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7月

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

作者:蘇方道 等譯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
出版日期:1999年08月01日
ISBN:7562018650
語言:繁體中文

1991年12月蘇聯解體,俄羅斯聯邦並沒有因此而宣布原有的法律失去效力,而是仍然予以沿用。就刑事訴訟法典而言,盡管蘇聯解體以后進行多次修訂、增刪,但原有的刑事訴訟法典的構造和主要內容並沒有發生太大的變化,法典的名稱仍舊沿用蘇聯解體前俄羅斯全稱的俄文縮寫即為《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典》,簡稱《蘇俄刑事訴訟法典》,又可譯為《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這是語言習慣問題。由此可見,法律的繼承性得到了充分體現。俄羅斯聯邦現行刑事訴訟法典,是蘇俄最高蘇維埃第五屆第三次會議1960年10月27日制定通過,並於1961年1月1日起實施至今。這部刑事訴訟法典在實施的30多年的期間里,包括蘇聯解體前和解體后共計進行了54次修訂、並增補和廢除部分條款;其中在1991年12月至1995年5月期間,進行22次修訂,對90個條文131處進行了修訂,並增補47條,廢除5條。蘇聯解體以后,俄羅斯於1993年12月12日全民投票通過的《俄羅斯聯邦憲法》對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的修改和完善,產生着很大的影響。誠然蘇聯解體后的俄羅斯1993年憲法同前蘇聯的1936年憲法和1979年憲法的框架和內容有許多相同之處,特別是從1977年憲法到1993年憲法,關於刑事訴訟的訴訟原則,多數都作了保留。諸如,「刑事案件的審判權只能由法院行使」、「審理刑事案件要有人民陪審員參加並且實行合議制」、「審判員獨立並且只服從法律」、「使用本民族的語言進行刑事訴訟」、「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辯護權」、「法院審理公開進行」、「人身、住宅不受侵犯和保障通訊秘密」、「法制原則」、「公益原則」、「公民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一律平等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刑事損害賠償原則」,等等。但是,俄羅斯1993年憲法對這些原則有的又進行了修改,賦予了更加科學更加民主的內容,有的進行了重新規定。與此同時,還新增加了一些與刑事訴訟有關的原則和程序。例如,關於無罪推定原則,原蘇聯1977年憲法第160條規定:「非經法院判決和根據法律,任何人都不能認為是犯罪和受刑事懲罰」,而蘇聯解體后的俄羅斯1993年憲法第49條,不僅對這一規定的文字表述作了重大修改,而且對這一原則的派生內容,也在本條內作了具體規定。把無罪推定原則規定為三項:「1.每個被控犯罪者在其罪名未經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予以證實和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所確認之前均為無罪。2.被告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3.無法排除的有罪的懷疑應作出有利於被告的解釋」。1993年憲法的第51條還進一步明確規定:「任何人都沒有義務對自己、自己的配偶和近親屬作證,近親屬的范圍,由聯邦法律規定」。再如,關於保障被告人辯護權原則,在憲法第48條增加規定了法律援助的內容,規定:「保障每個人都有權獲得高水平的法律幫助。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法律幫助是免費的。」憲法第50條還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的效力法律問題,即「在從事司法活動的過程中不許利用通過違反聯邦法律而獲得的證據」。另外,俄羅斯1993年憲法中,關於訴訟中的人權保障,強制措施的適用,訴訟活動中控辯雙方平等、一事不再理原則、刑事損害賠償,等等,都作出了新的規定和解釋。俄羅斯刑事訴訟法典以1993年憲法為依據,至1995年5月,共進行了20多次修訂,修改和增訂的內容突出地反映俄羅斯法制建設和訴訟機制是沿着依法治國的軌道向前推進的,特別是把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等多項訴訟原則都確定為憲法原則,而且近幾年在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對上述各項原則及訴訟程序,沿着科學民主的要求,又進行了擴展和完善。諸如訴訟的人權保障,被告人、辯護人的訴訟權利,陪審團制度的確立和適用程序,取消庭審前的處理庭,庭審方式的改革,等等,都有較大的變化和發展。此次翻譯是根據俄羅斯聯邦莫斯科力勃羅斯出版社的1995年版本。