監理作業之配合/278保險證之功能/278隨車攜帶備驗之義務/278刪除保險契約書之規定/279要保人方屬規範主體/280保險標章制度之引入/280保險證之簽發條件設計/281條文之規範次序/281◆案例解說/281肆、結論/282第二十條(保險人之契約終止事由及程序)壹、修法理由/283貳、舊法第十九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84一、舊法第十九條規定/284二、舊法第十九條規定立法說明/284參、評析/285◆案例/285◆問題之提出/286◆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86保險人解除權之禁止/286保險人法定終止權事由之探討/286違反據實說明義務/286未依約交付保險費/287契約相對人之釐清/287終止契約方式與起算點之闕漏/287刪除保險費返還之規定/288◆案例解說/288肆、結論/289第二十一條(要保人之契約終止事由;契約終止後保費之退還)壹、修法理由/291貳、舊法第二十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92一、舊法第二十條規定/292二、舊法第二十條規定立法說明/292參、評析/293◆案例/293◆問題之提出/293◆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93保險契約不適宜解除/293要保人法定終止事由之探討/294被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294被保險汽車報廢/296舊車主之終止/296保險費之返還/296◆案例解說/297肆、結論/297第二十二條(複保險)壹、增訂理由/298貳、評析/299◆案例/299◆問題之提出/299◆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99增訂理由之檢討/299可能立法原意之探尋/300保護受害人之觀點/300由保費返還之規定以觀/301錯誤立法/302◆案例解說/303參、結論/303第二十三條(保險契約主體之變更)壹、修法理由/304貳、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及立法說明/304一、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304二、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立法說明/304參、評析/305◆案例/305◆問題之提出/305◆理論體系之再建構/306本保險之特殊性:被保險人概念之擴大/306新法規定之評析/307修法理由之檢討/307本條之存在必要性/308規範重心錯置/308規範實效不大/308徒增人民困擾/309對受害人並無影響/309單純買賣/309先賣後租/310分析/310辦理保險變更之手續/311◆案例解說/311肆、結論/311第二十四條(通知之方式)壹、修法理由/312貳、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及立法說明/312一、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312二、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立法說明/312參、評析/313◆案例/313◆問題之提出/313◆理論體系之再建構/313民法上書面要式行為目的之觀察/313避免當事人做輕率之決定/313證據之保存/314將法律行為公諸大眾/314方便行政作業/314本法要求書面之用意/314新法規定之評析/315通知應以書面為之/315變更保險契約應以書面為之/316◆案例解說/316肆、結論/317第二十五條(賠償金額之給付期限)壹、修法理由/318貳、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及立法說明/319一、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319二、舊法第二十三條之立法說明/319參、評析/320◆案例/320◆問題之提出/320◆理論體系之再建構/320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發生/320法條用語之檢討/323保險人給付之內容/323保險人給付之對象/323賠償金額確定時限之刪除/324保險人給付時限之修正/325金管會見解/326本書見解/327禁止扣押規定之增訂/328◆案例解說/328肆、結論/329
第二十六條(保險期間)壹、修法理由/330貳、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及立法說明/330一、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330二、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立法說明/330參、評析/331◆案例/331◆問題之提出/331◆理論體系之再建構/331明定保險期間是否妥適/331本條存在之必要性/332◆案例解說/333肆、結論/333第二十七條(給付項目)壹、修法理由/334貳、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及立法說明/335一、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335二、舊法第二十五條立法說明/335參、評析/335◆案例/335◆問題之提出/336◆理論體系之再建構/336責任保險理賠之基礎/33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障之內容/337本法之保障內容分析/337增加生活需要/337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339肯定說/339否定說/339非財產上損害賠償/340法定扶養義務/341殯葬費/341外國立法例/342德國立法例/342日本立法例/343財產上損害/343A.積極損失/343B.消極損害/343非財產上損害/344本書見解/345保護被保險人/345保障受害人/345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是否保障之疑義/346慰撫金是否保障之疑義/346代位權行使之確保/347小結/349現行法之檢討/349用語錯誤/349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範圍/350殘廢給付、死亡給付之內容不明/351小結/354立法說明錯誤/354定額給付/355「取代」損害賠償範圍之規定/355稅捐稽徵法上之問題/356◆案例解說/356肆、結論/358
