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4版)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5月

土地稅法(4版)

作者:陳銘福
出版社:書泉
出版日期:2019年12月28日
ISBN:9789864511754
語言:繁體中文

  擁有房地產,面臨的是一連串的納稅義務,而隨著社會變遷,土地稅法及相關法令變動亦多。本書針對土地稅法逐條解說,不僅敘述分析各條文的立法理由和相關規定,並兼顧實例的介紹,將是您必備的最佳參考書!

  民國93年修正公布第28條之2及第33條條文。
  民國94年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民國96年修正公布第54條條文。
  民國98年修正公布第31條及第34條條文。
  民國99年修正公布第54條條文。
  民國104年修正公布第31條之1、第35條及第53條條文。
 

作者簡介

陳銘福

  現職
  政治大學地政系退休教師
  普提地政士事務所創辦人
  大聖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創辦人
  台北市松山區調解委員會主席

  學歷
  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
  中興大學地政系學士
  1972年地政高考及格
  1972年地政乙等特考及格
  1999年不動產經紀人普考及格
  2004年不動產估價師特考及格

  經歷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一屆理事長
  台北士莊敬獅子會第九屆會長
  台北市松山區調解委員會委員

  著作
  《房地產登記實務》、《房地產抵押拍賣實務》
  《房地產繼承實務》、《房地產爭訟案例解析》
  《認識共有房地產》、《房地產春風叢春》等40本房地產專書

校訂者簡介

陳冠融

  現職: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
  普提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
  大聖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估價師

  學歷:
  中興大學地政系學士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研究所碩士
  美國加州大學河邊分校英文研修
  廈門大學博士生

  考試:
  不動產估價師高考及格
  不動產經紀人普考及格
  地政士特考及格
  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培訓及測驗合格

  教職: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不動產估價及實務、土地法)

  經歷:
  永慶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執行估價師

  著作及協校:
  陳冠融原著《不動產估價法規與實務》
  陳銘福原著《房地產登記實務》
  陳銘福原著《土地登記──法規與實務》
 

出版緣起
四版序
再版序
自序
凡例
沿革
導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名詞定義
第二章 地價稅
第三章 田賦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稅
第五章 稽徵程序
第六章 罰責
第七章 附則
附錄 相關法規

 



  自用住宅土地與一般土地的地價稅稅率相差至少四倍,自用住宅土地與一般土地的土地增值稅稅率相差至少二倍,無論係購置或投資不動產,如何在合法的範圍內,達到節稅之目的,唯有清楚瞭解並熟悉土地稅法令的相關規定,才能看緊荷包,莫讓自有的權益睡著了。

  本書再版迄今已十年有餘,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以及相關法令已多有修正,本版均一一校訂,並增補財政部之解釋函令。本版書續由陳冠融負責修訂,疏漏之處祈望讀者不吝指教。
 
陳冠融    敬識
民國108年9月

第 2 條(主管機關) 土地稅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田賦實物經收機關為直轄市、縣(市)糧政主管機關。 解說 (一)本條立法理由在於明定土地稅的主管權責,以利執行。 (二)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土地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也就是一般所說的地方稅。此種屬於地方稅性質的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三)由於土地稅屬於地方稅,所以由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負責課徵,而實務上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設有各分處,辦理實際的稽徵業務。 (四)依本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田賦徵收實物,就各地方生產稻榖或小麥徵收,不產稻穀或小麥的土地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按應徵實物折徵當地生產雜糧或折徵代金。另依第26條前段規定,徵收實物地方,得視當地糧食生產情形,辦理隨賦徵購實物。因此,本條第2項明定田賦實物的經收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糧政主管機關。 (五)依本法第27條之1規定,為調劑農業生產狀況或因應農業發展需要,行政院得決定停徵全部或部分田賦。台灣地區自民國76年第2期起停徵田賦,所以目前實務上無田賦的徵收,也無實物的經收。 (六)主管稽徵機關: 1.地價稅的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第15條規定,地價稅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歸戶後的總額計徵。因此,地價稅雖為土地稅,由縣(市)主管稽徵機關負責課徵,但因係歸戶,所以是由戶籍所在地的稅捐分處負責課徵。例如某甲於台北市松山區與內湖區各有土地一筆,但其戶籍(以地政機關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住址為準)在萬華區,因此各該兩筆土地,歸戶後應由萬華稅捐分處負責課徵;倘若某甲另於新北市板橋區及桃園市中壢區各有一筆土地,則各該土地的地價稅不是與台北市的土地地價稅合併計徵,而是分別計徵,板橋區的土地地價稅由板橋稅捐分處負責課徵,中壢區的土地地價稅由中壢稅捐分處負責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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