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題型破解(10版)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6月

保險法題型破解(10版)

作者:海青溫拿
出版社:學稔
出版日期:2021年06月10日
ISBN:9789865260729
語言:繁體中文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鑒於司法官、律師二試考制面臨史上最大變動,保險法配分亦縮減為25分,為落實「一本書主義」,以便讀者從題目學習保險法,改版特色如下:

  一、基本觀念
  透過題目學習基本觀念,讓讀者在面對七彩變化球時,得以從基本觀念出發一一破解。

  二、補充文章見解
  針對近年命題方向,蒐羅新進學者及大師級教授的文章,將刁鑽爭點變紅中球,順利擊出滿貫全壘打。

  三、整理近年重要修法
  在修法比職棒總教練下台還頻繁的年代,整理近年重要修法及107年金管會版本修法草案,避免上了戰場才發現修法的窘境。

  四、補充實務見解
  本書篩選相關實務見解,並標示重點,提供讀者作為答題參考。

  五、筆者個人碎碎念
  藉由「本題關鍵字」協助讀者挑出題目的法律事實,佐以筆者《MURMUR》及《NOTE》,幫助考生建立解題思維,養成推導答案的能力。
 

作者簡介

海青

  政大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社會化就是一個失去原則的過程,能保有最多堅持就是贏家。理性上無法認同的事情,無論情感上如何難以切割,仍斷然予以拒絕,並時時檢視過往的自己,確認立場上並未游移,不因對人的特定關係而改變說法,不因對自己有利就擁護,對自己不利就反擊。

  為人處事,奉此為圭臬。考試與工作,共勉之。

溫拿

  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右投/右打
  守備位置:投手、游擊手
  背號:52

  筆者每天早上到早餐店都會點一杯溫紅茶醒醒腦,所以別名「溫紅」,希望未來可以幫溫紅昇級加拿鐵,成為真正的「溫拿」。:)
 

Introduction 保險法重要修法專章暨基本觀念建構
2018年1月~2019年1月保險法重要修法簡析 ‧I-3
基本概念 ‧I-7

Chapter 1 保險之概念
第一節 保險與類似保險 ‧1-3
壹、保險制度功能 ‧1-3
貳、界定「保險」 ‧1-3
參、類似保險? ‧1-4
題型 1-1-1 互助會是否為保險【 99政大風管所第2題】 ‧1-5
第二節 保險之要件 ‧1-8
壹、危險 ‧1-8
題型 1-2-1 危險偶發性、保險法第127條與第51條之關係
【10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1-11
Try again 【104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1-16
貳、補償需要性 ‧1-18
題型 1-2-2 保險給付與過失相抵
【100輔大財經法研第3題第2小題】 ‧1-20
參、共同團體 ‧1-22
肆、有償性 ‧1-22
伍、獨立的法律上請求權 ‧1-22

Chapter 2 保險契約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 ‧2-3
壹、雙務契約 ‧2-3
貳、不要式契約 ‧2-3
參、不要物契約 ‧2-4
題型 2-1-1 要物契約、財產保險遲未繳納保險費之效果
【102司法官第3題】 ‧2-5
題型 2-1-2 契約成立前預繳保費,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拒絕承保
【106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2-9
Try again 【110台大丙、辛組第2題】 ‧2-15
Try again 【96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2小題】 ‧2-16
肆、最大善意契約 ‧2-17
題型 2-1-3 最大善意原則作為保險人免責事由?
【110政大第1題第2小題】 ‧2-18
Try again 【100輔大財經法研第3題第1小題】 ‧2-21
第二節 附合契約 ‧2-22
壹、行政管制 ‧2-22
題型 2-2-1 傷害保險殘廢等級之認定與保險示範條款之修正
【葉啟洲教授文章改編】 ‧2-22
貳、保險約款之訂入契約 ‧2-26
題型 2-2-2 投資型保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104台大丙、辛組第4題(節錄)】 ‧2-29
參、保險約款之解釋 ‧2-33
題型 2-2-3 有疑唯利被保險人解釋原則、第54條第2項立法得失
【94司法官第4題】 ‧2-33
肆、保險約款之效力 ‧2-35
題型 2-2-4 絕對強制規定、相對強制規定之分類依據
【94律師第4題】 ‧2-36
Try again 【101高考法制第4題】 ‧2-38
題型 2-2-5 肇事逃逸免責條款之解釋與效力
【106年台大丙、辛組第3題】 ‧2-41

