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底形上學(精裝)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11月
道德底形上學(精裝)
本書雖名為「形上學」,
其實是探討道德原則與法律原則在具體生活層面中的落實,
因此是康德實踐哲學的完成。
康德的《道德底形上學》一書包含《法權論之形上學根基》與《德行論之形上學根基》兩部分,在康德生前,這兩部分各分別出版,而未曾合為一書。前者是康德唯一一部完整討論法哲學的著作,探討「法權」的一般概念、公法的三個層面,以及私法的「物權」、「人格權」、「出於物的方式的人格權」等各面。後者有助於我們釐清當代西方「德行倫理學」(virtue ethics)所引發的爭論,並確定「義務」及「德行」皆是康德倫理學中的重要概念。
康德更早期的《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和《實踐理性批判》兩本著作,突出倫理學之形式主義特徵。在這樣的基礎上,於《道德底形上學》中,康德進一步將道德法則應用於人性上,並涉及實踐人類學底層面。在書中康德強調法權論與德行論之根本差異在於:前者可以維持其形式主義底特色,後者卻必須發展出一套「目的學說」。本書探討「法權」及「德行」等核心概念,因此康德在出版《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和《實踐理性批判》後,堅持完成本書,以使其道德哲學更臻完善。
作者簡介
康德(Immanuel Kant)
1724年生於東普魯士科尼希貝爾格(Konigsberg),1804年逝世於該城。他於1740年就讀於科尼希貝爾格大學,1746年至1755年迫於生計而終止學業,擔任家庭教師。1755年他在科尼希貝爾格大學完成學業後,留校任教,直到1797年因年老力衰,才終止授課。在哲學方面,他繼承啟蒙哲學之傳統,綜合歐陸理性論與英國經驗論,形成其批判哲學,開啟從菲希特到黑格爾的德國理念論;就其原創力及影響力而言,誠為近代西方哲學家第一人。其主要著作有《純粹理性批判》、《實踐理性批判》、《判斷力批判》、《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道德底形上學》、《單在理性界限內的宗教》、《未來形上學之序論》等。
譯者簡介
李明輝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及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班)畢業。其後獲得「德國學術交流服務處」(DAAD)獎學金,赴德國波昂大學進修,於1986年獲得該校哲學博士。曾擔任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客座副教授、中國文化大學哲學系副教授,目前為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研究員暨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合聘教授。主要著作有《儒家與康德》、《儒學與現代意識》、《康德倫理學與孟子道德思考之重建》、《當代儒學之自我轉化》、《康德倫理學發展中的道德情感問題》(德文本),譯作有H. M. Baumgartner的《康德「純粹理性批判」導讀》、康德的《通靈者之夢》、《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康德歷史哲學論文集》。
譯者前言
中譯本導讀:《道德底形上學》之成書始末及其哲學意義
一、《道德底形上學》之成書始末
二、《道德底形上學》之版本問題
三、《道德底形上學》之哲學意義
凡例
康德著作縮寫表
第一部 法權論之形上學根基
前言
法權論之畫分表
道德底形上學之導論
Ⅰ. 論人類心靈底能力與道德法則之關係
Ⅱ. 論道德底形上學之理念與必然性
Ⅲ. 道德底形上學之畫分
Ⅳ. 道德底形上學之預備概念(普遍實踐哲學)
法權論導論
§ A. 何謂法權論?
§ B. 何謂法權?
§ C. 法權底普遍原則
§ D. 法權與強制的權限相結合
§ E. 嚴格的法權也能被表述為一種根據普遍法則而與每個人底自由相協調的全面的相互強制之可能性
附論法權論之畫分
論有歧義的法權(zweideutiges Recht/Ius aequi- vocum)
Ⅰ. 衡平性(Billigkeit/Aequitas)
Ⅱ. 緊急權(Notrecht/Ius necessitatis)
法權論之畫分
A. 法律義務之一般畫分
B. 法權之一般畫分
天賦的權利只有一項
一般而言的道德底形上學之畫分
Ⅰ.
Ⅱ. 根據法則對於義務的客觀關係之畫分
Ⅲ. 根據責以義務者對於承擔義務者的主觀關係之畫分
論對於作為一般而言的義務底系統之道德學的畫分
法權論 第一篇 私法
第一篇 關於一般而言的外在所有物之私法
第一章 論將某外在之物當作所有物而擁有的方式
第二章 論取得某外在之物的方式
第一節 論物權
第二節 論人格權
第三節 論出於物的方式之人格權
家庭社會之權利 第一項:婚姻權
家庭社會之權利 第二項:親權
家庭社會之權利 第三項:家長權
一切可從契約取得的權利之獨斷的畫分
盜印書籍依法律是禁止的
補節 論對於意念底一個外在對象之 理想的取得
Ⅰ. 藉由時效而取得的方式
Ⅱ. 繼承(Acquisitio hereditatis〔遺產之取得〕)
Ⅲ. 身後遺留令名(Bona fama defuncti〔身後的令名〕)