第二十八條(受害人故意或惡意致保險事故發生)壹、修法理由/359貳、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及立法說明/360一、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360二、舊法第二十六條立法說明/360參、評析/360◆案例/360◆問題之提出/361◆理論體系之再建構/362規範目的/362立法說明/362概念澄清/362規範目的之建構──代小結/365要件之檢討/365「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用語之疑義/366排除原因之檢討/366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之刪除/367應排除行為規定之不足/367從事犯罪行為/368逃避合法拘捕/368A.拘提/369B.逮捕/369逮捕通緝犯/369現行犯之逮捕/370逕行拘提/370C.重大可歸責事由/370不應排除之事項/371受害人為肇事汽車之駕駛人/372A.肯定說/372B.否定說/372C.本書意見/373受害人為肇事汽車之所有人但非駕駛人/373A.受害人為未投保汽車之乘客/373B.受害人為行人/373C.受害人為有投保汽車之乘客,與其所擁有之未投保車輛肇事/373D.受害人為有投保汽車之駕駛人,與其所擁有之未投保車輛肇事/374小結/374法律效果之檢討/374概說/374第一項之檢討/375案例事實/375案例分析/375檢討/376第二項之檢討/377立法說明/377案例事實/378案例分析/379檢討/379小結/380◆案例解說/380肆、結論/381第二十九條(保險人向加害人代位之事由)壹、修法理由/383貳、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及立法說明/384一、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384二、舊法第二十七條立法說明/384參、評析/385◆案例/385◆問題之提出/385◆理論體系之再建構/386本條規定之檢討/386規範目的/386最終負責主體修正之檢討/388權利性質之修正/389代位請求事由之修訂/391故意行為所致/391酒醉、吸毒者/39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394刪除未經允許使用汽車/395◆案例解說/395肆、結論/396第三十條(保險人代位權之確保)壹、立法說明/398貳、原條文及立法說明/398參、評析/398◆案例/398◆問題之提出/399◆理論體系之再建構/399要件之分析/399和解約定「主體」之疑義/400和解約定「時點」之疑義/401保險人為保險賠償前/401債權移轉通知之前/401債權移轉通知之後/402小結/402法律效果之檢討/402法律效果之涵義/402法律效果之商榷/403違背民法之價值決定/403變相剝奪賠償義務人和解、拋棄等約定之利益/404忽略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規範目的/404本書意見/405◆案例解說/407肆、結論/407第三十一條(被保險人先為賠償之處理)壹、修法理由/409貳、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09一、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409二、舊法第二十九條立法說明/410參、評析/410◆案例/410◆問題之提出/411◆理論體系之再建構/411規範目的/412損失額、賠償額與保險賠償之關係/413新法規定之檢討/414賠償主體的修正/414第一項規定之不妥/415第一項但書規定之不妥/418舊法第二項「歸墊」一詞的修正/419第二項但書規定之不妥/419前項但書業已刪除/419無權使用被保險汽車之人/419◆案例解說/421肆、結論/421第三十二條(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效果)壹、修正理由/422貳、舊法第三十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22一、舊法第三十條規定/422二、舊法第三十條立法說明/422參、評析/423◆案例/423◆問題之提出/423◆理論體系之再建構/423◆案例解說/424肆、結論/424第三十三條(保險人之代位權)壹、修法理由/425貳、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26一、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426二、舊法第三十一條立法說明/426參、評析/427◆案例/427◆問題之提出/427◆理論體系之再建構/427保險代位之基本概念/427修正條文評析/429保險人代位權客體的修正/429增定保險人代位權行使之時點及範圍/430擴大禁止保險代位行使對象之範圍/431◆案例解說/432肆、結論/432第三十四條(保險事故發生之處理)壹、修法理由/434貳、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35一、