Chapter 3 保險利益
第一節 保險利益之主體 ‧3-3
題型 3-1-1 被保險人是否須有保險利益?為胎兒投保是否有保險利益?
【75司法官第4題】 ‧3-3
題型 3-1-2 何人須有保險利益?何人有保險金請求權?
【95司法官第4題第1小題】 ‧3-6
題型 3-1-3 「家屬」及「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的認定
【 80司法官第4題】 ‧3-8
題型 3-1-4 抵押權人保險利益、民法第295條及第881條之運用
【 99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3-11
第二節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 ‧3-15
題型 3-2-1 人壽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受益人應具保險利益?
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之行使
【107司法官第3題第1、2小題】 ‧3-15
Try again 【92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第1小題】 ‧3-19

Chapter 4 要保人之義務
第一節 據實說明義務 ‧4-3
壹、概說 ‧4-3
題型 4-1-1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第64條之基本問題
【96律師第4題】 ‧4-6
Try again 【93台大丙組第3題】 ‧4-11
Try again 【109政大財經法第1題】 ‧4-12
題型 4-1-2 被保險人是否負告知義務?特約健檢是否免除告知義務?
【 91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 ‧4-13
Try again 【100地方特考三等法制第4題(節錄)】 ‧4-16
Try again 【101民間公證人第3題(節錄)】 ‧4-16
Try again 【103台大丙、辛組第4題(節錄)】 ‧4-18
題型 4-1-3 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83司法官第4題】 ‧4-20
Try again 【107調查特考第3題】 ‧4-23
題型 4-1-4 被保險人與業務員共謀違反告知義務、保險費返還
【104台大丙組第4題】 ‧4-24
Try again 【105地方特考三等法制第4題】 ‧4-28
Try again 【108台大丙組第2題】 ‧4-29
題型 4-1-5 違反與事故發生間之因果關係、解除權行使對象
【89司法官第4題節錄】 ‧4-32
Try again 【109司律第2題】 ‧4-37
Try again 【104高考法制第3題】 ‧4-40
貳、違反效果 ‧4-42
題型 4-1-6 解除權行使除斥期間、民法詐欺與告知義務違反
【92司法官第3題】 ‧4-46
Try again 【96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4-50
Try again 【100調查局特考第4題】 ‧4-50
Try again 【89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4-51
題型 4-1-7 告知義務違反、目的性限縮第64條第3項
【98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4-51
題型 4-1-8 進階題─主附約告知義務違反、通知義務之違反與
保險人喪失解除權之損害【100司法官第3題】 ‧4-55
題型 4-1-9 進階題─重要性、健康險目的性限縮「不得免責」
【106律師第2題第2小題】 ‧4-64
Try again 【107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4-68
Try again 【104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4-69
第二節 危險增加及通知義務 ‧4-72
題型 4-2-1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評析
【101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4-72
題型 4-2-2 被保險人職業變更、危險增加通知義務違反
【101年台大丙、辛組第1題第2小題】 ‧4-77
Try again 【103地特法制第4題】 ‧4-79
Try again 【95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第1小題】 ‧4-80
題型 4-2-3 違反客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
【95律師第4題第2小題】 ‧4-80
題型 4-2-4 危險增加之重要性、違反通知義務
【107律師第3題第2小題】 ‧4-82
題型 4-2-5 保險事故與危險增加間之因果關係、比例給付保險金
【105律師第3題】 ‧4-86
第三節 危險發生後之通知義務 ‧4-94
題型 4-3-1 危險發生後之通知義務、通知期間可否特約延長或縮短?
【96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 ‧4-96
第四節 救助義務 ‧4-100
題型 4-4-1 救助費用償還、人身保險是否適用?
【101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4-100
第五節 約定行為義務(特約條款) ‧4-106
題型 4-5-1 特約條款與告知義務【95政大風管所第3題】 ‧4-106
題型 4-5-2 保險法第68條、第69條之評析
【98政大民事法組第4題第2小題】 ‧4-109
題型 4-5-3 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之區辨
【103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4-110
Try again 【102北大財經法組第3小題】 ‧4-112
題型 4-5-4 進階題─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之區辨【108政大財經法組第5題】 ‧4-115

