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審條款及其語言研究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5月

秋審條款及其語言研究

作者:宋北平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日期:2011年09月01日
ISBN:9787511824028
語言:繁體中文
售價:251元

秋審條款是清代最重要、最嚴謹的司法制度秋審的核心。《秋審條款及其語言研究》作者宋北平窮20年心力,以現代法學理論為指導,辨析了條款的名稱,考察了條款官頒和私刻的張弛,探究了條款的產生、發展、制定、效力、適用、特點等各個方面,特別研究了條款語言表述的經驗教訓。本書的出版不僅填補了中國法律史研究的一大空白,而且對今天的死刑復核仍然很有意義。 宋北平,1963年生,湖南邵陽人,法學博士,律師;北京政法職業學院法律語言應用研究所所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語言家研究所兼職研究員,中國法律語言規範化研究專家委員會秘書長,中國行為法學會法律語言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用語規範化咨詢專家;潛心學術研究二十年有余,專注法律語言二十年未到,文章十幾篇,出版著作《秋審條款源流考》一本,即將面世的整理《秋審條款》兩冊,再加這部《法律語言規範化研究》,著述之寡少,自以為不足以學者名之。

導言 一、關于秋審條款和秋審制度 二、關于秋審條款和秋審典籍 三、關于秋審條款的拘束力 四、關于本書研究的範圍 第一章 條款名稱的辨異和門類的嬗變 第一節 名稱辨異 一、條例 二、通行 三、章程 四、[條款]例 五、慣例 六、刑例 第二節 門類嬗變 一、秋審案件的門類 二、條款門類劃分的沿革 第二章 條款官頒的張弛和私刻的盛行 第一節 官頒 一、乾隆三十二年條款考辨 二、乾隆四十九年續頒條款考辨 三、宣統官修條款述評 第二節 私刻 一、私刻條款興盛的原因 二、私刻條款撮要 三、私刻條款的特征 第三章 條款的產生和發展 第一節 秋審的產生 一、秋審與明代恤刑制度的淵源 二、秋審與滿清入關前審判制度的聯系 第二節 條款的產生 一、條款產生條件的形成 二、條款的萌芽 三、條款的產生 第三節 條款的成型 一、條款成型的標志 二、條款成型的原因 第四節 條款的定型 一、條款的定型標志 二、條款的因循守成 三、條款的革故鼎新 第四章 條款的制定 第一節 條款制定的機關 一、決定機關 二、主要機關 第二節 條款制定的方式 一、皇帝下諭旨 二、刑部議奏 三、刑部自行議定 四、大臣上奏 五、概括成案 六、提煉著家按語 第三節 條款制定的滯後 一、條款制定對秋審制度的滯後 二、條款制定對情勢的滯後 第五章 條款的適用 第一節 條款適用的機關 一、臬司 二、督撫 三、刑部 四、九卿 五、皇帝 第二節 條款適用的方式 一、直接適用 二、間接適用 三、隱合適用 第三節 條款適用的原則 一、事實清楚 二、定性準確 三、區別情節 四、集體定案 第四節 條款適用的基本程序 一、督撫第一次復審適用條款 二、九卿第二次復審適用條款 三、皇帝第三次復審適用條款 第五節 條款適用時的遵守與背離 一、適用時的遵守 二、適用時的背離 第六節 條款正確適用的制度保障 一、查班和簽商制 二、改事方簽制 三、條款適用錯誤的處分 第六章 條款和成案的關系 第一節 成案對條款的替代 一、以一案為據替代條款 二、以二案為據替代條款 三、以多案為據替代條款 第二節 成案對條款的補充 一、對犯罪主體的補充 二、對犯意的補充 三、對行為對象或受害人的補充 四、對一概擬實的擬緩補充 五、對情理的補充 第三節 成案對條款的闡釋 一、對條款條文的闡釋 二、對律例的闡釋 第七章 條款內容的解析和條文的溯源 第一節 職官門 第二節 服制門 一、以卑犯尊 二、以尊凌卑 三、初審時以凡論秋審按服制擬斷 第三節人命門 一、謀故殺人 二、斗毆斃命 三、其他致死 第四節 奸搶竊門 一、因奸 二、劫奪 三、略賣人口 四、竊盜 第五節 雜項門 一、詐偽 二、誣告 三、嚇詐斃命 四、特殊主體人犯 五、其他 第六節 矜緩比較門 一、擬矜 二、分別矜緩 第八章 秋審條款的特點 第一節 以刑事實體法為主融程序法、司法解釋、判例于一體 一、純實體法規範 二、純程序法規範 三、實體法規範和程序法規範結合 四、實體法規範和司法解釋結合 五、實體法規範和判例性成案結合 六、實體法規範和程序法規範及司法解釋結合 七、實體法規範和司法解釋及判例性成案結合 八、實體法規範、程序法規範、司法解釋及判例性成案結合 第二節 實緩輕重因時而定 一、由輕改重 二、由重改輕 三、由輕改重再改輕後又改重 第三節 區別犯罪構成和注重證據相得益彰 一、區別犯罪構成 二、注重證據 第四節 條文逐步完善和規範缺失疏漏瑕玉互見 一、具體條文的逐步完善 二、總體規範的缺失疏漏 第五節 普遍性和差別性相互依存 一、普遍性 二、差別性 第六節 依賴性和矛盾性對立統一 一、依賴性 二、矛盾性 第九章 條款的語言表述 第一節 經驗借鑒 一、司法簡單 二、用詞淺近 三、善用連接性詞語 四、語言表述逐步規範 第二節 教訓汲取 一、表述過度 二、表述不足 三、表述不當 四、表述不確 五、繁冗重復 六、文字錯漏 結語 本書征引的古籍文獻及參考書目 後記