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435二、舊法第三十二條之立法說明/435參、評析/436◆案例/436◆問題之提出/436◆理論體系之再建構/436被保險人之義務/436急救義務/437保險事故發生通知之義務/438有關資料之提供及告知義務/439受害人之義務/440受害人非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人/440受害人之資料提供及告知義務/440◆案例解說/441肆、結論/442第三十五條(暫時性保險賠償給付)壹、修正理由/443貳、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44一、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444二、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立法說明/444參、評析/445◆案例/445◆問題之提出/445◆理論體系之再建構/445規範目的/446評析/447請求原因之檢討/447增加給付時限及違反效果/448修正暫保金返還前提之修正/449外國立法例/449◆案例解說/451肆、結論/451第三十六條(牽涉數車之汽車交通事故處理)壹、修法理由/452貳、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53一、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453二、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法說明/453參、評析/454◆案例/454◆問題之提出/454◆理論體系之再建構/455本條適用情形之探討/455舊法下「由數汽車所共生或涉及數汽車」之意涵/455從立法沿革探求/455從法條文義觀之/455由民法共同侵權行為之因果關係作建構/456共同的因果關係/457擇一的因果關係/457小結/457新法下「牽涉數汽車」之評析/459不解本條原先之規範意涵/459事實涵攝上與立法原意不符/459A.立法原意/459B.舉例說明/460法律效果上與保險法理有悖/461小結/461將「肇事」汽車修正為「事故」汽車之商榷/461本條規定應為之保障/462立法前提之謬誤/462應為保障之分析/463一份保險金額保障說/463數份保險金額保障說/463德國立法例/464日本立法例/464折衷說/464優點/465缺點/465本法修正後之影響/466特別補償基金涉入之分析/467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充性/467修正前各款之適用關係/468由法條文義作觀察/468自立法沿革上之解釋/468本書意見/469新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469新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470新法未提出充分之理由/470特別補償基金立於同保險人地位之可行性/471就特別補償基金與保險人之性質而言/471對於受害人而言/471對於被保險人或要保人而言/471◆案例解說/472肆、結論/472第三十七條(本保險與其他保險之關係)壹、修法理由/474貳、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74一、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474二、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立法說明/474參、評析/475◆案例/475◆問題之提出/475◆理論體系之再建構/475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概念之建立/475新法規定之評析/475仍舊欠缺避免不當得利之規範/475不當得利之產生/475不當得利之防止/476舉例說明/477依新法規定之處理/477依本文建議之處理/477◆案例解說/478肆、結論/478第三章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第三十八條(特別補償基金之機構)壹、修法理由/481貳、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82一、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482二、舊法第三十六條立法說明/482參、評析/483◆案例/483◆問題之提出/483◆理論體系之再建構/484受害人損害補償體系漏洞之填補模式/484增設「健全本保險制度」之目的有待商榷/486本基金之法人屬性與其紛爭解決程序/488增設汽、機車分別列帳之規定/490本基金捐助章程及管理辦法概要/490◆案例解說/492肆、結論/494第三十九條(基金來源)壹、修法理由/495貳、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95一、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495二、舊法第三十七條立法說明/496行政院提案說明乃謂:/496審查會/496參、評析/496◆案例/4

自序
  對於那些無辜因車禍受害之人所遭遇的悲痛、怨諍、無助等各種心境,我能深切的感受,但慚愧的無法幫上任何忙。對於執政者終於排除萬難,將延宕多年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完成立法工作,使我國地區人民得以於交通事故中不幸受難時,皆能即時獲得一份較符合人性尊嚴的經濟基本保障,我心懷感佩。這是一個政府、業者、汽車駕駛人,甚至全體國民基於認知,發慈悲心,行菩提道,為大佈施所集之善果。透過它,至少能使這個已充滿功利、貪婪、自私、弱肉強食的社會,減少一些因求償哭訴無門而引起的棄屍、抬棺、人亡家破等各種怨瞋之氣,增加一些「人溺己溺,自助助人」精神發揮的祥和善息。阿彌陀佛,善哉!