Chapter 5 保險人給付義務
第一節 主觀承保範圍 ‧5-3
題型 5-1-1 第29條第2項但書之「故意」
【97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5-4
Try again 【107高考第4題第3小題】 ‧5-6
題型 5-1-2 第29條第2項但書應增列「重大過失」及代理人之「故意」?
【90律師第3題】 ‧5-7
題型 5-1-3 使用人之故意、過失相抵【103司法官第2小題】 ‧5-10
題型 5-1-4 以履約保證保險論要保人之故意
【93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5-15
題型 5-1-5 共同被保險人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
【100律師第3題第1小題】 ‧5-19
Try again 【 102 政大財經法組第 4 題第 3 小題】 ‧5-21
題型 5-1-6 第109條第2項故意自殺仍賠條款
【93高考法制第4題】 ‧5-22
題型 5-1-7 第30條履行道德上義務
【104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節錄)】 ‧5-23
第二節 給付數額(不足額、超額保險) ‧5-28
題型 5-2-1 定值保險相關規定是否有不當?【 99律師第4題】 ‧5-29
題型 5-2-2 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93輔大乙組第3題】 ‧5-32
題型 5-2-3 不足額保險【102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4小題】 ‧5-33
題型 5-2-4 不足額保險與自負額條款【105年高考法制第4題】 ‧5-36
題型 5-2-5 不足額理賠共保條款【 103高考第3題第1小題】 ‧5-38
題型 5-2-6 保險人查明標的價值、善意超額保險
【92北大財經法組第3題】 ‧5-40
題型 5-2-7 善意超額保險應如何理賠?「部分損害」後契約
之效力如何?【90高考三級法制第4題】 ‧5-42
題型 5-2-8 惡意超額保險之效力
【100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5-45
題型 5-2-9 「超額定值保險」的理賠【81司法官第4題】 ‧5-46

Chapter 6 複保險
第一節 複保險之適用範圍 ‧6-3
題型 6-1-1 司法院大法官第576號解釋【99司法官第3題】 ‧6-4
Try again 【109政大財經法第4題】 ‧6-7
題型 6-1-2 人身保險、消極保險是否有複保險適用?
【98台大丙、辛組第4題】 ‧6-10
題型 6-1-3 消極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醫療收據正本之效力
【106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6-13
第二節 複保險之效力 ‧6-19
題型 6-2-1 善意複保險之效力、我國採何種立法主義?
【85司法官第4題】 ‧6-20
題型 6-2-2 善、惡意複保險之效力【88律師第3題】 ‧6-22
題型 6-2-3 複保險之判斷時點、善意複保險之效力
【102律師第3題第1小題】 ‧6-24
第三節 保險競合 ‧6-29
題型 6-3-1 同種類競合條款之處理【104律師第3題第3小題】 ‧6-31
題型 6-3-2 不同種類競合條款之處理
【98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2小題】 ‧6-33

Chapter 7 保險代位
第一節 保險代位之目的、適用範圍及限制 ‧7-3
題型 7-1-1 保險代位之目的【89台大丙組第4題第1小題】 ‧7-4
題型 7-1-2 保險代位之適用範圍及時效【95司法官第4題】 ‧7-6
題型 7-1-3 醫療費用保險是否適用保險代位?全民健保與保險代位
【96台大丙組第4題】 ‧7-9
題型 7-1-4 保險代位之限制【102律師第3題第2小題】 ‧7-16
第二節 保險代位之數額 ‧7-19
題型 7-2-1 不足額保險與保險代位、被保險人優先原則
【100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2小題】 ‧7-19
題型 7-2-2 自負額及被保險人優先原則【89台大丙組第4題】 ‧7-21
題型 7-2-3 綜合題─保險代位【85台大丙組第4題】 ‧7-23
第三節 妨礙代位 ‧7-28
題型 7-3-1 妨礙代位【99政大風管所第1題】 ‧7-28
Try again 【109北大財經法第4題】 ‧7-31
第四節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 ‧7-33
題型 7-4-1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98律師第4題】 ‧7-35
題型 7-4-2 再保險人有無代位權?原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是否
須扣除已受領之再保險金?【101東吳C組第3題】 ‧7-36
Try again 【99台大丙、辛組第1題第3小題】 ‧7-38