訴訟文明的進步和訴訟觀念的轉變,以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法發展潮流的震盪,使得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的修訂,在體現自己特色的同時,又接近了世界各國有關刑事訴訟程序的普遍規定。現行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是前蘇俄刑事訴訟法典的延續,新法在許多方面仍然保留着已實施30多年的一般規定,如提起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和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能的規定,社會團體或組織對被告人申請或交付其擔保的規定,等等,都是其所具有的獨特之處,並且還予以豐富和完善。但是,新法在保留自己特點的同時,對於不合理和不科學的規定予以修改,並吸收了兩大法系刑事訴訟結構的長處,如前所述在加強人權保障方面的規定,增加庭審中控辯雙方對抗機制,增設陪審團審理案件訴訟程序等,使得新的刑事訴訟法典更加充實和完備。俄羅斯聯邦現行刑事訴訟法典共有10編,39章,計466條。第一編通則,第二編提起刑事訴訟、調查和偵查,第三編第一審法院訴訟程序,第四編上訴審訴訟程序,第五編刑事判決的執行,第六編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第七編未成年人案件訴訟程序,第八編適用醫療性強制方法的訴訟程序,第九編審判准備材料的筆錄形式,第十編陪審法庭訴訟程序。綜觀俄羅斯聯邦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的發展歷史,可以概括出以下主要特點:一是修訂頻繁。自1961年1月1日起實施至1995年6月3日止,在這段期間里共計修訂了54次;其中在1991年12月至1995年6月的三年半期間里進行了22次修訂,平均每年修訂和補充6次多。而且,隨着《俄羅斯聯邦刑法典》於1996年5月24日被國家杜馬通過、聯邦委員會1996年6月5日批准並於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典還面臨着必須修改的問題。頻繁的修改,不能不是現行的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的特點。二是刑事訴訟監督措施比較嚴密。俄羅斯聯邦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一方面親自或指揮調查機關及偵查機關及偵查員進行調查和偵查,決定刑事案件是否向法院移送起訴,參加法庭審判活動支持控訴;另一方面檢察長有權對調查、偵查和執行法律情況進行監督,對於法庭審理時所發生的問題有權提出意見,對刑事判決執行合法性進行監督。由此可以看出,檢察長肩負着偵查職能、控訴職能和法律監督職能,與我國的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地位和作用相類似,但其訴訟監督的力度和措施,遠遠超過我國。除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各個環節都進行監督外,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也進行監督。這種監督是由上級法院通過對下級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實現的。關於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自1993年以來,俄羅斯國內圍繞構建何種模式的檢察院,在學術界發生了嚴重的分歧,爭論的焦點是監督職能的存廢或加強與削弱的問題。面對兩種意見,在立法上的一個重大變化是1993年憲法采用了一種妥協的立場,一方面繼續肯定檢察機關集中、統一的監督機制;另一方面又把檢察權作為司法權的組成部分規定在憲法的第七章,其章名就稱作司法權,在內容上首肯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中心地位。三是刑事被告人可以選擇審判組織,區(市)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除明列規定的外,「經被告人同意,審判員可單獨審理可能判處5年以下剝奪自由刑罰的犯罪案件」(第35條)。邊區、州、市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申請由審判員和12名陪審員組成的陪審庭審理案件,若被告人不提出申請或不同意,則由1名審判員和2名人民陪審員或者由3名職業審判員組成的合議庭進行審判。即使是一案數名被告人中一人提出由陪審庭審理的申請而其他人反對,或者被告人對自己數罪中某一罪提出由陪審庭審理的申請,都是准許的。由此可見,刑事被告人在選擇審判組織方面有相當大的自由。蘇聯解體以后,對刑事訴法典的修訂是俄羅斯自1985年以來最重要的修訂,盡管在1985年至1990年期間有過7次修訂,但改動不大。因此,從1991年至1995年期間的修改內容看,可以反映出現行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的重要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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