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用解讀版)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5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用解讀版)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日期:2016年02月01日
ISBN:9787511889546
語言:繁體中文

保險是金融的組成部分,其業務范圍涉及財產安全、健康保障、養老保障、資金儲蓄、投資理財等多個方面,既關系到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利益,也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因此世界各國普遍對保險事業給予高度重視,不但進行比較嚴格的政府監管,也通過保險立法對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規范。現行保險法由八章組成,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保險合同」與一切保險活動的當事人均有密切關系,因此本書予以逐條詳細解讀。對上述兩章保險法條文的分析,首先進行「實用解讀」,這是對法條之立法目的與內在邏輯的分析,幫助讀者在整體上了解某一法條在保險法體系中的作用,以及該法律條文以高度精煉濃縮的文字所蘊含的豐富內涵。其次,對於法律條文中所包含的具有專業性的、普通公眾依據生活常識難以准確理解的「法律術語」,進行必要的通俗化解釋,增強讀者對於法律條文含義的理解(部分法律術語因行文需要,已包含在實用解讀中)。再次,通過「權利救濟」段落的解析,告訴讀者怎樣實現法律條文所賦予的權利,以及在實現權利的過程中應當做什麼、可以做什麼以及不能做什麼,這一段落是本書的實用性所在。最后,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保險法的三個司法解釋條文,以「配套指引」放到相應的主體法條之下,這些司法解釋是保險法在司法實踐中常常需要應用的,具有較強的實踐指導作用。保險法第三章至第八章,主要規定與保險業務的經營、保險業務的監督管理有關的內容,與普通公眾的日常生活、保險需求、保險保障關系不很密切,加之受本書篇幅限制,故不進行逐條詳細解讀,僅在每章之后歸納總結章節要點,供讀者大致了解上述章節的主要內容。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專業法規編纂機構。法規中心以國家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為主要內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讀者需求,策划編纂適合辦案實務、教學研究和一般大眾實際需要各類法律圖書。法規中心長期與機關單位、法學院校及研究機構保持密切合作,擁有相關領域較為專業的作者資源和編輯團隊。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第二條保險的定義第三條適用范圍第四條合法、守德、公益原則第五條誠實信用原則第六條經營主體第七條境內投保第八條分業經營第九條監管機構第二章 保險合同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十條保險合同、投保人和保險人第十一條合同訂立的原則第十二條保險利益原則第十三條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第十四條保險合同的效力第十五條保險合同的解除第十六條如實告知義務第十七條格式條款提示與說明義務第十八條保險合同的內容第十九條無效的格式條款第二十條保險合同的變更第二十一條出險后的通知義務第二十二條提供資料義務第二十三條保險事故的核定與賠付第二十四條拒絕賠付第二十五條先行賠付第二十六條訴訟時效第二十七條一方有過錯的保險合同解除第二十八條再保險第二十九條再保險與原保險的獨立性第三十條格式條款的解釋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第三十一條保險利益范圍、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二條申報年齡不真實的后果第三十三條死亡保險的限制第三十四條死亡保險合同的訂立、轉讓和質押第三十五條保險費的支付第三十六條逾期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后果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的恢復第三十八條訴訟方式的排除第三十九條受益人的指定第四十條受益人的順序和份額第四十一條受益人的變更第四十二條保險金作為遺產的情形第四十三條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之一第四十四條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之二第四十五條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之三第四十六條保險人無代位求償權第四十七條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費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第四十八條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法律后果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的轉讓第五十條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第五十一條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第五十二條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處理第五十三條降低保險費的情形第五十四條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費第五十五條保險價值、保險金額與保險賠償第五十六條重復保險第五十七條防止或減少損失的義務第五十八條保險標的部分損失后的合同解除第五十九條保險標的殘值權利歸屬第六十條代位權的行使第六十一條被保險人放棄賠償請求權的法律后果第六十二條禁止代位請求賠償的情形第六十三條協助行使代位權的義務第六十四條合理費用的承擔第六十五條責任保險金的支付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其他費用承擔第三章 