第三章 論藉由一種公開的司法權底判決而來之主觀上有條件的取得
A. 論贈與契約
B. 論借貸契約
C. 論對遺失物的索回(取回)(vindicatio)
D. 論藉由宣誓而取得保證 (Cautio iuratoria〔宣誓的保證〕)
從自然狀態中的所有物到法律狀態中的所有物 之一般而言的過渡
法權論 第二篇 公法
第一章 國家法
論因時效而佔有的權利
論繼承
論國家對於為其臣民而設的永久基金會之權利
結語
第二部 德行論之形上學根基
前言
德行論之導論
I. 關於「德行論」底概念的探討
II. 關於「一項同時是義務的目的」底概念的探討
III. 論設想「一項同時是義務的目的」之根據
IV. 同時是義務的目的為何?
V. 對於這兩個概念的闡釋
VI. 倫理學並不為行為立法(因為這是法權論之事),而是僅為行為底格律立法。
VII. 倫理義務具有寬泛的責任,而法律義務卻具有狹隘的責任。
VIII. 對於作為寬泛義務的德行義務之解說
IX. 何謂德行義務?
X. 法權論底最高原則是分析的;德行論底最高原則是綜合的。
XI. 德行義務之圖表
XII. 心靈對於一般而言的義務概念的感受性之感性的預備概念
XIII. 在關於一套純粹德行論的探討中道德底形上學之普遍原理
XIV. 論德行論與法權論分離之原則
XV. 德行首先要求自我控制
XVI. 德行必然預設不動心(被視為力量)
XVII. 德行論底畫分之預備概念
XVIII.
倫理學底畫分
倫理學的成素論
第一部 論對自己之一般而言的義務
導論
§ 1. 「一項對自己的義務」底概念(乍見之下)包含一項矛盾
§ 2. 但是卻存在人對自己的義務
§ 3. 對這種表面的背反之說明
§ 4. 論對自己的義務之畫分原則
第一卷 論對自己的完全義務
第一章 論人對作為動物性存有者的自己之完全義務 § 5313
第一款 論自戕
第二款 論淫慾的自瀆
第三款 論因無節制地使用享受品或甚至食品而致的自我麻醉
第二章 人對僅作為一個道德性存有者的自己之義務
Ⅰ. 論說謊
Ⅱ. 論吝嗇
Ⅲ. 論阿諛
第一節 論人對作為天生的自我裁判者的自己之義務
第二節 論對自己的一切義務之第一命令
附節 論道德的反省概念之曖昧:將原屬人對自己的義務者當作對他人的義務
第二卷 論人對自己(關乎其目的)的不完全義務
第一節 論人在發展並增益其自然圓滿性時,亦即在實用方面,對自己的義務
第二節 論人在提升其道德圓滿性時,亦即純然在道德方面,對自己的義務
第二部 論對他人的德行義務
第一章 論對僅作為人的他人之義務
第一節 論對其他人的愛底義務
導論
專論愛底義務
愛底義務之畫分
A. 論慈善底義務
B. 論感恩底義務
C. 同情感根本是義務
論與對人的愛正相(相反)對立之對人的恨底罪惡
第二節 論出於對其他人應受到的尊敬而對他們的德行義務
論傷害對其他人的尊敬之義務的罪惡
A. 傲慢
B. 毀謗
C. 嘲笑
第二章 論人與人之間針對其狀態的倫理義務
成素論之結論
論愛與尊敬在友誼中的緊密結合
附錄 論交往底德行(virtutes homileticae)
倫理學的方法論
第一節 倫理學的教學法
附釋 一部道德的問答手冊之片段
第二節 倫理學的修行法
全部倫理學之結論:作為對上帝的義務之學說的宗教學說位於純粹道德哲學底界限之外
結語
倫理學底畫分表
相關文獻
導讀選摘(節錄) 《道德底形上學》之哲學意義 在《道德底形上學》之兩個部分當中,《法權論》底哲學價值較易理解,因為這是康德唯一一部完整討論法哲學的著作。上文提到:康德在〈論俗語所謂:這在理論上可能是正確的,中但不適於實踐〉及《論永久和平──一項哲學性規畫》中已討論到法哲學底部分議題。此外,在〈在世界公民底觀點下的普遍歷史之理念〉(1784)、〈評胡菲蘭底《試論自然法底原理》〉(1786)、〈重提的問題:人類是否不斷地趨向於更佳的境地?〉三篇論文中,康德亦論及法哲學底議題。但以上的五種著作,或是泛論法權(Recht)底概念,或是僅討論公法(包括國家法、國際法與世界公民權三個層面)。 對比於上述的著作,《法權論》之重要性就在於:它不但探討「法權」底一般概念與公法底三個層面,還以更大的篇幅完整地探討私法底諸層面。因此,我們要了解康德底私法理論,最主要的憑藉便是《法權論》。在有關私法的探討中,康德先討論「外在的所有物」(das äußere Mein und Dein),再探討私法底三個層面,即「物權」(Sachenrecht)、「人格權」(persönliches Recht)與「出於物的方式的人格權」(das auf dingliche Art persönliche Recht)。所謂「出於物的方式的人格權」係指帶有物權特徵的人格權,包括婚姻權、親權與家長權。以婚姻權為例,康德先界定婚姻關係中的性交合為「一個人對另一個人底性器官與能力的交互使用」 ,再說明其混合特徵如下:因為一性對另一性底性器官的自然使用是一種享受(Genuß),而為了這種享受,一方委身於另一方。在這個行動中,一個人使自己成為物,而這與他自己人格中的「人」(Menschheit)之權利相牴牾。只有在唯一的一項條件下,這才是可能的,此即:當一個人格如同物一般地被另一個人所取得,而前者又反過來取得後者時,這樣一來,這個人格便重新贏得自己,並且再度恢復其人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