Chapter 8 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
第一節 責任保險之事故發生及通知義務 ‧8-3
題型 8-1-1 任意責任險與強制責任險的立法精神有何差異?
【94東吳C組第4題】 ‧8-6
題型 8-1-2 責任保險承保範圍、事故發生後通知義務
【103律師第3題】 ‧8-7
Try again 【97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8-13
第二節 附加被保險人 ‧8-14
題型 8-2-1 法定附加被保險人、代位權時效
【97律師第4題】 ‧8-14
題型 8-2-2 附加被保險人條款【 91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8-18
第三節 保險人之參與權 ‧8-23
題型 8-3-1 保險人參與權【100律師第3題(節錄)】 ‧8-23
Try again 【100北大第4題第1小題】 ‧8-28
題型 8-3-2 保險人無故拒絕參與和解【99司法預試第2題】 ‧8-30
題型 8-3-3 被保險人濫行認諾、自認之確定判決,不一定
拘束責任保險人【110北大第4題】 ‧8-32
第四節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8-37
題型 8-4-1 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之性質
【104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8-37
Try again 【100北大第4題第2小題】 ‧8-43
第五節 保證保險 ‧8-46
題型 8-5-1 誠實保證保險與責任保險之差異
【96司法官組第4題】 ‧8-46
題型 8-5-2 損失發現期間條款之效力
【9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8-49
Try again 【93司法官第4題】 ‧8-52

Chapter 9 人壽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之保險事故 ‧9-3
題型 9-1-1 主動給付保險金、附約之效力依附條款與誠信原則
【105司法官第3題】 ‧9-3
第二節 被保險人同意權、兒童保單之禁止 ‧9-11
題型 9-2-1 第105條修正前後比較【90司法官第4題】 ‧9-11
題型 9-2-2 兒童保單的容許性、保險法第107條及第105條的評析
【94台大丙組第3題】 ‧9-13
題型 9-2-3 法定代理人得否代為行使同意權【104政大第4題】 ‧9-18
Try again 【110政大第1題第1小題】 ‧9-20
Try again 【107司法官第3題第3小題】 ‧9-22
題型 9-2-4 第105條、第107條於人壽險及健康險之適用、契約
聯立之效力【106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9-25
第三節 人壽保險費 ‧9-30
題型 9-3-1 第116條之修正評析【91政大民法組第4題】 ‧9-31
Try again 【97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9-33
題型 9-3-2 往取債務之給付遲延、保險法第116條復效
【108司律第3題第1小題】 ‧9-33
題型 9-3-3 復效時「危險程度重大變更」之認定
【109台大丙、辛組第2題】 ‧9-37
題型 9-3-4 保險人於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付時對要保人之催告義務
及義務免除【108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9-42
第四節 受益人之指定 ‧9-46
題型 9-4-1 受益人之指定權【103北大財經法組第5題】 ‧9-46
題型 9-4-2 變更受益人之方式及未通知之效力
【92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第2小題】 ‧9-50
題型 9-4-3 受益人變更須以書面通知及保險人同意
【106律師第2題第1小題】 ‧9-51
題型 9-4-4 受益人同時存在原則【95律師第4題】 ‧9-54
題型 9-4-5 受益權之喪失【94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9-56
題型 9-4-6 受益權與類名指定、危險增加與未通知事項間之因果關係
【108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9-58
Try again 【77司法官第4題】 ‧9-64
第五節 團體保險 ‧9-65

Chapter 10 傷害保險、健康保險
第一節 傷害保險 ‧10-3
題型 10-1-1 意外事故之「外來性」
【105司特、調特、公證人第4題】 ‧10-4
Try again 【86文化第4題第1小題】 ‧10-7
題型 10-1-2 意外事故之「非自願性」
【100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10-9
題型 10-1-3 意外事故與故意之舉證責任【100成大乙組第2題】 ‧10-11
第二節 健康保險 ‧10-15
題型 10-2-1 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保險法第127條
【108司律第3題第2小題】 ‧10-15
題型 10-2-2 健康保險事故、傷害保險之「意外」
【105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 ‧10-18
題型 10-2-3 日間住院、住院請假與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
【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改編】 ‧10-22
題型 10-2-4 健康保險中住院必要性之認定
【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 ‧10-25
題型 10-2-5 健康保險「復效」觀察期間條款之效力
【104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10-28

十版序

  本次新增110 年臺、政、北法研及109 年司律考題,然因考題爭點大多已為本書前版所涵括1,故新增題型多以Try again 形式出現,以節省篇幅,而為求精簡、考試取向,本次改版也刪除「部分學說」內容以求去蕪存菁;另外,葉啟洲教授所著《保險法》大作於今年改版,本書除了新增葉老師對於2020 年保險法第107 條修正評析,也同時配合修正引註頁數,俾有心參閱葉老師大作的讀者可以交互參照。

  回首2020 年,面臨全球疫情嚴峻,臺灣仍堅守國門抵抗武漢肺炎,到了2021 年,股市也來到歷史最高點,事務所也搬到美侖美奐的新辦公室,沒想到筆者寫這篇序時,正面臨雙北三級警戒(居家辦公),以及五十六年來史上最大乾旱(省水只能喝酒),還有三不五時的停電(定期使用ctrl+S),不禁又想起恩師的名言「人生沒有高低,只有曲折」,正因人生面臨如此刺激的變化,才讓這一世更為精彩,人生不就是該體驗不同的酸甜苦辣嗎!