保險公司第六十七條設立審批第六十八條設立條件第六十九條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第七十條申請設立應提交的資料第七十一條設立申請的審批第七十二條籌建工作第七十三條開業申請及其審批第七十四條分支機構的設立批准與責任承擔第七十五條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提交的資料第七十六條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第七十七條工商登記第七十八條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失效第七十九條設立境外子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第八十條外國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審批第八十一條董事、監事、高管的任職資格第八十二條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管的情形第八十三條董事、監事、高管職務行為違法的賠償責任第八十四條須經批准的變更事項第八十五條精算與合規報告第八十六條重要文件的記錄與報送第八十七條重要資料的保存第八十八條聘請、解聘中介服務機構第八十九條公司解散第九十條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第九十一條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第九十二條人壽保險業務的轉讓第九十三條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注銷第九十四條公司法的適用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則第九十五條業務范圍第九十六條再保險業務第九十七條保證金第九十八條責任准備金第九十九條公積金第一百條保險保障基金第一百零一條最低償付能力第一百零二條當年自留保險費第一百零三條危險單位第一百零四條危險單位的划分方法、巨災風險安排方案的備案第一百零五條辦理再保險遵循的原則第一百零六條資金運用第一百零七條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第一百零八條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第一百零九條關聯交易的限制第一百一十條重大事項的披露第一百一十一條保險銷售人員的品行和能力第一百一十二條保險代理人登記管理第一百一十三條依法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第一百一十四條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擬訂原則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平競爭原則第一百一十六條禁止的行為第五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第一百一十七條保險代理人第一百一十八條保險經紀人第一百一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資格第一百二十條注冊資本第一百二十一條高管任職資格第一百二十二條從業人員的品行和能力第一百二十三條經營場所和專門賬簿第一百二十四條繳存保證金、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第一百二十五條個人保險代理人的代理限制第一百二十六條委托代理協議第一百二十七條保險代理的責任承擔第一百二十八條保險經紀人的過錯賠償責任第一百二十九條保險評估機構和人員第一百三十條保險佣金的支付第一百三十一條禁止的行為第一百三十二條其他條款的適用第六章 保險業監督管理第一百三十三條監管原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章 的制定第一百三十五條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審批、備案第一百三十六條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法的后果第一百三十七條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第一百三十八條重點監管對象及措施第一百三十九條對因違法行為影響償付能力的處理第一百四十條整頓第一百四十一條整頓組的權力第一百四十二條整頓期間業務的開展第一百四十三條整頓的結束第一百四十四條接管第一百四十五條接管組第一百四十六條接管的延長第一百四十七條接管的終止第一百四十八條被整頓、接管保險公司的重整、破產清算第一百四十九條保險公司的撤銷、清算第一百五十條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資料的義務第一百五十一條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法律后果第一百五十二條監管談話第一百五十三條對直接責任人員的限制措施第一百五十四條監管措施及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條有關單位、個人的配合義務第一百五十六條保險監管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准則第一百五十七條信息共享機制、配合調查義務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一百五十八條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法律責任第一百五十九條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經紀業務的法律責任第一百六十條超出業務范圍經營的法律責任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違反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責任第一百六十二條擅自變更公司重要事項的法律責任第一百六十三條違法承保的法律責任第一百六十四條未提存保證金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第一百六十五條保險中介機構違反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責任第一百六十六條保險中介機構部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第一百六十七條聘用無任職資格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一百六十八條違法使用業務許可證的法律責任第一百六十九條未報送有關資料等行為的法律責任第一百七十條虛報有關資料等行為的法律責任第一百七十一條對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第一百七十二條個人保險代理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第一百七十三條外國保險機構非法活動的法律責任第一百七十四條保險詐騙活動的法律責任第一百七十五條民事責任第一百七十六條對妨礙公務的行政處罰第一百七十七條禁止從業第一百七十八條保險監管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第一百七十九條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則第一百八十條保險行業協會第一百八十一條其他保險組織第一百八十二條海上保險第一百八十三條涉外保險公司的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農業保險、強制保險第一百八十五條生效日期附錄一:保險合同糾紛解決流程圖附錄二: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1999.3.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12.1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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