  台灣曾經被醜名為「貪婪之島」,顯示了島上人性並非全然泯滅!
  然,「五度如盲,般若為導」,佈施若法不當,則不僅無助功德善果,反促各界眾生貪、瞋、癡、疑,毒象環生,不可不慎。尤其於「法治國」,凡事依法而行,個別法本身之規定不僅應理論貫一,明確無缺;同時亦應顧及個別法和其他相關法門之整體和諧及互動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在立法過程中,可謂是結合了政府相關部會、各界學者專家及民意代表們智慧之結晶。其基本概念、原則及內容,大都能令人接受。可是,基於我國長期未重視保險專業人才培育及知識之推廣,加上民主議會制度先天之「廣大包雜性」,還有各方利益團體之私見,在「先求有、再求精」之時限壓力下,內容難免有語意不清,前後矛盾,偏離原意,甚或和其他法體系於適用上有扞格之處。這些缺失於立法後,雖經行政機關以「施行細則」、「辦法」、「保單條款」,或個別行政命令之方式加以補綴,仍無法臻善其境,反偶有「子法違反母法」、「欲淨反濁」之現象。
  或許,和其他法律般,這僅是反應我國立法品質之普遍現象罷了,何堪苛責?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在精神上為社會道德水準之指標;在立法技術上為民法損害賠償法、公路法、保險契約法、保險業法、行政法及其他相關學科專業學識之結合;在落實執行上,不僅是要靠主管機關之監督及業者之良心營運,凡駕駛人及所有可能為「潛在被害人」之全體國民,都應對它具有基本之認識。時代在進步,各種社會制度亦由粗略而轉細繁,生活在其中的每一份子,不可能仍自閉於簡單有限之法概念中以面對息息而生、錯綜複雜之法律關係。個人若平時能對所謂的「專業知識」稍加關心和瞭解,將「專業知識」變為「一般知識」,「專業正義」化為「一般正義」。如此,不僅個人權益得以保障,社會規範所追求之共同利益目標亦可達成。
  我,有幸曾參與本法各階段之立法過程,雖不敢言「窮經皓首」,卻也曾於無數難眠夜輾轉心絞,「貪」所提淺見之不足,「瞋」所學知識之不全,「痴」所執理念之不行,三毒皆染。今,僅盼能藉著對本法之淺識,逐條述其意旨、條文內容及其所依理論結構,並舉例明之,詳析利弊,再呈修法之見,著成此書,供各界大德參考,以補過進德。同時,向曾對本書之完成付出重大貢獻的王清白先生、陳文禹律師、蘇敏慧律師、謝宗穎律師致深深的謝意。尤其是謝律師,於編著過程中,勞心勞力、瞻前顧後、細心呵護,沒有他,本書無法如期問世。此外,前行政院長蕭院長萬長、謝啟大委員、陳瓊讚委員、林志嘉委員及其他關心本法之委員於審查本案時,對本人受立法院委託所撰評估報告之內容,直接或間接表示之鼓勵,在此表無量謝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王事展,對本書之孕成、催生,提供各種資料及協助,亦一併致謝。
  「有情與諸佛,皆能生佛法;如其敬信佛,何不敬有情」。保險制度本即是有情人類互助分攤苦難之良制,旨在分散危險共同團體內成員之損失;責任保險雖進而具有保障第三人之涵意,但投保與否仍出於個人之意願;惟強制責任保險,乃精進集合社會全體人民之善念,為尊重生命,悲天憫人,不分貧、富、貴、賤,以被害人為保護對象,所產生之「大同世界」、「平等智」具體表現。若以菩提道次第論,無疑是「上士道」之天乘善法,功德殊勝。願我國人皆能藉此共修,泛渡有情,早住佛心。
江朝國 1999年3月29日於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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