儒家學說主導下的中華文明,極端重視人的現世,重視人的生命,賦予人的生命以最高價值。在這一文化土壤之中成長起來的法律制度,也對人命給予特殊關注。一方面,傳統法律強調“以命抵命”,以最高的代價保護最高的價值,震懾罪犯,保護生命。另一方面,對于重大刑事犯罪、按照法律條款必須判處死刑的案件,除了決不待時的特別重大案件,一般均設置嚴密、復雜的審判程序,以確保死刑案件公正、平允。唐朝確立死刑案件“三覆奏”、“五覆奏”制度,明朝設置“朝審”、“大審”制度,均體現了關注生命、慎刑慎殺的刑事政策。 傳統中國司法體系中,對于死刑案件的審判,歷來由皇帝完成最後程序。案件審理,一重事實與證據,二重法律條款的運用。嚴格地說,對于前者的了解,皇帝不如地方官;對于後者的掌握,皇帝不如刑部官員。如果我們推定傳統中國司法體系基本是一個合理的體系,那麼就需要回答由皇帝親自履行對于死刑案件最終判決的職責,其合理性何在?我以為,這一機制的設計,至少有三重目的。第一,通過死刑案件的審判,宣示皇帝的最高地位、最高權力。第二,通過層層審轉,挖掘案件細節,討論法律適用,使最終判決更加合法、平允。第三,皇帝作為最高統治者,可以超脫職業法律人的思考,可以更多地從國家宏觀政策、階段性統治方針、情理法的融合等方面,做出最後判斷,以使得案件的處理,更加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符合統治者整體利益。 明清兩代建立死刑會審制度,或許是皇帝本人認為,即便是“九五至尊”,其本人的知識結構以及對于情理法的融通,對于國家宏觀政策和統治秩序的把握,亦嫌不足,因此需要更多的非法律職業人參與死刑案件的審理,參與對于死刑案件的意見。當然,金水橋旁,高官雲集。宏大肅穆的會審大典,本身就是一種皇帝權力的展示,是一次有效的法律宣傳,更是一場國家統治方針的昭告。 清朝吸收前朝關于人命案件的審判政策,借鑒明朝的會審制度,構建了較為完備的秋審制度。宋北平多年專注于清朝秋審制度,特別是對于《秋審條款》作了較為系統、深入的研究。在其《秋審條款及其語言研究》一書中,作者對于《秋審條款》的形成、版本、適用、語言以及清朝秋審制度的特點、作用,均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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