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民法典(第三、五、六編)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7月

荷蘭民法典(第三、五、六編)

作者:王衛國 主譯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
出版日期:2006年12月01日
ISBN:7562029717
語言:繁體中文

  第3編:財產法通則。第3 編與現行民法體系(事實上和任何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體系)相比,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財產法通則」包含兩方面的原則:  一方面,一些傳統上部分規定於合同法,部分規定於繼承法的問題,現在納入到第3編中;這些問題有一個共同點, 它們都涉及整體意義上的財產法。首先,涉及法律行為的概念: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合意,行為能力);對善意信賴表面上有效的合意的人士的保護;條件和期限;違反法律、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的法律行為的效果;轉換和部分無效:合意的瑕疵;債權人欺詐;法律救濟、批准和確認的一些形式。次之,現行立法中構成委任合同的一個既不協調又讓人迷惑的部分的代理法,被改寫在第3 編中(對以法人名義為行為的授權的一些具體規定例外)。  另一方面,有體物和無體物在性質上並無根本差異,因此,同時涉及這兩種物的規則合二為一規定在同一編中。這樣,一大批自羅馬法以來就規定在財產法中的事項被轉移到第3編中, 其中有有體物和無體物的移轉;占有;共有那些可以以有體物或無體物為標的的對物權,如使用權、轉移和不轉移占有的抵押權;優先權、留置權;再有,對財產和物、孳息、物的組成部分、分解權利等等的一般性解釋,以及有關的通用規則,尤其是有關不動產公共登記簿的規定。 第5編。在有體物上的物權或「對物權」規定在第5編中。 這一編涵蓋了動產和不動產,法定地役權,習慣地役權以及一些源自古荷蘭法而在法國民法典里找不到的對物權種類。如前所述,一些對物權已經納入第3編中,因為它們並不限於有體物權, 這些權利被稱為「分解的權利」。正因為如此,第5編中的對物權自成一類。  第6編:債法總則。債法分別規定在法典的第6、7編和第8 編的大部分篇幅中。第6編包含債法的總則部分,它由5節組成。第1節, 「債的關系通則」,是適用於所有的債(而不管它們的淵源如何)的規定。這些規定中的許多條都是新的,比方說自然之債的一般規定,那些有關復合之債和共同債權的大部分規定,一個有關債權人遲延的獨立章節以及有關債的履行和不履行的后果的各章。這里也為損害賠償單設一章,同時適用於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以使合同不履行及不法行為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可以協調起來。此外,該編還有一章涉及支付定額金錢的義務,其關鍵在於票面主義,郵匯支付,遲延付款的法定利息以及外匯債務。


相關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