  雖然今年疫情嚴重,轉念一想,各位讀者可以在家專心準備考試、減少聚會, 也是對疫情最大貢獻,不論外在變化如何,唯有堅守自己的理念與紀律,繼續向前行,也祝福各位讀者身體健康順利度過疫情,天佑臺灣!筆者在此謹分享陳金鋒名言,因筆者成長階段的每個重要考試或比賽,都是抱持全力以赴的心態,不論結果如何都欣然接受,所幸順利開花結果,也期待讀者們能夠金榜題名:

  「盡力,盡到沒力為止!」

  筆者自2017 年有幸參與本書六版修正,迄今已邁向第十版,參與本書生命的一半,深深感到與有榮焉,回首當年準備研所、國考,學稔題型破解系列絕對是幫助筆者上榜的關鍵,而本書能順利走到第十版,要感謝出版社給我這個機會,去年有緣一睹毛總的廬山真面目,聽著毛總分享未來課程規劃,感受到毛總對於出版的熱情,也感謝主編柔彣督促,雖然這次改版依舊拖了有點久(汗顏), 感謝責編肇昌悉心校對,並不辭辛勞彙整諸多修改內容,讓本書盡善盡美。感謝學妹紅豆泥應屆三榜發文打書(截至目前共275 次分享,令人讚嘆)、感謝奕華應屆三榜的浮誇式打書(研所考公法組也可以打書?);另外本書修改期間受到許多人幫助,感謝法服社姵勳協助影印最新文章並提醒本書九版太厚、宇彤協助購買葉老師大作,感謝蒼岳給了許多寶貴建議,敬祝各位善心大德金榜題名;也感謝Jango 願意撥冗尬聊,恭賀你三版大賣,也祝福致和論文及司訓順利。最後, 感謝我的家人與可愛的倩,每次改版都要犧牲假日時間,謝謝你們的陪伴、包容與支持,讓我更堅定的向前行!
 
溫拿
2021 年5 月
誌於新莊居家防疫辦公

Chapter 4 要保人之義務 壹、概說 一、 告知義務人(一) 要保人(二) 被保險人(法未明文,但學說實務肯認)【詳參4-1-2被保險人是否負告知義務?特約健檢是否免除告知義務?】 二、 告知時期(一) 訂約時(二) 復效時?1. 肯定說1:避免被保險人待健康狀況惡化後,再申請復效,加重保險人的負擔,故應要求再次的告知義務。2. 否定說2:條文明定「訂約時」,且保險人於訂約時已將整個保險契約承保期間之危險加以估計,自無加重負擔之疑慮,若有逆選擇之疑慮,宜透過危險增加之規定處理3。 三、告知範圍(一)書面詢問事項限於保險人以書面詢問,不得以口頭方式為之。(二) 重要事項足已變更或減少危險之估計者。【題型4-1-9】(三)義務人所知悉事項 四、履行方式及對象(一)履行方式法未明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學者認為,第64條未 規定義務人必須以書面履行告知義務,係消極規定,屬於有意義之沉默, 若以契約約定說明義務之履行以「書面」為之,則違反相對強制禁止規定 而無效。(二)履行對象1. 保險人2. 業務員?【詳參題型4-1-3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題型4-1-4被保險人與業務員共謀違反告知義務、TRY AGAIN 109司律第2題】3. 保險經紀人?【TRY AGAIN 108台大丙組第2題】 五、違反效果(一)保險事故發生前1.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2. 保險人無須返還保險費【題型4-1-4】3. 保險人的法律效果說明義務?(二)保險事故發生後1. 解除契約(衍生下列三個爭議)⑴因果關係與對價衡平【題型4-1-5、TRY AGAIN 109第2題】⑵主、附約告知義務違反【題型4-1-8 第1小題】⑶健康險之特別解釋【題型4-1-9、TRY AGAIN 107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2. 解除權行使對象【題型4-1-5】3. 解除權之除斥期間【TRY AGAIN 104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4. 解除權與民法上撤銷權之關係【題型4-1-6】、目的性限縮第64條第3項【題型4-1-7】、通知義務違反【題型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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